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祖墳被圈進養豬場,男子協商上墳通道遭拒,找挖機破牆而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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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安徽亳州男子周仁發和陳大邦系同村村民,老一輩關係十分不錯,周家的祖墳也建在村西頭陳家的承包地界上,可謂相依相攜守望相助。畢竟祖墳被圈進養豬場,對誰來說都有點過不去心理這道坎兒。警方通過對周仁發的行為以及損毀財物的估值認為,周仁發已經構成了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標準,於是對其進行了刑事拘留,並移送到檢察機關偵查起訴。

衝動是魔鬼,這話一點都不假。

很多看似生活中的小事,如果不能隱忍或者以法律的手段來解决問題,結果都會是兩敗俱傷,甚至受到多重懲罰,可謂損人不利己。

安徽亳州男子周仁發和陳大邦系同村村民,老一輩關係十分不錯,周家的祖墳也建在村西頭陳家的承包地界上,可謂相依相攜守望相助。從農村角度來講,周家祖墳也算風水寶地。

可後來陳家為了發展生產,在這塊地界上建起了養豬場,周家祖墳頓時被圈了起來,這一下讓兩家的關係發生了質的轉變。畢竟祖墳被圈進養豬場,對誰來說都有點過不去心理這道坎兒。但法律並不支持這種觀點,土地使用權在陳家,周家是無權干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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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感覺有點不妥,但周家現在移墳也比較麻煩,而且兩家關係本來很好,為了持續這種關係,周家做了妥協讓步,並未深究。當然陳家也沒有把事做絕,在豬場的北牆留了一道小門,但周家上墳的話需要繞路。

周家雖然沒吱聲,並不代表都同意陳家的做法,其中周仁發提出了明確意見,認為陳家應該在南牆留門,這樣自己上墳也方便些。但陳大邦卻認為自己留一道門已經仁至義盡,南牆留門自家管理豬場也不方便。對周仁發的意見給予了毫不留情地拒絕。

就這樣,雙方由協商變成爭執,最終不歡而散,這樣的處理管道肯定是會形成隔閡的。在隨後的日子裏,雙方的來往逐次减少,關係也一落千丈,衝突自然是一天大過一天。

眼看春節就要到了,一年一度的上祖墳祭祀的習俗是免不了的。已經被陳大邦的拒絕搞得心神不寧的周仁發决定鋌而走險,不再和陳大邦商議南牆開門的事,而是私自做下决定,準備自己動手來搞定這件事情。

但周仁發又不想和陳大邦正面發生衝突,於是决定指使其他人去幹這件事,就算真的發生了衝突,自己出面也好有個臺階下。思慮再三之後,他找到了兄弟周小貴,聲稱自己已經和陳大邦協商了,陳大邦也同意在南牆上扒拉一道門出來給自家上墳用。

周小貴對哥哥平日相當尊重,自然是信以為真,立即租用了一臺怪手興致勃勃地來到陳大邦經營的養豬場,並將養豬場的南牆挖開了35米左右。這下可是惹下了大禍,陳大邦在趕到現場後目瞪口呆,並毫不留情地立即報了警。

看來事情是鬧大了,周仁發也主動歸了案,承認了自己的錯誤,並主動提出賠償事宜。經過譙城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周仁發損毀的南牆價值1.2萬餘元。警方通過對周仁發的行為以及損毀財物的估值認為,周仁發已經構成了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標準,於是對其進行了刑事拘留,並移送到檢察機關偵查起訴。

你看,就為了留個通道的事情,不僅鬧得烏煙瘴氣,而且現在還觸犯了法律,多麼的得不償失啊。可能很多人會說,不就是挖了一堵牆嗎?再砌起來不就完事兒了嗎?為何還要追究刑責呢?

其實這不是砌不砌的問題了,因為刑法中有個“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罪名,既然有罪名,說明這種行為是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如果都僅僅只作為民事行為來處理,會帶來嚴重的後果,因為一旦不追究,將會引發隨意毀壞財物的連鎖反應,在行為上就需要依法制止的。

但故意毀壞財物罪是結果犯,也就是說必須造成了嚴重的後果方能定罪,如果只是在實施初期被制止,則可免於定罪。按照法律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立案標準為損毀財物價值達到5000元及以上,還有就是聚集三人以上公然損毀、破壞公私財物的行為,或者達到三次以上的行為。

公安機關一旦立案,也就預示著行為涉嫌犯罪,一般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故意毀壞財物罪,主要是針對隨意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的打擊,最常見的是在處理涉黑涉惡犯罪中的,還有就是聚眾性犯罪,是對打砸搶行為的有效遏制。

刑法規定,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情節特別嚴重的,應判處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但達到立案標準未達成刑事處罰標準的,可以進行治安管理處罰。

可見,對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打擊力度還是比較重的,目的是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和保護公私財物不被損毀。本案中周仁發的行為以及造成的後果已經達到了立案標準,自然是罪責難逃,最終法院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周仁發有期徒刑8個月,並責令對損毀財物進行賠償。

其實整件事情還是周仁發自身不冷靜造成的,在與陳大邦協商未果的情况下,周仁發應當找到村鎮進行調解,畢竟這在民事糾紛中也是一個路權的問題,如果調解不成,法院也會受理。

但周仁發卻採取了另外一種極端做法,不僅把自己送進了監牢,恐怕今後兩家的關係更難相處,問題依然沒有得到解决,到底劃不劃得來,確實值得深思。(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說法,普及法律知識,人物均為化名,請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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