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中山一男子酒後嫖娼,因不滿意服務和老闆發生爭執,還持水果刀將其捅傷。老闆受傷不治而亡,男子當日被抓。近日,12309中國檢察網公佈了這起案件的細節,被告男子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起訴。
事發當日淩晨1時許,被告人陸某某酒後駕駛助力車前往中山市古鎮鎮某房內嫖娼,後因賣淫女塗某某服務時間不够與賣淫老闆被害人李某甲發生口角。後被告人陸某某欲教訓被害人李某甲,遂前往古鎮附近的及時便利商店以人民幣5元的價格購買了一把水果刀,攜刀駕車返回上述嫖娼地點,與在一樓樓梯轉角處的被害人李某甲再次發生爭執,並持刀捅傷被害人李某甲左大腿。被告人陸某某準備逃跑時被被害人李某甲抓住,遂又持刀捅刺被害人李某甲2刀後駕車逃離現場。同日被害人李某甲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經廣東省中山市警察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李某甲系銳器作用左大腿致左股深動脈斷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同日,被告人陸某某在廣東省肇慶市高要區某服務區的一輛大巴車內被警察人員抓獲歸案。
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陸某某無視國家法律,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1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陸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陸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來源綜合:12309中國檢察網、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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