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案”主辦人腐敗案結案:貪近4000萬,被判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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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被帶走接受調查之前,馮志明在周圍不少人眼中稱得上是一名幹警。但隨著調查的深入,他身上存在的問題越來越多地暴露出來。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一份《馮某某其他案由首次執行執行通知書》。相關案情細節顯示,上述“馮某某”即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案的原專案組組長馮志明。前往公安機關報案的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兇手。2019年7月30日,趙志紅被執行死刑。

被帶走接受調查之前,馮志明在周圍不少人眼中稱得上是一名幹警。但隨著調查的深入,他身上存在的問題越來越多地暴露出來。

|作者:尹潔

|編輯:於冰

|編審:蘇睿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一份《馮某某其他案由首次執行執行通知書》。通知書顯示,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馮某某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貪污罪一案已執行完畢,予以結案。

相關案情細節顯示,上述“馮某某”即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案的原專案組組長馮志明。

曾是呼格吉勒圖專案組組長

1996年4月9日19時45分左右,女子楊某某離開呼和浩特市錫林南路某飯店去廁所,21時15分後被發現因扼頸窒息死於內蒙古第一毛紡織廠宿舍57棟平房西側的公共廁所女廁內。

前往公安機關報案的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兇手。61天后,法院判決呼格吉勒圖死刑並立即執行。

·呼格吉勒圖的照片

當時擔任呼格吉勒圖案專案組組長的人,便是馮志明。

然而,2005年,內蒙古系列强奸殺人案兇手趙志紅落網,其交代的多起案件中就包括當年的“4.9女屍案”。

趙志紅曾向公安機關供述,1996年4月9日20時許,在某工地打工的他下班途中路過事發公廁進去方便時,聽到隔壁女廁內有高跟鞋走動的聲音,於是沖進女廁所,與遇害人撞在一起。他用手掐住對方的脖子,把她推至廁所內的隔牆上,並下手作案。

·趙志紅

2006年,內蒙古司法機構組織了專門的調查組覆核此案。2014年11月,呼格吉勒圖案進入三审程式;同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宣佈判决呼格吉勒圖無罪,之後啟動追責程式和國家賠償,支付呼格吉勒圖父母李三仁、尚愛雲國家賠償金共計2059621.40元。

2015年2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趙志紅死刑。2019年7月30日,趙志紅被執行死刑。

趙志紅一審被判死刑後,參加旁聽的呼格吉勒圖母親尚愛雲說:“聽判决的時候,我特別緊張,兩隻手不由自主地攥在一起,我想起了我兒子當年被審判的場景。當聽到趙志紅所犯下的一起起罪行的時候,很痛恨當年辦案的那些人,如果當年不辦錯案,能及時把趙志紅逮住,哪裡還會有後面那麼多人受害呢?”

1996年,呼格吉勒圖案發生時,馮志明擔任呼和浩特市警察局新城區公安分局副局長。2014年12月,呼格吉勒圖被宣告無罪兩天后,時任呼和浩特市警察局副局長的馮志明因涉嫌職務犯罪被帶走接受調查。

公開資料顯示,馮志明出生於1958年,早年在包頭某消防部隊入伍,1981年軍轉復員被分配到呼和浩特市警察局新城區分局刑警隊工作,1986年至1988年歷任新城公安分局刑警隊副隊長、隊長。1988年,因犯罪嫌疑人在審訊室意外“觸電身亡”,其一度被免職。

被免職後,馮志明從普通警察做起,僅用4年時間,就於1992年任呼市警察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1994年10月任新城區公安分局副局長。

1996年,馮志明在新城區公安分局副局長任上,擔任“4.9女屍案”專案組組長。彼時,包括其在內的多位警員因“迅速破獲大案”獲集體二等功,馮志明也於1997年出任呼市警察局緝毒緝私支隊支隊長。

2003年,馮志明任賽罕區副區長、公安分局黨委書記、局長;2012年任呼市警察局黨委委員、副局長;2014年12月17日因涉嫌職務犯罪被帶走調查。

戴著黑色頭套被帶走

馮志明是呼格吉勒圖案啟動追責後,第一個被調查的責任人。

新華社內蒙古分社記者湯計是呼格吉勒圖案重審的重要推動者,他曾透露,自己在馮志明被批捕當晚接到了一個電話,是內蒙古公安廳的一名領導打來的,電話中對他描述了馮志明被帶走的情景——

