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遠親不如近鄰”,鄰里之間因為住得近,來往自然較多,但這種抬頭不見低頭見的模式既可能讓雙方的情誼更深厚,也可能因為一些意外讓雙方產生衝突糾紛,所以,鄰里情誼更需要小心維繫,以和為貴。
湖北省棗陽市南城董崗村就有這麼兩戶人家毗鄰而居,一戶姓嚴一戶姓陳,嚴家和陳家做了很長時間的鄰居都沒有起過任何的衝突衝突,但因為嚴家的女兒小嚴,原本和諧的鄰里關係竟然鬧到了對簿公堂的地步。
原來嚴家夫婦有個女兒,姑且稱她為小嚴,小嚴是個比較貪玩的女孩子,2019年7月20日那天,小嚴在自己家玩溜溜球玩得高興,可一個不小心,溜溜球從視窗彈出去掉到了鄰居陳家院子裏,小嚴急了,馬上跑過去找。
如果是以前,小嚴是肯定不能隨便跑進陳家院子的,因為以前嚴家和陳家之間有一道隔牆竪着,保持兩家空間的獨立。但由於嚴家後來為了建造新房將隔牆扒掉,兩家夾縫處就沒有了隔斷,小嚴就很輕鬆地從夾縫處進入陳家院子裏到處找溜溜球。
沒想到,球還沒找著,小嚴卻踩到了院中枯井的井蓋上,陳家院子裏的枯井,井蓋與井口直徑距離相差不大,也就是說稍微有疏忽沒放正,人踩在上頭馬上就會側翻,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小嚴這一踩上去井蓋馬上翻了,她直直掉入了井裡頭。
小嚴的父母發現女兒墜井之後馬上將她救上來送醫,經鑒定,小嚴傷殘等級為九級,住院治療了28天才出院回家休養,當時15歲的小嚴正讀國中,嚴家夫婦就指望女兒好好學習考個好高中呢,出了這檔子事女兒受傷不說,還耽誤了學習,又花費了不少錢治療,實在讓他們很鬱悶。
為此,嚴家夫婦要求陳家就小嚴在他們院中墜井受傷一事作出一定的賠償,理由是事情發生在陳家的院子裏,而且枯井井蓋存在缺陷的安全隱患,陳家明明知道,卻沒有及時排除,所以,陳家應該對此負全責,起碼要賠償35萬元。
但陳家人就覺得嚴家簡直莫名其妙,不要說賠償35萬了,他們就算一分錢不賠,也是理所當然的。
原來,案發的時候陳家的房屋已經空置很久了,並沒有一個人住。這屋子原本住著陳家老兩口,老兩口去世後,他們的一兒一女長期在外面打工,定居在城裡,沒再回到老家居住,偶爾才會回到老家來祭奠父母、打掃下衛生。
所以,陳家子女覺得既然小嚴墜井時院子裏空無一人,是她自己不請自來私自跑到人家院子裏,不小心踩到井蓋側翻墜落,過程中陳家人沒有對她實施任何侵害行為,那麼所有的責任都應該歸嚴家頭上,小嚴自己有責任,嚴家夫婦作為監護人,也要承擔看護不當的責任,跟陳家沒有半毛錢的關係。
就這樣,兩家為了賠償的事兒吵得不可開交,村裡人幫忙調解也沒用,就只能鬧到法庭請法院公正判决。
那麼從法理的角度,15歲的小嚴私入鄰居家院子墜井致殘,責任到底應該嚴家負,還是陳家負?
其實這個案子的經過並不複雜,只是涉及到侵權責任糾紛。嚴家和陳家都覺得對方應該負全部的責任,客觀看待此案,嚴家的要求其實是不合理的。
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權,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自然要承擔賠償責任,但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現行《民法典》第1173條就有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小嚴確實是在陳家院子裏墜井致殘,但小嚴作為一個十幾歲大的孩子,對一般危險行為應該有判斷的能力。
她沒有經過陳家允許私自跑到了陳家院子裏,找球的過程當中也沒注意自身安全問題,不小心踩到井蓋墜落,對自身損害就有重大的過錯,而作為她的父母,嚴家夫婦也沒盡到監護責任,所以嚴家這一方面本身的責任是不能被忽視的。
至於陳家子女,根據繼承相關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他們在父母去世後依法繼承了房屋,對房屋負有管理注意義務,所以對院子隔牆和枯井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也應及時排除。
沒有及時排除,就是未盡到安全管理的義務,所以陳家子女也存在一定的過錯,但是,法官考慮到陳家子女不是枯井的修建者,案發之前也一直沒住在老家房屋中,而且小嚴跑到陳家院子裡頭更不是他們邀請,他們預料不到會院中的安全隱患會導致這種意外,不能過於苛求他們這方面的管理注意義務。
囙此,棗陽法院綜合了雙方的過錯程度和原因力比例,酌定老陳的子女僅承擔10%責任,小嚴父母則承擔90%的責任,老陳兩個子女賠償小嚴各項損失36252元,小嚴的父母對這個判決結果不滿意,上訴到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但二審駁回了他們的訴求,維持原判。
雖然陳家子女對老屋安全隱患的存在沒有及時排除存在一定過錯,但很顯然,小嚴的父母訴求也實在是獅子大開口,完全忽視了自身的責任,只把眼睛盯在他人的過錯上頭,法院的判决公平持正,而不是“誰傷誰無限有理”,或許嚴家父母應當把更多精力放在教育女兒注意安全上,這才能真正保護好女兒,避免類似意外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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