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世上混,哪有不借錢的。數額有大有小,但都應該償還。
但很多人很多時候,借錢猶如三結義,還錢如同聘諸葛,真是一個“難”字了得。要是單身還好說,無論如何這債務非你莫屬。但如果有了另一半,這還錢的各種烦乱啊,真是讓人無法言傳。
今天京子光要說的這件事就是一名男子在婚內單獨借錢炒房,但在離婚後前妻卻拒絕承擔共同還款責任,那麼,該名女子最終能逃脫還款責任嗎?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例。
我是京子光,以案說法普及法律知識,歡迎閱讀。
這件事發生在廣東珠海,葛珊珊和趙力强原本是一對夫妻,共同在珠海經商,平日裏主要以趙力强為主要經營人。後來趙力强為了炒房,先後多次向同是商人的莫桂平借錢周轉。
經過累計,在兩年時間內趙力强共計向莫桂平借款本息合計高達308.5萬元,這對誰來說都算是一筆鉅款,為了讓自己的債權有所保障,莫桂平要求趙力强和自己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進行了確認。
但在趙力强簽訂借款合同之後沒幾天,妻子葛珊珊突然提出了離婚要求,並迅速和趙力强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此後趙力强向莫桂平償還了5萬元借款,便表示再也沒有能力償還剩餘債務了。
因為屢次協商還款不成,莫桂平將趙力强以及葛珊珊共同告上了法庭,要求兩人連帶償還自己的借款本金303.5萬元及相應利息。莫桂平向法院舉證了借款合同以及轉帳憑證,從借款的證據來說算是完整的。
一審法院在核實了相關證據之後,認定雙方民間借貸關係成立,趙力强應當承擔還款責任。但因為這筆款項巨大,已經超過了日常生活所需,而且莫桂平並未舉證這筆款項是用於趙力强和葛珊珊共同生活所用或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其他共同意思表示。
最為關鍵的是,當時葛珊珊抗辯自己並不知曉這筆借款,而且也並未在借款合同上簽字。最終法院認定葛珊珊不應當對這筆借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僅支持了莫桂平要求趙力强償還借款本息的訴求。
可是莫桂平也不是省油的燈,從現實狀況來看,趙力强根本沒有償還能力,囙此莫桂平對一審判決極度不服,遂向珠海市中院提出了上訴。二審的焦點主要在於趙力强的前妻葛珊珊是否應當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莫桂平在二審舉證稱,葛珊珊與趙力强婚姻存續期間處於全職居家狀態,趙力强是其經濟來源,趙力强多次向自己借錢進行商品房投資的經營行為葛珊珊應當知情,其享受了趙力强共同生產經營所獲取的收益,對由此產生的債務應承擔責任。
葛珊珊依然極力抗辯自己確實對趙力强借錢的事不知情,也從未作出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沒有簽字也沒有以任何形式對債務進行追認。雖然債務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顯然這筆錢已經超過了自己必須的日常家庭生活及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應該由趙力强一人償還。
但令人沒想到的是,此時趙力强突然來了個一百八十度的大轉彎,指稱自己和葛珊珊結婚之後,完全由自己承擔養家責任,葛珊珊沒有工作,而且花錢如流水,自己根本沒有辦法承受,囙此才和葛珊珊離婚,向莫桂平借的錢一多半都是葛珊珊使用,葛珊珊應當承擔共同債務。
那麼,葛珊珊到底應不應該還債呢?當前社會債務關係複雜,囙此法院在審理夫妻共同債務時是非常謹慎的。法律講求的是證據,只要證明趙力强和葛珊珊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資金去向,也能證明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經過查證,在趙力强借款經商的兩年時間內,夫妻間的交易轉帳記錄高達200餘萬元,期間葛珊珊曾向趙力强轉回了10餘萬元,其中有50萬元葛珊珊辯稱系趙力强委託轉給其朋友的投資收益款,其他費用為家庭生活和孩子的教育支出費用。
其實在這裡就已經很明了了,葛珊珊在這些證據面前,是很難逃脫還債責任的。我國民法典雖然對夫妻沒有共同簽名或夫妻一方事後沒有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間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巨額債務不予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但只要債權人能够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這個舉證對於債務人來說一般是具有一定難度,不過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相關證據,但必須有一定線索並確保線索真實。
由上述抗辯雙方的陳述和辯解,以及相關證據,二審法院認為莫桂平主張這筆債務為趙力强和葛珊珊的夫妻共同債務,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認定葛珊珊應當對這筆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遂依法判决趙力强和葛珊珊連帶償還莫桂平該筆款項,本案判决現時已經生效。
好借好還,再借不難,即便現在沒能力償還,也應當以誠待人,切不可使用各種花招,意圖賴帳,這既是不講誠信的表現,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最終受損的還是自己。(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說法,普及法律知識,人物均為化名,請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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