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男子買房後空置9年,堅決不交物業費:我都沒住憑啥給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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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但當杜江找到物業的時候,物業公司卻讓杜江去找施工隊,並表示自己並沒有責任。這樣一來,房子一下子就擱置了9年時間,直到2021年11月,物業公司在結算的時候,發現杜江9年都沒有繳納物業費,於是一紙訴狀將杜江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拖欠的物業費並繳納相應的滯納金。本案中,杜江雖然以與物業發生糾紛,囙此沒有裝修未入住,且稱自己並未享受到社區的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

現在進城入鎮的人特別多,住進社區房改善了生活環境這是好事,不過因為原先很多在農村地區住房都比較隨意,也根本沒有物業費這一說,囙此在現實操作中對物業的不滿和詬病確實挺多的。

特別是有很多年輕人平時都在外地打工,回家的時間也比較少,部分人更是將房屋空置,既不裝修也沒入住。那麼,這樣的房屋應不應該交物業費呢?其實這也是很多有類似情况的業主的疑問,今天一起來看看下麵這個案例,或許能够找到答案。

我是京子光,講述法治故事,普及法律知識,歡迎閱讀。

河南平輿男子杜江於2012年在縣城一個社區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為了方便,杜江選擇了一樓的房屋。不過按照當時房屋的設計,樓下還有一層車庫,從結構上來說,杜江的房屋算是二樓。

在辦理完各類手續之後,杜江暫時沒有準備裝修房屋,不過在他查看房屋狀況的時候,發現書房的地板上有一處漏洞,經過打聽,原來是底層車庫安裝車庫門的時候,因為工人操作不慎,向上打孔的時候將杜江家的書房地板打穿了。

地下車庫是屬於物業管理的地界,按道理說在下麵施工的話物業應該盡到照看義務,不能讓業主的房屋受損,顯然物業在這件事上是有責任的。但當杜江找到物業的時候,物業公司卻讓杜江去找施工隊,並表示自己並沒有責任。

經過多次溝通協調,物業公司依然無動於衷。其實這個時候,杜江就應該拿起法律武器,將物業公司和施工隊共同告上法庭,或者尋求當地街道、社區進行調解。但杜江卻並沒有這樣做,而是選擇了另外一種管道來對抗。

當時杜江心想,物業在監管缺位的情况下導致自己書房受損,而且始終不願賠償,那你做初一我就做十五,反正現在自己也不急於搬進來,那不如暫時擱置,既不裝修也不入住,看你怎麼收物業費。

這樣一來,房子一下子就擱置了9年時間,直到2021年11月,物業公司在結算的時候,發現杜江9年都沒有繳納物業費,於是一紙訴狀將杜江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拖欠的物業費並繳納相應的滯納金。

杜江在接到傳票之後可不幹了,在他的心目中,當年是因為物業不仁在先,自己才拒絕繳納物業費的,現在過了9年時間,物業再度提起這件事,讓他更是憤怒不已,並認為自己從房屋交付之後,一直未裝修未入住,也沒有享受過物業服務,憑什麼要交物業費?

那麼,杜江這種想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呢?物業公司是否有權要求杜江支付物業費呢?這一系列的問題還需要結合法律規定和事實來認定,既非杜江想像的那樣簡單,也沒有我們福斯認知的那樣複雜。

大家都知道,物業管理是個舶來品,是隨著城市化演進而滋生的一種社區服務管道。如果是具有資質和通過業委會聘用的物業收取物業費是合法的,當然一些房產商向業主自主管理過渡期間收取的物業費也是具有合法性的。

而且民法典944條十分明確地規定了業主的支付義務,原文為“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員支付服務費。物業服務人員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一般在業主購房之後,如果有明確的物業公司,則會與業主簽訂一份服務契约,裡面都會清晰地載明向業主提供的服務類別和具體事項,從行業的服務標準來講,物業服務主要包括公共設備、設施的日常運行、維修和保養,綠化管理、警衛、保潔等。

那麼這些服務費用都會分攤給每一個業主,這種費用就叫物業費。因為物業服務是針對全體業主的,具有公眾性,並非專門針對某個業主的服務,囙此無論業主入住與否,都是應當繳納物業費的。

本案中,杜江雖然以與物業發生糾紛,囙此沒有裝修未入住,且稱自己並未享受到社區的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實質上在法理上是行不通的,因為無論杜江是否入住,物業服務均在正常進行,而相關費用依然在產生。

如果單個業主以自己沒有享受或者沒有必要享受社區物業服務,對物業公司追討物業費進行抗辯,顯然是說不通的,都是這樣的話,那物業公司豈不是白白付出,這筆費用究竟該誰給呢?這也是與法律的公平正義性相悖的。

故此,業主空置房屋沒有入住,只能說明放弃了對房屋的佔有和使用權益,也放弃了共有部分物業服務的便利,但放弃個人權利並不是免除公共義務的理由,杜江依然應當支付物業費。

因杜江在本案中還提出與物業公司的其他糾葛,為妥善處理好物業和業主之間的關係,在釋法明理之後,法院再次組織雙方進行了訴前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杜江表示願意在約定時間內繳納拖欠的物業費。

其實在國內大多數社區,物業口碑不佳這也是不爭的事實,主要還是一些物業公司越俎代庖,承擔了一些原本不屬於物業公司的公共管理職能,這是十分錯誤的,因為物業公司只是服務於廣大業主的企業,與業主之間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係,而非上下級關係,這一點是物業公司必須擯棄的特權思想。

一旦發生物業公司越權管理業主的行為,業主應當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權,絕不要聽之任之。反之,業主也應當盡到自己的義務,對正當的物業費及時繳納,更不能想當然的自己沒有入住就不用繳納物業費,這在民事法律關係上也是不對等的抗辯。

而作為法院,也只有不偏不倚進行裁判,才能體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說法,普及法律知識,人物均為化名,請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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