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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善之家必有余慶,積不善之家,必有餘殃。
古人認為積善、積惡都是一種循序漸進、,慢慢累積的過程,最終由量形成一種質變,一些作惡多端的人,或許能够興一時之風浪,但終究會嘗到自己種下的苦果。
河南商丘梁園區某村曾經有一個村霸,村民提起王某彥這個名字,至今都是噤若寒蟬。
王某彥這人平日鬥狠鬥勇,經常欺壓村民,偷雞又偷羊,甚至看自己的嬸嬸長得漂亮,不顧人倫,竟然强行侵犯了自己的嬸嬸,就連王家自己人都不敢去管王某彥,更加別說其餘的村民去干涉什麼。
上世紀90年代,王某彥從王某禮家中偷了幾只雞,雖然王某禮知道他不好惹,但是一家老小就靠著種地、養殖牲畜為生,一兩只雞也是一筆不小的家庭開銷,王某禮就找上門索要自己的雞。
王某彥毆打了王某禮又將其趕走,但是第二天他拖著一身傷又堵在王某彥家門口,這下村民都看不下去了,紛紛聲討,王某彥想要耍狠趕他們離開,但村民越聚越多,在村民的要求下,王某彥沒辦法只能退還了王某禮兩隻雞。
由於這次衝突,王某彥徹底恨上了王某禮,他覺得自己丟了場子,如果王某禮今天要回了這只雞,明天就會有人要回羊,大後天更是有人上房揭瓦,王某彥絕對不能容忍這件事存在。
王某彥想要除掉王某禮,一來讓警方查不出來,二來必須讓村民知道是他幹的。
王某彥思來想去决定採取投毒;王某彥從赤腳醫生手裡拿到了一些毒藥,在下毒前還大肆聲張要除掉王某禮,然而王某彥一共給王某禮下毒兩次,每次都被救了回來,這讓王某彥更加氣憤。
王某彥决定親自動手。
2002年6月8日早上,王海峰的哥哥跟往常一樣給父親王某禮送飯,然而在村北頭麥場睡覺的父親已經死亡,頭部有明顯的鈍器打擊痕迹,他馬上報警,王某彥也因為故意殺人罪被警方逮捕歸案。
在外打工的王海峰收到消息後連忙趕回家,他早就知道父親跟王某彥有過一些衝突,但沒想到會變成這樣。雖然王某彥被定了罪,但是看到父親的慘狀,兩人難以平息內心的怒火。
23歲的王海峰在給父親守靈期間决定報復王某彥一家人,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他拿了一把菜刀和鐵鍬,當晚9時,他沖進了王某彥家中,見人就砍,王某彥的父親、妻子和三個孩子全被他殺害。
王海峰行兇後,遁入了茫茫大山當中,這一逃就是9年。
王海峰逃了這麼多年,內心非常烦乱,他知道自己犯了法,在潜逃第一年他愧疚試圖割腕自殺,但是傷口割得太淺了,沒能自殺成功,後來他就沒怎麼考慮自殺,整天都是東躲西藏。
他睡過山洞、也當過乞丐,因為不敢使用身份證,他不敢結婚,也不敢找一份正當的工作,只能找一些簡單的卸貨零工,潜逃最後幾年,他去了雲南,因為懂一些水電方面的知識,在雲南省楚雄市當水電工。
因為人老實、又勤快,有工友還給他介紹對象,女方的條件雖然也不太好,但是王海峰覺得人挺不錯,但是自己是一個罪犯,結婚就是連累人家,王海峰最終還是拒絕了,他就這樣一個人在外漂泊。
逢年過節的時候也是他最孤獨的時候,所有的工友全都回家跟家裡人團聚,可他連一個可以回去的地方都沒有,每次想到這裡王海峰就非常難受,考慮了很久,王海峰决定投案自首。
2011年4月17日上午10時,王海峰撥打了報警電話。此時的王海峰已經32歲了,在這9年當中,他體驗到各種人情冷暖,進入看守所的那一天,一直緊張不安的心也放了下來,他踏踏實實的睡了幾覺。
王海峰犯故意殺人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情節嚴重的有:(1)出於圖財、姦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2)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3)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4)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殺人等等。
而王海峰在本案中有自首情節,《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王海峰禍及婦孺,殃及多人,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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