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擊海東八大民間借貸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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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助土族自治縣法院民事審判庭調解處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青海新聞網·大美青海用戶端訊歲末,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民間借貸案件審理情况新聞發佈會,通報2019年以來全市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情况,並發佈八起對民間借貸風險防控具有提示意義的典型案例,以案釋法,提醒廣大群眾切實提高風險防範意識,規範訂立借貸契约,提高法律意識,管好自己的錢袋子,以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在泉窪鄉文宣四史。

互助土族自治縣法院民事審判庭調解處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樂都高廟法庭化解一起相鄰糾紛。

青海新聞網·大美青海用戶端訊歲末,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民間借貸案件審理情况新聞發佈會,通報2019年以來全市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情况,並發佈八起對民間借貸風險防控具有提示意義的典型案例,以案釋法,提醒廣大群眾切實提高風險防範意識,規範訂立借貸契约,提高法律意識,管好自己的錢袋子,以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糾紛。這八大典型案例都有哪些?記者帶你一一瞭解。

案例一:一方缺席,證人證言也可證明借貸事實

【基本案情】

呂某托李某介紹工人去其工地務工。2020年4月,呂某稱因追要欠款需要請客,向李某借款1萬元。在李某帶呂某回家取錢時,因呂某承諾儘快償還,且當時有五六人在場,故李某未要求出具借條。同年5月,呂某又以其他理由,再次向李某借款1萬元,因第三人在場,李某仍未要求呂某出具借條。後由於呂某遲遲未償還借款,李某將其訴至法院。呂某未到庭應訴。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證人證言結合李某當庭陳述,可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呂某借款事實。而呂某未到庭應訴,也未向法庭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應視為對其答辯、舉證、質證等訴訟權利的放弃和對李某訴訟請求的認可。依法判决呂某於判決書生效之日起30日內償還李某借款,並承擔案件受理費、公告費,共計2.65萬元。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釋法】

隨著經濟社會高品質的發展,民間借貸糾紛呈現日趨複雜化的趨勢。依據法律規定,出借人起訴時,應當依法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够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民間借貸大都發生在熟人之間,借款管道也日益靈活多樣,出於面子、人情等因素的考慮,出借人往往不會主動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等借款憑證,而一旦對方違約,出借人一般很難拿出有效的直接證據來認定借款行為存在的事實。法院在判决時應結合各方提供的間接證據,在證據之間能够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的情况下,對借貸行為予以確認,以維護社會誠信,實現公平正義。

案例二:僅憑借條或不足以證明借貸關係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馬甲向馬乙借款9萬元,並出具借條。由於第三人馬丙先前欠馬乙10萬元,經協商,由馬丙將10萬元直接轉給馬甲。雙方口頭約定2個月還款期限。到期後,馬甲拒不還款,馬乙經多次索要無果,將其訴至法院。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馬乙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雙方間存在借條,而該借條系孤證,無法證明馬甲有向馬乙借款的意願及雙方存在借款合意、被告已收到款項等事實,且被告對此不予認可。故不能確認雙方當事人間存在借貸契约關係,馬乙負有舉證責任沒有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遂依法駁回馬乙的訴訟請求。馬乙未提起上訴。

【法官釋法】

本案當事人馬乙敗訴說明當前民間借貸主體的法律意識依然比較淡薄,交易法律手續不完備,借貸行為隱秘性强,容易引起法律糾紛。現實中,出借人提起訴訟往往僅依據借據等債權憑證或者僅依據金融機構轉帳憑證作為證明借貸關係已經發生的證據,如借款人抗辯已償還借款,或抗辯轉帳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在此情况下,就存在著證明責任的承擔問題,而不能僅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簡單地認定借貸關係已經發生以及已經發生的借貸關係的內容。為避免出現類似情况,廣大群眾在出借款項時,應審慎把控借貸風險,保護自身經濟利益。

案例三:情侶間的轉帳或被認定為借款

【基本案情】

晁某與嶽某系男女朋友關係。戀愛期間,晁某通過銀行轉帳、支付寶、微信、刷卡等管道向嶽某支付款項多達112萬元,嶽某也向晁某支付了部分款項,剩餘45萬元未支付。雙方發生衝突後,晁某多次到嶽某家中索要餘款,嶽某最終出具了借條,但稱其與晁某是男女朋友關係,雙方轉帳往來屬於贈與,並無借款意圖。晁某為此訴至法院要求嶽某償還借款45萬元及利息。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晁某提交的證據與其陳述能相互印證,借條能證實被告借款的事實。嶽某辯稱借條是在晁某威脅下出具的,但並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且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當知曉書寫涉案借條的法律後果。此外,雙方是否系男女朋友關係,並不影響正常的民間借貸關係的成立,故不予採納嶽某的抗辯理由,認定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係。依法判决嶽某償還晁某借款45萬元。

