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不肯在胳膊上紋她的名字17歲瀋陽女孩從八樓跳下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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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2年1月3日,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了一起悲劇的宣判結果:17歲瀋陽女孩麗麗(化名)和男友飛飛(化名)戀愛期間,僅僅因為飛飛不肯在胳膊上紋上麗麗的名字,麗麗就賭氣從8樓跳了下去,當場身亡。悲劇發生後,麗麗的父母將飛飛和其父母告上法院,索賠39萬餘元。案發當天16時左右,因與飛飛糾紛,麗麗從位於八樓的飛飛臥室窗戶處跳下墜地,造成全身多處粉碎性骨折,多處內臟器官損壞,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

2022年1月3日,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了一起悲劇的宣判結果:17歲瀋陽女孩麗麗(化名)和男友飛飛(化名)戀愛期間,僅僅因為飛飛不肯在胳膊上紋上麗麗的名字,麗麗就賭氣從8樓跳了下去,當場身亡。悲劇發生後,麗麗的父母將飛飛和其父母告上法院,索賠39萬餘元。最終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飛飛一家自願補償麗麗父母5萬元,再無需做任何賠償。

麗麗和飛飛都是遼寧瀋陽人,兩人都是17歲。他們通過某短視頻網站相識,成為男女朋友。

案發前,麗麗到瀋陽市于洪區飛飛家居住。案發當天16時左右,因與飛飛糾紛,麗麗從位於八樓的飛飛臥室窗戶處跳下墜地,造成全身多處粉碎性骨折,多處內臟器官損壞,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

那麼,麗麗為何會跳樓自殺呢?飛飛於事發後在派出所詢問筆錄中稱:麗麗是她自己求到我家來的……處了一年左右,我倆是從去年通過某手上網認識的,麗麗到家住,雙方父母都知道…我倆在一起生氣了,她讓在胳膊上紋上她的名字,她在她胳膊上紋上我的名字,我說我還要當兵呢,我不想紋身,因為這件事她就生氣了。

還有我們就是聊天聊的不高興,我的手機一直放一個某手,麗麗也不高興,之後就罵起來了,她打了我幾下,我就把桌子上的麵條碗扒拉床上去了,我說你回家吧,麗麗就生氣了,她就從窗戶跳了下去,我拉她沒拉住。

飛飛的父親於派出所詢問筆錄中稱:之前麗麗來過幾次,被我們攆走了,後來總來,我和她媽就不管了,平時他們二人就在自己的臥室不出來,吃飯也端進去……具體原因不清楚,就聽北臥室(飛飛臥室)他們二人吵了幾句,之後就聽見飛飛喊麗麗的名字,聲音不對,然後就出來說麗麗跳樓。

案發後,麗麗的父母將飛飛及其父母告上法院,索賠39萬餘元。

瀋陽市于洪區法院一審此案認為,確定本案被告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焦點為被告是否存在過錯,是否實施有與麗麗死亡具有因果關係的侵權行為。本案中,無證據證明飛飛實施有誘導麗麗自殺或其他致麗麗死亡的行為。涉案死者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但與飛飛同為十七歲的未成年人,對自己的行為及其後果應有明確的判斷,對從八樓跳下的後果應有清楚的認知。

二人自願確立戀愛關係,因戀愛瑣事死者自行採取極端管道,從被告所居八樓跳樓並造成死亡的後果,系自身原因,無證據證明飛飛對於損害後果具有過錯。關於飛飛父母的責任。監護職責是法律賦予監護人的一種特殊職責,並不與監護人以外的人分享或分擔。監護人如需由他人照管孩子,僅是將實際照管的事務交由他人執行,類似於委託。

本案中,麗麗的父母未將死者的監護事務委託他人,對於死者的監護責任仍是其父母的責任。飛飛的父母系飛飛的監護人,對於死者自願在其家中居住這一事實,不能認定為具有過錯。

法院認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等行為。未成年人戀愛同居為本案誘因之一,雙方家長對未成年子女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均有教育失職,因飛飛父母自願補償,故酌定給付麗麗父母50000元。

法院一審判決:飛飛父母補償麗麗父母5萬元,無需其他賠償。

麗麗的父母不服上訴,稱事發當日系飛飛叫麗麗去他家的。而飛飛父母則聲稱,證據僅能證明雙方系戀愛關係,感情親密,但無法證明飛飛的父母同意麗麗來家裡,也不能證明飛飛對其死亡有任何責任。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該份聊天記錄僅能證明雙方進行過溝通,對於認定雙方過錯程度方面缺乏足够的證明力。

麗麗與飛飛同為未成年人,二人自願確立戀愛關係,麗麗的死亡讓人深感悲痛和惋惜,但現無公安機關認定或充分證據證明麗麗的死亡系他殺或被人逼迫、誘導自殺,根據現有的證據亦無法認定飛飛及其家長的過錯程度。

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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