2014年12月17日,馮志明身著便裝來到位於賽罕區敕勒川大街1號的呼市警察局。當時,他已經以“身體不適”為由請假近一個月,這一天他接到命令,要來“參加一個重要會議”。

下午3點左右,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的辦案人員找到正在警察局大院裏和他人攀談的馮志明,當即宣佈其被準予帶走接受調查。

呼市警察局對《法制晚報》記者披露的馮志明被帶走過程也印證了上述說法,並補充了一個細節——辦案人員按照規定,給馮志明戴上了手銬和黑色頭套。

據專家解讀,這主要是為了保護對方的隱私,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雖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受到限制,但仍享有一定的公民權,其名譽權、隱私權和人格尊嚴等不容侵犯。

據知情者透露,馮志明出身於普通工人家庭,是從一名普通警員一步步升遷到市警察局副局長的。在和他長期接觸的人眼中,馮志明有“沖在一線”工作的一面,也有“狠”的一面。

·馮志明曾接受採訪。(圖源:網絡)

湯計曾寫過一篇關於馮志明擒凶的報導,其中提到:2004年除夕,一名賣水果的小販在呼市水樂園附近與兩名年輕男性發生爭執,其中一個男青年拿起水果攤上的菜刀向小販砍去,圍觀的羣衆不敢上前制止。此時,時任呼市警察局賽罕分局局長的馮志明恰好在街上巡視治安,撞見這一幕,大喊一聲“住手”就沖了上去,用擒拿術將行兇者制服,隨後交給了趕來的呼市烏蘭查布路派出所民警。

可以說,被帶走接受調查之前,馮志明在周圍不少人眼中稱得上是一名幹警。但隨著調查的深入,他身上存在的問題越來越多地暴露出來。

貪腐近4000萬元

1988年,馮志明擔任呼市警察局某分局刑偵大隊隊長期間,一宗命案的犯罪嫌疑人在刑偵大隊的審訊室意外“觸電身亡”。因為這件事,馮志明當時被處以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並被上級機關免職。但是,當此案進入法律程式後,馮志明被免於刑事起訴。

呼和浩特市原工商局局長周建中給湯計講過一件事:有一次,工商局的建築施工現場出了點小問題,需要警察局幫忙保護施工現場,周建中去警察局找馮志明,結果馮“愣是敲詐我們給他買了一台車才答應出警”。

《法制晚報》記者在走訪馮志明居住的社區時得知,馮志明經常換車開,開的最便宜的車也價值近20多萬元,但常開的是一輛沒有掛牌的豐田霸道越野車。

2016年4月,內蒙古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對馮志明提起公訴,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志明在擔任呼和浩特市警察局賽罕區公安分局局長、呼和浩特市警察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其他單位或個人在房地產開發、餐飲娛樂經營等方面給予幫助,共收受財物合計人民幣450餘萬元;利用職務便利,以收入不入帳、截留公款等手段侵吞公款、公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0餘萬元;馮志明非法持有槍支4支和子彈549發;馮志明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其對價值3400餘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同年8月,馮志明案在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在法庭上,馮志明一直在為自己辯解,並對指控的一些罪名表示不服,比如貪污罪,在檢方指控中涉及他低價買房、高價賣出的行為,馮志明竟認為這是正常的市場買賣行為,不屬於貪污。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馮志明在擔任呼和浩特市警察局賽罕區分局局長和呼和浩特市警察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13個組織或個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並夥同妻子金焱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買或以明顯高於市場價格出售房產,受賄折合人民幣共計3891091元;馮志明對34428288.28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私自持有、藏匿4支槍,549發子彈;擅自處分國有資產,將15萬元售車款據為己有。

兩個多月後,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對馮志明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以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數罪並罰,决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

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認為,鑒於馮志明到案後主動交代了部分受賄事實和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7年7月,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對馮志明案二審判决: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從“幹警”到階下囚,馮志明給公眾留下的不僅是呼格吉勒圖案的教訓,還有更多值得深思的地方。

資料來源:中國新聞週刊、法制晚報、新華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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