【法官釋法】

戀愛期間,出於共同生活、表達感情的需要,容易發生雙方無償贈與、共同支出、資金借貸之間難以區分的情况,是否構成借貸關係,法院一般從給付目的、借貸合意等方面綜合判斷。為此提倡情侶之間應建立健康的戀愛關係,不要摻雜財物因素,莫讓原本美好的初衷最終變成雙方的隔閡,莫讓“我愛你”變成“我告你”。

案例四:“砍頭息”不受法律保護

【基本案情】

祝某與蘇某是朋友關係,2018年2月14日,蘇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祝某借款50萬元,約定利息8.5萬元,當日祝某通過某銀行實際向蘇某轉帳41.5萬元,8.5萬元被作為利息直接扣减。當日蘇某向祝某出具借款50萬元的借條一張,載明借款期限自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5月13日。借款期限屆滿後,蘇某並未按期償還借款,祝某遂於2021年8月訴至法院,要求蘇某償還剩餘借款33萬元及利息4.9638萬元,合計37.9638萬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查明,蘇某已陸續向祝某償還借款18萬元,按照實際支付借款本金數額,尚餘23.5萬元未償還。在審理過程中,經法官主持調解,達成蘇某償還祝某人民幣23.5萬元,並自願承擔利息3.5萬元,合計27萬元,於約定到期日按時償還本金及利息的調解協定。

【法官釋法】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這種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行為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砍頭息”。“砍頭息”在民間借貸中大量存在,但我國法律法規對此是嚴禁的,不僅民法典作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也有明確規定。本案中,雙方約定的借款金額為50萬元,但祝某卻預先扣除了8.5萬元作為利息,實際支付借款本金41.5萬元,故根據上述規定,本案借款本金應認定為41.5萬元。

案例五:借款人去世,繼承人應在繼承遺產範圍內履行還款義務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5日劉某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張某借款7萬元,當日張某通過銀行向劉某轉帳7萬元,2019年8月5日,劉某再次向張某借款4萬元,並出具前後兩次借款共11萬元的借條一份,約定同年8月10日還清。後劉某因病亡故,留下一套房屋及其他財產由其父大劉、子女小劉甲、小劉乙繼承。張某多次找大劉、小劉甲、小劉乙要求償還借款,均未得到妥善解决,遂提起訴訟,要求大劉、小劉甲、小劉乙支付借款本金及本案訴訟費用。

【裁判要旨】

法院受理後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張某主張大劉、小劉甲、小劉乙償還其借款11萬元,對其主張大劉、小劉甲、小劉乙均提出不同程度的抗告,但根據原告出示的證據能够證明劉某向張某借款7萬元的事實。對於其餘4萬元借款張某提供了借條加以證明,大劉、小劉甲、小劉乙對此提出不知情,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但均未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對其三人的辯稱意見,法院不予採信。故張某要求大劉、小劉甲、小劉乙償還其11萬元借款的主張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經審理,判决大劉、小劉甲、小劉乙償還張某借款11萬元,於判决生效後十日內履行完畢;案件受理費由大劉、小劉甲、小劉乙負擔。

【法官釋法】

我國對繼承採取的是全面繼承和限定繼承相結合的原則。繼承人不能只繼承遺產中的積極財產,還須承受遺產中的消極財產及遺產債務,只不過該債務範圍以所繼承的遺產價值為限。另外,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也應以接受繼承為前提原則,繼承人只有在接受繼承時,才依法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這也是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本案中,大劉、小劉甲、小劉乙三繼承人作為劉某的父親、子女是劉某的法定繼承人。大劉、小劉甲、小劉乙繼承了劉某的遺產,應當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清償被繼承人劉某所負債務。

案例六:賭債?法律不予保護!

