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建設用地複墾名額的入庫管理、交易管理、使用管理等作出明確規定,試行期為2年
●自治區規模名額流轉基準指導價為10萬元/畝,原則上不低於自治區基準指導價
●一次性購買規模名額3000畝以上的,雙方協商下調交易價格不得高於上一年度全區交易平均價格的10%
日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印發《廣西建設用地複墾指標交易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對廣西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用地增减掛鉤項目產生建設用地複墾名額的入庫管理、交易管理、使用管理等作出明確規定,試行期為2年。
建設用地複墾項目經驗收確認並扣除項目區建設用地名額後,有關縣級政府可將節餘的複墾名額申請納入自治區名額儲備庫。專案驗收後未按要求進行土地利用年度變更的,一律不得納入規模名額庫,嚴禁將已經使用的名額納入規模名額庫。
市縣應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和國土空間規劃實施情況,合理安排出讓和購買規模名額計畫。規模名額有節餘的可申請在自治區交易平臺出讓,國土空間規劃規模不足的可申請購買。自治區規模名額流轉基準指導價為10萬元/畝,原則上不低於自治區基準指導價。一次性購買規模名額3000畝以上的,雙方協商下調交易價格不得高於上一年度全區交易平均價格的10%;政策試行首年,交易平均價格參照指導價執行。
購買的規模名額需在1年內完成國土空間規劃上圖入庫,否則自治區將暫停有關縣(市、區)規模名額交易。納入補充耕地名額儲備庫的新增耕地名額,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用於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辦法》強調,各市縣要科學合理確定建設用地複墾規模和實施範圍,嚴格保護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風貌。複墾名額優先保障項目區鄉村振興用地需求,嚴禁重複使用複墾名額,不得通過購買規模名額盲目擴大都市發展規模。出讓名額的市縣政府對名額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因弄虛作假等原因扣减專案驗收名額的,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將在規模名額庫和補充耕地名額儲備庫中核减相應名額,情節嚴重的,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唐廣生 李欣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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