我省保障規範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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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優化農村產業用地佈局。保障用地需求加强土地要素保障。推進農村建設用地騰退利用。實行農業觀光旅遊項目用地分類管理。

(記者吳新光張嘉琪)省自然資源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農業農村廳近日印發的《保障和規範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實施細則》指出,嚴禁將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用地擅自改變用途或分割轉讓轉租,嚴禁將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用地用於商品住宅、別墅、飯店、公寓辦公大樓等房地產開發,嚴禁以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為名挖湖造景。

優化用地佈局

科學編制縣鄉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堅持先規劃後建設,把縣域作為城鄉融合發展的重要切入點,結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優化完善縣域村莊佈局,合理確定建設用地名額,縣鄉級國土空間規劃安排不少於10%的建設用地名額,重點保障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用地空間,促進農村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協調發展。

優化農村產業用地佈局。單個項目建設用地規模超過20畝、工業化程度高、分散佈局配套設施成本高的產業項目要進園入區;單個項目建設用地規模10畝以上、不超過20畝的,要向縣城或有條件的鄉鎮城鎮開發邊界內集聚;直接服務種植養殖業的農產品加工、電子商務、倉儲保鮮冷鏈、產地低溫直銷配送等產業,原則上應集中在行政村村莊建設邊界內。

探索規劃“留白”機制。各地可在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中預留不超過5%的建設用地機動名額,對暫時難以明確具體用途的建設用地,可暫不明確規劃用地性質,機動用於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等項目。

保障用地需求

加强土地要素保障。堅持土地要素跟著項目走,新增建設用地計畫名額向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傾斜,各地每年安排不低於10%的新增建設用地計畫名額保障鄉村振興,主要用於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優先保障入庫項目。

拓展集體建設用地使用途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可以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使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

鼓勵農村建設用地複合利用。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用地類型、控制性高度、鄉村風貌等前提下,鼓勵對依法登記的宅基地、鄉鎮企業用地、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等農村建設用地,採取多種方式進行複合利用,發展鄉村民宿、農產品初加工、保鮮存儲、電子商務等農村產業。

推進農村建設用地騰退利用。鼓勵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堅持建設用地相對集中、非建設用地連片,規範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减掛鉤,對村莊建設邊界外依法有償退出的宅基地,以及廢棄閒置、低效利用的鄉鎮企業、農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建設用地進行整理複墾,開展村內掛鉤、村村掛鉤、村鎮掛鉤,統籌保障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用地。

優化用地審批

規範用地審批規劃許可。在村莊建設邊界外,具備必要的基礎設施條件、使用預留機動名額的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在不佔用永久基本農田、嚴守生態保護紅線、不破壞歷史風貌和影響自然環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暫不做規劃調整;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時,分批次報批建設用地,可不辦理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除依法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等管道公開出讓的土地外,可將建設用地準予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手續合併辦理,核發規劃許可證書,並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實行農業觀光旅遊項目用地分類管理。屬於永久性設施建設用地的,依法按建設用地管理;屬於自然景觀用地及農牧漁業種植、養殖用地的,可不辦理轉用徵收手續,按現用途管理,由景區管理機構和經營主體與土地權利人依法協調種植、養殖、管護與旅遊經營關係。僅在年度內特定旅遊季節使用土地的鄉村旅遊停車設施,在不使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不破壞生態與景觀環境、不影響地質安全、不硬化地面、不建設永久設施前提下,可不辦理轉用手續,按現用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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