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封閉學生翻牆,確診新冠流調成疑,該不該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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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兩年了,疫情遲遲沒有過去,在這種情況下,依然有人不以為意,用自己的行為給別人找麻煩。12月16日,在昆明冶金高等專科學校嚴格控制學生出入的情况下,有一比特同學,在沒有請假的情况下,擅自翻牆離開學校,當天乘坐高鐵溜去西雙版納景洪市旅遊。從12月16日開始,這名同學在西雙版納遊玩5天,並在21日返回昆明,當日晚上翻牆進入校園。12月25日,他被初篩為新冠病毒檢測陽性。12月27日,有關部門覆核確認了檢測結果。

兩年了,疫情遲遲沒有過去,在這種情況下,依然有人不以為意,用自己的行為給別人找麻煩。12月16日,在昆明冶金高等專科學校嚴格控制學生出入的情况下,有一比特同學,在沒有請假的情况下,擅自翻牆離開學校,當天乘坐高鐵溜去西雙版納景洪市旅遊。這就是一切的開始。

一、任性妄為一段旅程

從12月16日開始,這名同學在西雙版納遊玩5天,並在21日返回昆明,當日晚上翻牆進入校園。3天后的12月24日,他感覺不太舒服,去學校的衛生所就診,就診後參加了群聚活動,然後再次翻牆出校,去醫院做核酸檢測。12月25日,他被初篩為新冠病毒檢測陽性。12月27日,有關部門覆核確認了檢測結果。

一個人,一個舉動,一段旅程,給一座城市帶來了負面影響,消耗了大量的社會資源,改變了太多人的生活。有人說他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刑事責任,你同意嗎?

二、並未違反防疫規定

是不是需要負刑事責任,要看他的行為是否違反防疫規定,是否涉嫌違法。西雙版納和昆明的防疫措施是什麼樣的呢?

先看西雙版納,12月21日之前,進出西雙版納邊境城市不需要做核酸檢測,而昆明冶金高等專科學校的這位同學是在12月16日到達西雙版納,並於12月21日離開的,也就是說他並沒有違反西雙版納的防疫規定。

再看昆明,12月13日,昆明要求有寧波、紹興、杭州、西安旅居史的人員主動報備,配合防疫;12月18日,昆明要求有廣州、東莞、宿州、延安、成都旅居史的人員主動報備,配合防疫。從這名同學離開昆明到他返回昆明,當地都沒有中高風險地區,未限制出市,所以,他也沒有違反昆明的防疫規定。

有人問,這名同學在去學校衛生所就診之後,依然選擇去參加群聚活動,這算不算違反防疫規定?客觀地說,他參加活動時還沒有做核酸檢測,更沒有被確診為陽性。但他明知自己身體不適,明知自己剛從外地返回,依然去參加群聚活動,“魯莽”和“不負責任”是沒跑的。

從防疫規定的角度來看,他似乎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理由。但別忘了,他的流調中有這麼一句,“曾經與非法入境人員有接觸史”。

三、流調成疑重在兩字

官方報告中,並沒有提到他流調中“接觸非法入境人員”是什麼性質,所以我認為關鍵在於“知情”二字。如果他明知道對方非法入境的身份,依然故意與對方見面,那就應該細究此中原委;如果他不知道對方非法入境的身份,或者只是在同一個場合出現過,沒有交流接觸,那就另當別論

沒有人會傻到用自己的身體做載體,故意傳播病毒。即便有傳播病毒的主觀故意,他應該也不會翻牆跑回相對封閉的學校,此舉對病毒傳播沒有意義。

四、資訊洩露是否追責

他被確診為陽性之後,學校自然要上報。但學校含有他姓名、電話、身份證號碼、住址的檔案,卻不知道在哪一個環節被洩露了出去,導致他被“攻擊”。疫情持續兩年了,期間有過不少次確診者個人資訊被洩露的情况出現,而保護好他們的私密資訊已經成了社會共識。這次的洩密會不會被追責呢?我們可以一起關注。

五、必然難逃學校處分

他是否應該被追究刑責依然存在爭議,但他違反了學校的規定,是不存在任何爭議的。大學中的正式處分分為五種,程度從輕到重分別是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違反宿舍管理規定或者是曠課等錯誤,一般只會受到前兩種處分。考試作弊這類的錯誤,就要記過起步了。前兩個月在女廁所偷拍的男生,有的被留校察看,有的被開除學籍,遭受這兩種處分的學生,一般犯的錯誤都很嚴重。

既然這位同學難逃處分,你認為他的行為符合哪一檔的處分呢?

六、是否該負刑事責任

事後,這名同學公開表示:“自己擅自外出時曾讓同學虛假打卡,造成他在校的假像,給大家添麻煩了,對不起,真不好意思。”老實說,“添麻煩”、“對不起”、“不好意思”的用詞,不足以抵消他的魯莽行為帶來的惡劣後果。所以,依然有人堅持應該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你認為他該為自己的行為負刑事責任嗎?如果要追究,依據是什麼呢?來評論區說說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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