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殺醫案:男子不滿治療方案,索賠無果後,持刀連捅醫生十幾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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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只有病人配合,只有家屬理解支持,治療效果才能達到最好。為此鬧事、索賠,甚至不惜鬧出命案,員明軍便是後一類人。經查,男子名叫員明軍,1976年5月20日出生。誰知員明軍懷恨在心,眼見索賠無果,把所有的錯都怪在主治醫生張主任身上。同時也要正確認識病情和治療效果,不能借此發揮索要巨額賠償,更不能簡單因病情未好轉便歸咎於醫院和醫生。

面對疾病,從來都不光是醫生在戰鬥,患者和家屬也是並肩作戰的“親密戰友”。只有病人配合,只有家屬理解支持,治療效果才能達到最好。然而並不是所有的患者、家屬能懂得這些,還有極個別性格極端的,因為一點不理想便責備醫生科技不够。為此鬧事、索賠,甚至不惜鬧出命案,員明軍便是後一類人。

2018年1月22日14時20分許,甘肅省蘭州市五洲皮膚病醫院的醫護人員剛吃完午飯、休息好,就開始了下午的診療。皮膚科的張主任也來到了自己的辦公室,門外是一眾等待治療的患者,可沒想到的是還沒開始診療多久。一個男人便强行闖入辦公室,似乎是怕別人阻攔他,還特意反鎖了門。

起初患者們不明所以愣在原地,就這麼一會的時間,屋內便傳來一個男人的慘叫。聽聲音,像是張主任的,患者和護士們這才急了。立即推門,但等他們進去的時候已經晚了,張主任渾身是血的躺在地上。那個闖進辦公室的男人,先是持尖刀朝張某胸背部連續捅刺十餘刀,又拿菜刀連續砍擊頸部。

在患者護士聯手制服他時,張主任已身中多刀,整個腦袋都幾乎被砍了下來。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是:頸內外動脈、頸內靜脈斷裂及左肺靜脈、雙肺破裂導致大失血。隨後男子知道有人報案,並未掙扎,留在原地等候警察人員。這個兇手是誰?跟張主任有什麼仇怨,竟然一心要置他於死地?

經查,男子名叫員明軍,1976年5月20日出生。他與被害的張主任曾是醫患關係,2017年,員明軍發現自己似乎是患上了皮膚病。鼻根兩側有暗褐色沉著斑,看著頗可怕,他遂於同年2月9日前往甘肅省蘭州市五洲皮膚病醫院治療。主治醫生正是張主任,張主任根據實際情況判斷,對其進行了色素分離、錶淺電解術等治療。

一個療程後,他覺得治療效果不好,又提出治療造成了燒燙傷。以此索要賠償並揚言報復,醫院對其頗為重視,找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等進行調解。可員明軍所說治療效果不好、被燒燙傷並無證據,卻以此無端索要巨額賠償,醫院自然也不可能答應他的要求。索賠最終沒有結果,當然醫院並未放弃患者的感受,計畫下一次調解。

誰知員明軍懷恨在心,眼見索賠無果,把所有的錯都怪在主治醫生張主任身上。性格極端的他不願再等下一次調解,生出了歹心,便有了開頭那一出。而他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他自認醫療效果不佳並無實證,卻因為這麼一點懷疑,持刀在醫院公然殺害張主任。反鎖房門,對頸部猛砍,顯然就是想要張主任死。這樣看來,事後留在現場自首,有很大可能性是為享受自首的從輕待遇。構成自首情節可從輕或減輕待遇,這是為激發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勇氣,降低其對社會的危害性。

從根本上减低犯罪行為對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侵害或威脅,但它只是量刑時的一個考量,並不是保命符。對於自首情節,還會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管道、罪行輕重等等,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的不够以從寬處罰。員明軍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作案動機卑劣,作案手段殘忍。犯罪情節極其嚴重,對社會危害性大,故有自首情節也不足以從輕處罰。

最終決定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此案由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2020年5月9日,經最高人民法院覆核,員明軍被執行死刑。醫學是複雜的生命科學,診療方案是醫生基於醫學知識作出的專業判斷,但醫學不是萬能的。醫療效果並不總能滿足患者和家屬的期待,在這種時候要對治療效果理性看待,積極配合醫院進行治療。

同時也要正確認識病情和治療效果,不能借此發揮索要巨額賠償,更不能簡單因病情未好轉便歸咎於醫院和醫生。即使對醫生提出的治療方案、處理結果有不同意見,也應該通過合理管道、正當通路進行溝通解决,而不是動輒訴諸暴力。醫患雙方,信則兩利,疑則兩傷,唯有相互信任、相互尊重,才能戰勝疾病,實現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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