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江蘇省紅十字會條例》正式實施。《條例》以發展紅十字事業、弘揚紅十字精神、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維護人的尊嚴為出發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等上位法,結合江蘇省情實際,對紅十字會組織、職責、財產、保障、監督、法律責任等作出全面規定。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地方按照行政區域建立地方紅十字會,鼓勵和支持在鄉鎮(街道)、社區、學校、醫院等企事業單位建立紅十字會基層組織。將紅十字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內容,紅十字應急救援納入突發事件應急回應體系,紅十字應急救護培訓納入政府民生項目,紅十字志願服務納入當地志願服務工作整體規劃,紅十字青少年工作納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和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整體規劃。
《條例》禁止利用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牟利,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誌和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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