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法記分有重大調整!這些情况不記分了!(含最新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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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今天,公安部在京召開新聞發佈會,公安部再推出9項交管便民利企新措施。值得關注的是,道路交通違法記分管理制度進行了完善。新制修訂的部門規章對公安部近年來已推出的69項交管改革措施予以固化,推進改革成果制度化、法治化。推出3項便利車輛登記新措施。二是優化調整記分分值。此外,對於交通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給予警告處罰的,免予記分。

今天,公安部在京召開新聞發佈會,公安部再推出9項交管便民利企新措施。值得關注的是,道路交通違法記分管理制度進行了完善。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再推9項交管便民利企新措施

新制修訂的部門規章對公安部近年來已推出的69項交管改革措施予以固化,推進改革成果制度化、法治化。同時,回應羣衆新要求新期待,再推出9項便民利企新措施,辦實事、惠民生、促發展。

推出3項便利車輛登記新措施。

一是推行私家車新車上牌免查驗。對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在出廠時查驗車輛,生產企業與警察交管部門共亯車輛資訊,羣衆辦理注册登記時免予交驗機動車。積極推行互聯網登記服務新模式,實現網上售車、網上選號、網上登記,便利羣衆快捷上牌,助力汽車行業發展。

二是推行小客車登記全國“一證通辦”。對在戶籍地以外辦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注册登記的,申請人可以憑居民身份證“一證通辦”,無需再提交居住證明。

三是推行車輛資訊變更“跨省通辦”。對變更貨車加裝尾板、殘疾人用車加裝輔助裝置、小客車加裝行李架等情形,羣衆可以在車輛所在地申請辦理,無需返回登記地驗車。

推出4項便利駕考領證新措施。

一是推行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全國“一證通考”。對在戶籍地以外申領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的,申請人可以憑居民身份證“一證通考”,無需再提交居住證明。

二是恢復駕駛資格考試“跨省可辦”。對駕駛證超過有效期未換證被註銷不滿兩年的,申請人可以向全國任一地申請參加科目一考試,恢復駕駛資格,更好滿足羣衆异地考試換證需求。

三是優化駕駛證考試內容和項目。對持有小型自動擋汽車駕駛證增駕小型汽車,或者持有機車駕駛證增駕其他類型機車的,只考試科目二和科目三,優化考試程式。

四是新增輕型牽引掛車准駕車型。新增准駕車型“輕型牽引掛車”,允許駕駛小型汽車列車,更好滿足羣衆駕駛露營車出遊需求,促進露營車旅遊新業態發展。

推出2項减證便民服務新措施。

一是推行申請資料和檔案電子化。實行申請資料電子化採集、檔案電子化管理,機動車轉籍、駕駛人考試等資訊網上轉遞,實現交管業務辦理“减環節、减資料、减時限”。

二是推行部門資訊聯網共亯核查。與稅務、銀保監、交通運輸、醫療機構等部門資訊聯網,共亯車購稅、交強險、營運資質、體檢等資訊,羣衆辦理業務時免予提交相關證明憑證。

堅持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完善道路交通違法記分管理制度

為更好發揮交通違法記分教育引導作用,此次單獨製定新的部門規章《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堅持寬嚴相濟,强化教育引導,對記分管理制度進行了系統調整和完善,促進提升駕駛人安全文明意識。

一是推行學法减分措施。對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且經考試合格,或者參加警察交管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符合扣减記分條件的,可以從已累積記分中扣减記分,一個記分週期內最高可扣减6分。學法减分將堅持公開透明、程式公正、嚴格監督,實現記分管理與教育引導相結合。

二是優化調整記分分值。在保持對酒後駕駛、交通肇事致人傷亡後逃逸、使用偽造變造牌照等嚴重妨礙交通安全的交通違法行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分值,删除了駕車未放置檢驗標誌、保險標誌等交通違法行為記分。

三是調整滿分學習考試制度。嚴格多次記滿12分駕駛人學習和考試,對一個記分週期內多次記滿12分的,延長學習時間,新增學習內容,新增考試科目,對多次違法駕駛人加强教育管理。此外,對於交通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給予警告處罰的,免予記分。

即將於2022年4月1日起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中關於記分分值的條例如下:

記分分值

第七條根據交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9分、6分、3分、1分。

第八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造成致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四)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都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都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都市快速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七)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

第九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9分:

(一)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都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都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的;

(四)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汙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五)駕駛與准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六)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七)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第十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一)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都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都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都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都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誌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誌的;

(七)駕駛機動車運輸危險化學品,未經批准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八)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訓示通行的;

(九)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或者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十)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十一)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都市快速路上違法佔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第十一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一)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7座以上載客汽車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都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都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四)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或者在高速公路、都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减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

(九)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十)駕駛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或者設定警告標誌的;

(十二)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上道路行駛的;

(十三)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四)連續駕駛載貨汽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十五)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

第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一)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都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或者在高速公路、都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規定倒車、掉頭的;

(三)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四)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禁止標線訓示的;

(五)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六)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未達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八)駕駛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的載貨汽車上道路行駛的;

(九)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十)駕駛機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來源:津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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