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變異後的新冠病毒德爾塔毒株,根據法律規定屬於哪一類傳染病?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愛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第四條: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準予後予以公佈、實施。
經國務院準予,國家衛健委員會發佈2020年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和控制措施”。德爾塔毒株是現時已被世衛組織標記為“需要關注”的新冠變異病毒之一,現時仍屬於乙類傳染病,按甲類傳染病標準進行預防和控制。
2、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組織和個人有哪些義務?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組織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构、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况。”
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构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資訊。”
第五十六條規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組織,應當立即組織本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佈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組織的應急救援工作,並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第五十七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3、對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從、不配合或者拒絕執行有關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為,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組織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警察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况下依法發佈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第三款規定:“在自然灾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构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4、對已經發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相關場所裏的人員,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準予的决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準予决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組織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5、對拒絕或者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病人、疑似病人應如何處理?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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