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實施細則(試行)》將於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我國首部關於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的地方性《實施細則》。
今年3月1日,教育部發佈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開始施行,其中提出了20條關於中小學教育的懲戒規則。“很多學校和老師在面對教育懲戒時,既不敢用,也不會用。”作為《天津市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實施細則(試行)》參與起草人,天津教科院教育法治與評估研究所研究員方芳表示,“為給學校和教師提供一個更有操作性的方案,天津起草出臺了《實施細則》。”
據介紹,《實施細則》對哪些情形可以進行懲戒,以及教師可以採取哪些懲戒措施都作了明確規定,並根據違紀情形,把懲戒分為一般懲戒、較重懲戒和嚴重懲戒。《實施細則》特別強調,教師應當向學生說明實施懲戒的原因,在實施懲戒措施後,可以以適當管道告知學生家長。
除了規定教師可以採取的懲戒措施,《實施細則》也規定了教師不能採取的一些行為,這也是給教師劃出的一道紅線和底線。比如體罰、變相體罰、侮辱學生這些行為,絕對不允許。
記者注意到,《實施細則》中還提出了學校應當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學生或者家長申請聽證的,學校應當組織聽證。教師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後,應當新增對學生的關愛與幫扶,及時與學生進行談話、溝通,盡可能瞭解學生的身心狀態,對改正錯誤的學生及時予以表揚、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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