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出臺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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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針對不同住房保障群體,《實施意見》指出可採取適當的保障管道和保障標準,合理設定相應准入條件。

日前,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體系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明確將推動建立多主體供給、多管道保障、租購並舉的住房制度,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

《實施意見》對保障範圍提出,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鎮戶籍住房、收入困難家庭;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共有產權住房主要面向無房城鎮戶籍家庭,逐步擴大到符合條件的無房非城鎮戶籍家庭。

針對不同住房保障群體,《實施意見》指出可採取適當的保障管道和保障標準,合理設定相應准入條件。公租房原則上應根據保障對象的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設定相應准入條件;保障性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不設定收入線條件。公租房不能滿足需求的地方,應明確“十四五”時期建設目標,切實新增供應;人口淨流入的大城市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都市,應大力新增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十四五”期間,南寧市新增保障性租賃住房占新增住房供應總量的比例力爭達到30%以上。

《實施意見》要求堅持保基本兜底線,實行實物保障和貨幣補貼並舉。全面梳理城鎮低保、低收入、分散救助供養特困人員家庭的住房狀況,符合條件的要應保盡保,其他保障對象在合理輪候期內給予保障(一般不超過3年)。對城鎮低保、低收入、分散救助供養特困人員家庭,可以實物配租為主、以租賃補貼為輔;對收入中等偏下的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租賃補貼為主、以實物配租為輔。

《實施意見》明確,實物配租公租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鼓勵各地發展3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公租房,讓更多困難群眾獲得兜底保障。有條件的公租房社區要同步規劃建設滿足社區管理、文化活動、醫療服務、物業服務、養老托嬰等需要的配套用房。提高公租房使用效率,對騰退的房源要及時收回、修繕,並在一年內再次分配。

在保障性租賃住房方面,《實施意見》要求,各地要因地制宜採取新建、改建、改造、發放租賃補貼和將政府的閒置住房改造成保障性租賃住房等多種方式,切實新增供給。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租金略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

因地制宜探索發展共有產權住房。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政府給予適當政策支持,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建設,以中小戶型為主。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限制使用範圍和處置權利,實行政府與購房人按份共有產權、在一定時期內封閉運行,並按照“產權清晰、動態管理、規範運營”的原則,建立健全管理機制和管理制度。(阮曉瑩)

标签: 產權 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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