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首例“套路貸”涉黑案宣判:兩組織頭目均獲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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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張某久、何某贊為首的涉黑團夥長期盤踞郴州城區,以金融商務資訊諮詢公司為掩護實施“套路貸”,進行“公司化運作”,有組織實施詐騙、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强制猥褻等違法犯罪活動90餘起,非法獲利100餘萬元,被害羣衆達100餘人,被害人被迫自殘……該案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常態化後蘇仙區檢察院起訴的第一起涉及“套路貸”的涉黑案件。

以張某久、何某贊為首的涉黑團夥長期盤踞郴州城區,以金融商務資訊諮詢公司為掩護實施“套路貸”,進行“公司化運作”,有組織實施詐騙、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强制猥褻等違法犯罪活動90餘起,非法獲利100餘萬元,被害羣衆達100餘人,被害人被迫自殘……2021年11月30日,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等八罪判處張某久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虛假訴訟罪等八罪判處何某贊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罰金人民幣十三萬五千元;其他9名成員被判處16年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案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常態化後蘇仙區檢察院起訴的第一起涉及“套路貸”的涉黑案件。

審庭審現場

蘇仙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全洪根出庭支持公訴。

以寄賣行、金融諮詢公司作掩護實施套路貸

2014年5月,張某久、何某贊倆人合夥成立了某寄賣行,2017年4月,為擴充實力又吸收了兩位股東,並成立了某金融商務資訊諮詢公司。金融公司成立代收部,開展代收債務業務,充當所謂的“地下執法隊”;在郴州火車站附近又開設一家寄賣行實施“套路貸”,以“公司化運營”管理形式招募專業人員從事放貸業務。自此,以張某久、何某贊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基本形成。

為了壯大組織勢力,擴大組織規模,增强犯罪能力,該組織將獲取的部分經濟利益用於繼續放貸、給組織成員發放提成和非法討債補助,為組織成員提供遊玩、聚餐等福利,製作廣告宣傳小卡片,提供、購買高音喇叭、橫幅、監視器、車載GPS、油漆、膠水等作案工具,不斷更換辦公場地,為違法組織成員支付相關活動費用等。如對跟踪蹲守借款人的組織成員按班次發放200元補助;為毆打他人的組織成員胡某支付數千元賠償費用等。

該組織陸續發展鄧某、胡某、黃某等牢朋獄友和社會閒雜人員加入自己經營的寄賣行,同時糾集一批無業人員,以收取傭金和購買債權的管道招攬代為收債業務,並開始採用虛增借款本金、製造虛假資金走賬流水、軟硬兼施“索債”等“套路貸”手法牟取非法利益。

該組織以寄賣行、金融公司為掩飾,通過有組織地長期實施“套路貸”以及高利放貸、代收債務、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攫取高額經濟利益,僅經營金融公司期間就向300餘人次放貸近500萬元,非法獲利100餘萬元。

“軟暴力“不斷陞級,為躲避追逐被害人被迫從高處跳下造成輕傷

黃某朋因經營一家餐飲店需要資金周轉,曾經到何某贊的寄賣行借了錢。2016年9月,何某贊以黃某朋還款逾期為由,多次糾集張某等4人到黃某朋的餐飲店堵門、哄鬧,逼迫黃某朋還錢。黃某朋因暫時無錢歸還,2017年3月,何某贊等人又將黃某朋帶回自己的住處,逼迫黃某朋下跪,並對其實施毆打。2017年7月,何某贊等人因找不到黃某朋本人,就找到其姐姐的門店,採取堵鎖、噴油漆、射彈珠等管道逼債。

遊某因害怕張某久、何某贊等人跟踪、喊喇叭等逼債管道,只能離開郴州躲到外地。張某久、何某贊等人自然不會善罷甘休,找到遊某的兒子家,採取堵鎖、踢門、斷電、噴油漆等管道逼迫遊某的兒子夫婦還債。直至這對夫婦被迫為其父親遊某代還1.75萬元,生活才暫時得到安寧。

張某林因陷入該組織“套路”陷阱無力償還,在與何某贊帶來的一夥催收債務時發生衝突,為了擺脫何某贊的跟踪、追逐,張某林被逼從高處跳下,造成左側髕骨骨折,後經鑒定為輕傷。

該犯罪組織多次在催收過程中採取頻繁撥打電話、堵門鎖、噴油漆、拉橫幅、喊喇叭、跟踪蹲守等各種管道對借款人及其親屬進行滋擾、糾纏、哄鬧,或者採用拘禁、毆打、辱駡等“軟暴力”手段致使多名被害人合法利益遭受犯罪侵害,不敢、不能通過正當途徑維護自身權益,有的被迫離開郴州,有的失去工作,有的婚姻破裂。

不還錢,就搶戒指、搬家電、强賣房產

2016年9月,因張某雲未按時還款,何某波、張某江等强行將張某雲控制在寄賣行逼債,期間還毆打了張某雲。負責看守的張某江見張某雲手上戴有一枚黃金戒指,强行逼迫張某雲將戒指取下交給自己。第二天下午,張某雲的妻子得知丈夫手指上的結婚戒指被人搶劫後立即報警,經警詧的介入,張某江才將戒指退還給了張某雲。

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張某久糾集李某、胡某、鄧某等人,趁未還款的欠債人譚某外出經商之機,駕駛皮卡車來到其社區,換鎖進入譚某家中,將其冰柜和洗衣機搬走。

2014年至2017年間,張某雲因向何某波借款未能歸還而一直被何某波等人逼債。2017年12月21日,何某波要求張某雲出售其位於郴州市某大道的自建房用於還債,在遭到張某雲拒絕後,何某波等人將張某雲拘禁在自己的金融公司、飯店等地逼迫其出售房屋。同年12月26日,何某波逼迫張某雲簽訂買賣契约,以18萬元的價格將該房屋出售給黃某鳳,並逼迫張某雲簽訂一份價值40萬元的虛假房屋買賣合同,何某波為此向金融公司的何某贊、張某久等4人借款共計28萬元,用於製造虛假房屋交易的假像。

來源:蘇仙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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