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老人長期獨居無人養,去世後侄子女全現身:遺產該我們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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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少年喪父、中年喪妻、老年喪子是人生“三大悲”,如果一個人全都遇上了,真算得上是天煞孤星,也是人們口中的“可憐人”。婚後經過瞭解和加深感情,很快楊春花為任有才生育了一個女兒。但每個人都會老,進入新世紀之後,任有才也進入老年狀態,隨著親人們相繼離世,他本人也被社區納入重點扶助對象。後四原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審定後依法予以駁回,維持了原判。

少年喪父、中年喪妻、老年喪子是人生“三大悲”,如果一個人全都遇上了,真算得上是天煞孤星,也是人們口中的“可憐人”。

很多時候,這些可憐人不僅在世時生活不幸福,甚至死後都得到不安寧,那點可憐的財產都會被別人覬覦,著實讓人唏噓。

任有才一直生活在四川省廣安市,和很多四川人一樣,任有才知足常樂,對生活的滿足度非常低,只要能飽食三餐,兒孫繞膝,就是最幸福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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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任有才一生並不幸福,早年間他和相隔不遠的女子楊春花遵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結為夫妻,雖算不上郎才女貌,但也著實令周邊村民驚羨。婚後經過瞭解和加深感情,很快楊春花為任有才生育了一個女兒。

那段時間,任有才非常努力,一直拼命賺錢照顧妻女,希望能有個美好的未來。然而好景不長,因為楊春花原本身體孱弱,加上當時醫療水准限制,楊春花突然身染重病,雖經各種土方調理,但依然無力回天,堅持一段時間之後,楊春花撒手人寰。

中年喪妻讓任有才傷心不已,但為了女兒,任有才在短暫痛苦之後,又重新站立起來,發誓要將女兒養大。可天有不測風雲,眼看女兒快要成人,好日子就要到來的時候,卻也不幸染病身亡。

連番的打擊讓任有才徹底喪失了生活的信心,每天只有沉浸在勞動中才能忘記心中的痛苦。就這樣,任有才在後面近30年的生活中一直處於獨居狀態,既沒有再考慮感情問題,也沒有想到要改變現狀。

讓人欣慰的是,社會在發展,任有才在此期間因為房屋征遷被安排了安置房,生活倒也沒有多大問題。但每個人都會老,進入新世紀之後,任有才也進入老年狀態,隨著親人們相繼離世,他本人也被社區納入重點扶助對象。

其實針對任有才的扶助主要還是日常照料和心理慰藉上,居委會幾次跟任有才做工作,讓他入住五保戶敬老院,但均遭到任有才的拒絕。畢竟任有才自身擁有一定的財產,也有自己的想法,並不想進入敬老院生活。

可人老了還是有些身不由己,有個三病兩痛的沒人照顧確實讓人揪心,而且一旦身體機能發生變化,甚至飯都到不了嘴邊,這時候與任有才住得較近的鄰居曾德清便主動上門進行看護幫助。

天下好心人多這是不爭的事實,但並非每一個好心人都會善始善終,偶爾發一次善心人人都能做到,想要長期陪伴,卻沒有幾個人能堅持。而且曾德清幫助任有才並非沒有目的,其實也是覬覦他的財產。

當然,這種情況並不稀奇,明面上大家都知道這個道理,有時候身不由己,想得開的孤獨老人也希望能有人照顧自己頤養天年,但回贈肯定是自己的相應財產,這也是個現實問題。

後來因為曾德清的悉心照顧,感動了老人,接受了曾德强扶養的事實。但任有才還是多留了一個心眼,並沒有和曾德清簽訂扶養協定,以至於雙方的關係並不像想像的那樣親近。

直到十幾年後,任有才感覺身體越來越不對勁,這才在居委會的主持下,與曾德清簽訂了扶養協議書,並將自己於此前因征遷所獲得的安置房產權及國有土地使用證過戶登記在了曾德清名下。

事情就是這樣現實,在曾德清取得任有才房屋產權之後立即翻了臉,並在兩個月之後不再對任有才經管照顧,雖經居委會多次調解,但曾德清始終拒絕繼續贍養任有才,導致雙方發生衝突,任有才再次單獨在安置房內居住,靠社區向其提供特困低保度日。

