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發生在湖北鄂州的一宗慘案,值得我們每一個人深思。
據媒體報導,12月18日,湖北鄂州一名48歲的婦女深夜蹲在湖邊草叢中,被偷獵者誤當野豬射殺,事發後被埋屍50公里外的荒野工地。而嫌犯之一的同村人曾經假裝幫家屬找人。
一、案件情况
據悉,被害人呂女士一家人居住在湖北鄂州市梁子湖畔,12月18日,晚飯後呂女士與丈夫及其友人相約前往湖裡捕魚。丈夫和友人駕船到湖中撒網捕魚後,在岸邊等候的呂女士看見堤壩上有車燈閃爍,以為是打擊非法捕魚的執法者,於是便躲進了湖邊一米多高的草叢中。
悲劇就在此時發生了,來者並不是打擊非法捕魚的執法人員,而是非法偷獵者朱某等5人,他們誤以為草叢中的呂女士是野豬,便朝呂女士開槍射擊,待發現所射之物,並非野豬而是呂女士後,就將其埋屍於距離案發地50公里外的工地裏。
二、嫌犯淡定地幫家屬找人
事發後,呂女士的家人在尋找呂女士無果後,才選擇了報警。
12月21日,受害者呂女士的家屬在殯儀館見到了她,看到呂女士的額頭上有一個鉛彈孔,家屬悲痛欲絕!
呂女士的親屬向媒體透露,嫌犯系同村人。此前,還曾若無其事地假裝幫家屬找人。
12月23日,警方已將幾名嫌犯抓獲,現時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不得不說,當“偷魚者”遇上“偷獵者”時,人生的慘劇就會發生了。
持有槍支、偷獵、誤殺、埋屍,再若無其事地幫忙找人。這嫌犯的心得有多大啊?這種性質實屬惡劣。
有網友說:“真是個經典案例,編劇都不敢這麼寫”。
三、嫌犯將面臨的後果
現時,該案件備受關注的有幾個要點:
》嫌犯非法持有槍支和非法狩獵
持槍狩獵,不僅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還涉嫌非法狩獵罪。
首先,先來談談非法持有槍支罪。是指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私自挪用、藏匿槍支不交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擅自吃藕、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再談談非法狩獵罪。是指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偷獵者使用禁用的方法偷獵野豬,已屬於非法狩獵行為。
》呂女士是被誤當野豬射擊後當場死亡,還是被埋屍行為死亡?
偷獵者發現被他們射擊的獵物並非野豬而是人的時候,呂女士是否已當場死亡,還是只是中彈受重傷昏迷,因為未得到及時救治,卻被埋屍行為致人死亡?
上述情况,需要等待法醫的判定。
這一點也是家屬及其社會公眾迫切想要知道的答案。同時,也會影響案件定罪量刑。
假定是射殺行為致人死亡,需要確定的是,是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還是意外事件。那麼,該如何區分二者,主要看偷獵者對死亡有無預見的可能性。
我們通過媒體發佈的視頻可以看到,案發現場是鄂州梁子湖畔周邊有居民居住,呂女士就是附近的居民。而且案發現場有公路,也就意味著會有行人來往,並非是人迹罕至的深山老林,但凡是成年人都應對持槍支器械狩獵會有傷亡風險的認知。
很顯然,5名偷獵者均為成年人,對死亡是有預見能力的,所以,應當構成過失致人死亡。
假定是埋屍行為致人死亡。那麼,偷獵者則涉嫌故意殺人罪。
本來,偷獵者與受害者相熟之人,在誤當呂女士為野豬射擊後,應當及時送醫救治,並聯系其家屬和報警處理,以求受害者家屬的諒解和法律的從輕處罰。但幾名偷獵者並沒有這麼做,而是將受害者拋屍埋屍50公里之外的荒野工地。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制裁。而受害者呂女士的家屬也表示不會原諒嫌犯。
結語:
不管是非法捕魚者還是非法狩獵者,雖然生活不易,但切記行事要光明磊落,更要自覺遵紀守法。“做賊心虛”可能會帶來生命危險,釀造人生的悲劇!與諸君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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