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在一年前的大連“12·15”疫情案件於有了最新進展。
1月12日,上游新聞(報料郵箱:cnshangyou@163.com)記者採訪瞭解到,由於大連浩涵企業管理有限公司違反疫情防控規定,未嚴格執行閉環管理,導致新冠病毒由進口冷鏈貨品向社會面擴散傳播,致使大連“12·15”疫情確診病例及無症狀感染者達83人。
近日,大連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以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該公司罰金八十萬元,該公司三名首長人員四年九個月到三年三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因違反防疫規定,大連一公司3名負責人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獲刑。圖片來源/大連經開區法院
記者採訪瞭解到,“12·15”疫情的源頭正是大連浩涵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浩涵公司”),案件曾經過兩次開庭審理,於近日公開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浩涵公司主要經營港口貨物裝卸搬運、人力資源服務等業務。付某浩為實際控制人,其子付某軍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協助付某浩管理公司,主要負責後勤工作。張某勇系該公司經理,主要負責港口貨物裝卸搬運等現場工作。
2020年11月中旬,載有進口冷鏈貨品的外籍貨輪停靠大連港大窯灣碼頭。2020年12月1日至12月12日,受付某浩指派,張某勇雇傭勞務人員對該外籍貨輪上的進口冷鏈貨品進行裝卸搬運工作。
在工作過程中,浩涵公司違反疫情防控規定,張某勇作為現場負責人,虛增、篡改備案搬運工人名單。在搬運過程中,搬運工人也存在未按要求佩戴隔離面罩、防護服外套棉衣、穿著防護服就餐、在船上喝水等多項違規行為。
▲因違反防疫規定,大連一公司3名負責人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獲刑。圖片來源/大連經開區法院
同時,該公司還未嚴格執行閉環管理規定,在給作業人員安排住宿旅店時,未將閉環管理的要求告知旅店經營者,住宿的旅店正常面向社會營業,搬運工人下班後經常出入人員密集的多個公共場所。
記者採訪瞭解到,2020年12月15日,大連市在對從事進口冷鏈食品從業人員例行定期核酸檢測時,4名浩涵勞務公司搬運工人核酸檢測結果為陽性。在對4人密切接觸者的排查中發現,第5名工人被感染。
而在2020年12月12日,張某勇曾組織上述4病例幫其搬家,並到飯店聚餐,使病毒傳播擴散到社會居民生活社區。張某勇以及其妻子、飯店老闆夫妻等人均被感染。
另一名被感染的搬運工人中途離職後曾進入金座商厦,造成商厦內的工作人員和顧客的感染,然後通過工作人員和顧客又傳播到其家屬和密切接觸者;
據法院查明,浩涵公司對中途離職的作業人員監管不到位,未執行離職人員隔離、核酸檢測、跟踪14天內健康狀況的防疫規定。
浩涵公司上述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的行為,導致新冠病毒由進口冷鏈貨品向社會面擴散傳播。自2020年12月15日發現受雇於被告組織的4例新冠病毒無症狀感染者以來,此次疫情共發現確診病例及無症狀感染者83人。
▲因違反防疫規定,大連一公司3名負責人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獲刑。圖片來源/大連經開區法院
法院認為,在進口冷鏈貨品疫情防控工作面臨巨大壓力的嚴峻形勢下,上述公司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在新冠疫情防治期間拒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构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病毒傳播,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付某浩、付某軍、張某勇作為該企業直接負責的首長人員承擔刑事責任。
據此,法院以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該公司罰金八十萬元,判處付某浩等三人四年九個月到三年三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上游新聞記者張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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