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廣東男子與女老闆家中約會,表白遭拒後,將其封入水泥桶
涉及到錢的事情,格外能挑動人的情緒,但為了錢做出違法犯罪之舉,到頭來害著的還是自己與身邊最親近的人。
2012年11月13日,廣州白雲區警方接到一起報案,報案人是一名女子,她說自家的大姐譚曉勤(化名)聯系不上了,11號她便沒有回自己家,當晚家裡人給她打了幾個電話,譚曉勤都接聽了,還說自己在外面跟朋友吃飯。
但到第二天電話就打不通,第三天還是如此,家裡人懷疑她出了事,急忙報警求助。
警方走訪調查的過程中瞭解到,譚曉勤,29歲,來自湖南,在廣州做服裝生意,自己當小老闆賺了一些錢,雖然還沒結婚但已經有了男朋友,已經要走到談婚論嫁的地步了,她突然失踪,讓男友也很著急。
而譚家人就更加心焦,他們並不希望出現最壞的結果,但如果譚曉勤失踪是被人綁架,綁匪早該聯系家屬;如果她失踪是因為遭遇不測,他們也想不出來什麼人關鍵她,畢竟,譚曉勤為人友善、熱情,沒聽說她和誰結仇。
家屬還告訴警方,譚曉勤是家中四姐弟的老大,下有2個妹妹和1個小弟,因為家境比較困難,17歲時譚曉勤就輟學到廣東打工了,她特別能吃苦,也特別儉省,但對家人和朋友向來大方,有了錢從來不吝嗇於給家裡人買東西或者資助困難的朋友。
為了找到譚曉勤,譚家人報案之後還聯系了許多熟人幫忙找,卻始終一無所獲,這時譚曉勤的男友忽然想起來,女友失踪前似乎只跟一個人因為錢的事兒有過些不愉快,那人就是男子陳某,說起陳某譚家親屬也都認識。
譚曉勤做服裝生意,她的朋友陳女士也做服裝生意,兩人的門面挨得很近,陳女士的弟弟陳某,在譚曉勤失踪前便一直幫著姐姐經營,所以譚曉勤和陳某也認識。
陳某是廣東揭陽普寧市人,比譚曉勤小1歲,已經在廣州工作多年了,譚曉勤跟陳家來往挺多,除了與陳某的姐姐是好友還向陳某的嫂子買過保險,算起來譚曉勤和陳某也是朋友,她將陳某也視為小弟一般。
譚家妹妹還跟大姐譚曉勤、陳某等人一起去唱過歌,大家都熟悉,失踪那晚譚曉勤說自己跟朋友吃飯,會不會那朋友就是陳某?但陳某看起來挺老實,按道理說不應該和譚曉勤失踪的事兒扯上什麼關係。
雖然如此,譚家人還是抱著一點希望去查,通過陳某的姐姐得知陳某的地址後,他們立即趕到陳某住的社區,結果從社區的監控視頻中發現,11日那天晚上傍晚6點半左右譚曉勤確實跟著陳某到了這。看到監控,譚家妹妹馬上給陳某打電話,問他是不是在譚曉勤失踪前和她見過面。
陳某承認自己當晚和譚曉勤見過面,卻說譚曉勤失踪的事兒跟他沒有關係,因為當晚兩人吃完飯,又約到陳某的屋子談話後,晚上10點多,譚曉勤就接到了男朋友的電話,然後走了。
可譚家妹妹一聽就覺得陳某是在撒謊,因為兩人通話時大姐的男友就在自己身邊,他說那時候他根本沒打電話。不管怎麼問陳某他都堅持自己和譚曉勤失踪毫無關聯,但關聯不關聯並非他說了算,警方很快就根據已有線索破獲此案,將陳某與另一名犯罪嫌疑人陳某武抓獲。
與此同時,譚曉勤的屍體也被找到,11月29日警方在陳某老家的一條小河湧裏發現了澆注滿水泥的大鐵桶,鐵桶中封著的正是譚曉勤的屍體,此前陳某到案時還拒不供述自己處理譚曉勤屍體的過程和地點,但在屍體被找到後,他終於沒法再沉默,交代了自己殺害譚曉勤的所有前因後果。
原來,譚曉勤和陳某此前還是工友,關係本身還算不錯,可兩人的性格處事大不一樣,譚曉勤為人勤奮能吃苦,對家人都很關心照顧;陳某卻好吃懶做,掙錢不行,花錢倒是擅長,他在廣州幫姐姐做服裝生意,還老預支自己的薪水。
家中父母老了,病痛多,他不出贍養費也不出醫療費,就讓其他兄弟姐妹負責,正是因為陳某缺乏責任心的緣故,他之前談過的女友雖然為他生下了孩子,卻依然與他分手了,這樣的朋友,譚曉勤本該敬而遠之的,可她為人熱情,陳某說自己有困難,她便毫不猶豫借了三千塊錢給他。
沒想到陳某遲遲不還這錢,譚曉勤有點生氣,案發前幾天,陳某一直給她打電話說自己肯定還,約她見面說清楚,譚曉勤沒多想,11月11日晚,陳某說要請她到自己家一家人都和她吃個飯,譚曉勤這才跟著他去了他的住處,沒想到進屋後卻發現屋子裏只有陳某。
陳某借著酒勁將其撲倒在地,說自己喜歡她已經很久了。不管陳某這麼說是真對譚曉勤有意思,還是想借表白跟譚曉勤建立某種關係然後達到不用還債的目的,譚曉勤都堅決地表示了拒絕,她已經有了男朋友,當然不願意跟陳某有牽扯,跟陳某吵了幾句後,當即起身要走。
沒想到陳某見她這態度,明白自己既得不著錢也得不著人,竟然惱羞成怒掐住她的脖子又用枕頭悶,致使譚曉勤窒息死亡。
事實上譚曉勤還是想活命,為此不惜在死前將銀行卡密碼都告訴了陳某,可陳某已經喪心病狂,最後還是害死了她,又聯系與自己關係好的老鄉陳某武幫忙處理了屍體。隨後他不僅拿走譚曉勤身上的2萬元現金,還取走了譚曉勤卡裡的幾十萬元,譚曉勤身上的首飾,也被他占為己有。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基於圖財、姦淫、毀滅罪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是犯故意殺人罪情節嚴重的情形,陳某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根據本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陳某武明知陳某殺害了譚曉勤,還出於“朋友義氣”幫其拋屍,也屬於犯罪行為。明知對方殺人還幫忙處理屍體,如果事先商量好則構成故意罪的共犯,屬於從犯,如果是事後才得知,那麼構成窩藏包庇罪、或者幫助毀滅證據罪,如果壓根不知道這事,幫拉了裝屍體的箱子之類則不算是犯罪。
陳某武的罪行雖然還不至於被判死刑那麼嚴重,但他也因陳某拖累要受到制裁;而陳某故意殺人,犯罪手段極其殘忍危害後果極大,主觀惡性極深,最終經法院審理被依法判處死刑。
如果譚曉勤知道有朝一日會因為交友不慎害了自己,恐怕會早早遠離陳某這樣的人;而陳某只為錢的事和譚曉勤起了口角之爭,便殺人拋屍,結果是既害人又害己,更給兩個家庭帶去深重苦痛。交友須謹慎,遠離極端偏執者,遠離好逸惡勞者,否則不知哪日便會受其所害。
(涉及隱私,當事人為化名;部分圖片源自網絡,配合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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