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區政府辦公廳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强和規範自治區本級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著力建立健全產權明晰、規劃統籌、處置規範、利用高效、監管有效、動態更新的自治區本級國有土地資產管理體系,統籌兼顧自治區本級與市、縣以及區直組織的權益,切實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通知要求,各地和相關部門要開展土地清查,明晰土地權屬。每年12月31日前將單位名錄及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台賬(含向量數據)報送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匯總;加快土地確權登記,加快土地權屬糾紛與侵權問題處理,及時發現和制止非法侵佔國有土地的行為。
各市、縣在開展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及修改時,要將自治區本級國有土地規劃情况說明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各地城鎮開發邊界內的自治區本級儲備土地規劃的商業和住宅用地比例原則上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40%。
要嚴格產業項目用地管理,規範土地處置審批管理,規範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處置管道的使用;已納入城鎮開發邊界範圍內的自治區本級國有土地,其出租年限不得超過5年;其餘自治區本級國有土地,其出租年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20年上限。
要創新“置換收儲”模式,創新“自治區市縣合作收儲”模式,創新土地供應管道。工業項目用地可相容生產服務、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科教用地可相容研發與中試、科技服務設施與項目及生活性服務設施,相容設施建築面積比例不得超過項目總建築面積的15%。(唐廣生 方江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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