按照法律規定,任有才是可以即時撤銷扶養協定的,因為雙方協定一旦簽訂,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而且對協定中指明的財產不能隨意處分。如像本案中的扶養人予以反悔,則可以通過訴訟途徑要求剝奪扶養人的受贈權,即便房產已過戶,依然可以要求返還。

但任有才此時已經年老體衰精力有限,加上他固執地認為,只要自己還住在房子裏,房子就不屬於曾德清所有,囙此並未採取法律手段追回房產,重新歸屬自己的名下。就這樣又過了將近10年,任有才已經年近90歲,雖能動彈,但行動遲緩,生命已是岌岌可危。

疏於照顧的老人發生意外的幾率是比較高的,就在某一天,災禍突然而至,任有才在外出途中發生了車禍,雖然肇事者報警後對其進行了搶救,但由於年齡偏大,最終任有才悲凉的一生也就這樣悄然結束了。

任有才一死,曾德清迅速佔有了房產,在當地引發了强烈反響。不過正當曾德清為終於得到老人房產而洋洋自得的時候,有四個自稱為任有才親屬的人突然現身,要求繼承任有才的房產,並挑起了一場官司,這四人正是任有才已經死去多年的妻子娘家侄子侄女,向法院遞交了訴狀主張繼承。

侄子侄女,還是妻子娘家的,他們真有繼承權嗎?這件事再度引起了很多人的關注,因為按照民法典規定,人死後繼承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但這裡所稱的子女只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則指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而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那麼妻子的侄子侄女是否能够繼承姑父的財產呢?這個還真不一定,需要依據事實而定。一般情况下,妻子的侄子侄女是無權繼承姑父遺產的,姑姑先於姑父去世,實際上已經斬斷了雙方的親緣關係,姑姑沒有遺囑而姑父依然在,那麼姑姑的遺產只能屬於姑父,侄子侄女是無權繼承的。

但如果姑父沒有父母子女,也沒有兄弟姐妹,也無遺囑,妻子的侄子侄女是可以有條件繼承的,這個條件應當是姑父受到其父親扶養或者侄子侄女盡到了扶養義務,是可以直接繼承也是可以代比特繼承的。

法律規定,如被繼承人在生前與有關集體組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定,將自己的財產轉移給承擔其生養死葬義務的扶養人的,扶養人將根據雙方的協定取得遺產,即遺贈扶養協定排除了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

民法典也規定了代位繼承,具體為“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比特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比特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民法典將代位繼承的法律界定範圍擴大到侄、甥,但代位繼承是以有無血親關係為基礎的,本案原告的父親與與任有才並非系具有血親關係的兄弟關係,且案涉房屋實際為任有才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故也無資格代位繼承任有才的遺產。

不僅如此,四名原告也並非依靠任有才扶養的缺乏勞動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也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系對任有才扶養較多的人,囙此不屬於繼承法上規定的可以適當分得遺產的人。故此,法院依法裁定駁回四原告訴訟請求。後四原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審定後依法予以駁回,維持了原判。

任有才遺產到底如何歸屬?都是有法律規定的。知道事情真相的人都認為曾德清並未按照協議約定贍養任有才,雙方的協定應該是無效的,任有才這套房產應當依然屬於其遺產,應該由具有繼承資格的人進行繼承,如沒有繼承人,則應歸屬居委會所有。

說白了,如果有繼承者主張繼承,曾德清應當予以返還。但這裡也有個問題,曾德清雖然沒有完全履行約定,但對任有才還是贍養過一段時間,即便繼承者主張獲得支持,但應適當分割給曾德清一部分,也並非完全由繼承者所有。

但這麼多年的事實也表明,任有才自家一脈不是離開了廣安不再回來,就是已經歸於塵土,基本上沒有後繼者,况且一旦不是直接親屬關係,又沒有對任有才進行事實上的贍養的話,繼承權也不能够成立,這二者之間的法律關係是相互的,並非像共同生活的親屬一樣獨立存在。

人死如燈滅,任有才一生孤獨,老了還遭遇橫禍,死了還不得安寧,實在是非常不幸。但無論何時,人們都應該明白一個道理,不義之財不可得,別人的合法財產切不可削尖腦袋妄圖佔有,即便僥倖得之,也逃不過公序良俗的指責和法律的制裁。(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說法,普及法律知識,人物均為化名,請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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