【基本案情】

豆某、吉某系同一鄉鎮不同村的村民。2018年10月6日豆某書寫一份借條,吉某在該借條上簽名捺印,該借條內容載明:“今借豆某人民幣6.3萬元整,2018年10月30日還清。若按時不還違約按每天100元計。2018年10月17日,總合計借款10.6萬元整,放貸款時間一次性還款。10月26日最後借了0.2萬元,共計10.8萬元整。借款人:吉某借款日:2018年10月6日”。根據一審法院刑事判決書及二審法院刑事裁定書可認定“2018年8月左右豆某向吉某出借賭資10.8萬元”的事實。2021年1月6日豆某以吉某償還借款10.8萬元為由提起訴訟。庭審中,豆某提交照片一張,擬證明吉某在其小賣部向其借款的事實。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從豆某、吉某的關係、借款金額、借款資金交付時間等因素分析,均不符合社會常理及交易習慣,且豆某明知吉某借款用於賭博,仍多次為吉某提供資金。豆某雖出示照片欲證明出具借據當日即2018年10月6日交付現金,但經審查該原始儲存的照片時間顯示為2018年11月4日與其稱述不符。吉某對資金交付提出異議的情况下,豆某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合法借貸關係的成立,依法駁回豆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賭博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的違法行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囙此賭債不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出借人在明知或應知其出借的款項將被用於賭資、毒資、嫖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仍然出借,該出借行為實則是一種違法或犯罪的幫助行為,必定會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估。為此提醒廣大群眾:遠離賭博,合法借貸!

案例七:警惕“入合夥”“拉投資”騙局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3日,馬某和案外人馬甲、馬乙與哈某簽訂《入股分紅協議書》,約定:“甲方(哈某)因開辦項目需要一筆運行資金,乙方(馬某、馬甲、馬乙)向甲方投入資金共計150萬元,攪拌站產權歸甲方所有,甲方只對乙方年度利潤分紅;合同期限為1年,乙方向甲方投入入股資金150萬元佔有甲方股權,資金由甲方自己支配,乙方不得干涉甲方及甲方運營,在入股合同期限內,甲方願向乙方每年支付本金及紅利51萬元,結算日期為2019年5月13日至2020年5月13日”,但協定沒有約定甲方項目經營的範圍。馬某於2019年5月10日給案外人馬乙轉帳50萬元,同年5月13日馬乙將50萬元轉給哈某外甥韓某,並由哈某出具收條予以確認。後馬某起訴哈某及其妻何某要求其二人支付其借款50萬元、借款一年利息7.7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925萬元,合計59.625萬元。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馬某與哈某簽訂《入股分紅協議》,約定“哈某自主經營攪拌站,並享有產權,馬某投資50萬元,期限為1年,由哈某每年向馬某支付本金回報(紅利)17萬元”。該協定未約定合夥經營範圍,且協定內容不符合合夥投資的法律規定,實為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約定的合同期限“2019年5月13日至2020年5月13日”實為借款期限。馬某與哈某之間形成的民間借貸關係合法有效。哈某與何某系合法夫妻關係,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的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在借款期滿後其二人應及時償還借款。另,馬某與哈某對利息沒有明確約定。依法判决哈某、何某償還馬某借款本金50萬元;駁回馬某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在“融資難”的現實背景下,民間借貸為中小微經濟主體提供了資金來源,但有一部分被混為合夥投資,即“名為合夥實為借貸”。本案雙方之間名為簽訂了入股分紅協定的合夥糾紛,實際是民間借貸糾紛。投資與借貸的區別比較明顯:投資主體之間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亯收益;而借貸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囙此,在經濟活動中,切勿聽信不實言論,警惕“入合夥”“拉投資”騙局。

案例八: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6日,在李某介紹下,張某從冶某處借款9萬元整修建農家院,並出具借條一份,張某承諾於2018年12月1日到期還款,李某簽名擔保。但借款到期後,張某以各種理由和藉口遲遲不能還款,冶某提起訴訟。

【裁判要旨】

經法院審理查明,發現冶某借款9萬元的訴訟請求包含高額利息,在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冶某放弃部分借款的主張,最終達成了張某償還冶某借款5萬元並於2021年12月10日前付清、李某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調解協定。

【法官釋法】

鑒於高利貸行為具有雙方約定的利率不在借條中記載、貸款人在交付本金時扣除利息、貸款人將借款人尚未還清的本息合計重新出具借條等多種表現形式,在法院審理中,如借款人以高利貸為由進行抗辯,往往缺乏直接證據,需要法官加强對間接證據的審查,綜合借款金額、借款期限、還款金額、還款時間、票面組成等細節進行邏輯分析,並運用交易習慣、生活常理等,對照高利貸行為的普遍特徵,客觀認定借貸事實。

來源:青海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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