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肅蘭州的李某在銀行存款七筆,共計3240萬元,沒有想到剛存進去兩個小時後,錢就被人從另外的地點取走,當拿著存款單去銀行取錢時。
銀行回復:“存款單是假的”,錢的遺失與銀行無關。
李某表示非常震驚:“銀行存款印鑒都在我手裡,銀行卡也沒有遺失,”,存進去的七筆錢最大的1000萬,最少的110萬,全部都在兩個小時之後被取走,
報警之後,警詧對此案進行調查取證,最後瞭解了整個事情的經過。
李某是被該銀行高管吳某介紹的存款業務,李某存款成功後,吳某使用“掉包”手段,將事先準備好的大額存款單信封封存,真正的存款單在吳某手裡。
其實在存款時的協力廠商和企業方都是吳某授意的,雖然李某存款前一再小心,還很認真地確認了對方的身份,沒有想到還是被吳某設計欺騙了,所以才會存在之前櫃檯人員說存款單是假的。
法院審理後認為,吳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集資詐騙罪,决定對其數罪並罰,判處無期徒刑,並處罰金650萬元。
沒有想到存款3240萬,到法院起訴後最後只能追回650萬,那麼剩下的錢到底該怎麼辦?
銀行說與它無關,這是個人操作。
李先生並不贊同法院的審判,銀行是無法脫離關係的,而且銀行監管也存在漏洞。
吳某一個人肯定做不了這件事情,取款需要櫃員和網點值班經理,還需要身份證原件和按手印,銀行取款都有固定的審核程式,銀行工作人員卻沒有警醒,難道他們不知道這是違法違規的嗎?
銀保監局回復:已依法對蘭州分行异常資金支付業務,核查不到位的違法違規行為對3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並且已經對此銀行罰款50萬元。在這起案件中,吳某是該銀行分行的高管,系分行行長助理,裡面的工作人員對其稱呼就能印證。李某存款前也對對方身份進行過核實,他是因為吳某的銀行身份才在銀行辦理的存款業務
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回想起銀行櫃檯的那一句“離櫃概不負責”,真是讓人膽戰心驚。
網友們紛紛表示,還好銀行卡裏才300元,高管應該看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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