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江晚報·小時新聞記者唐旭鋒通訊員鄭金悅
居民樓下的店鋪能不能開餐館?你得瞭解該房屋的性質以及轄區內的其他相關禁令。近日,寧波有個案子剛結案不久,可以說道說道。
去年7月,寧波國家高新區某餐飲店因違反相關環保規定被區城管局責令關閉並處罰款6萬元。餐飲店老闆林某不服,一紙訴狀將城管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行政處罰。寧波高新區法院一審駁回林某的訴求請求,林某不服提起上訴,近日,二審法院寧波中院宣判了維持原判。
住宅樓底開餐館,引來行政處罰
2019至2020年間,林某拍賣取得了寧波高新區翔雲北路某住宅樓底商房屋產權,並將房屋用於餐飲經營,提供冷菜、熱菜餐飲服務。
2020年3月,區城管局執法人員現場勘察時發現林某在居民住宅樓新建產生油烟的餐飲服務專案,屬違規經營,遂對其當場發出責令限期改正的通知書。
4月複查時,執法人員發現林某仍未改正,且該餐館油烟檢測結果為1.2mg/平方米,違反《寧波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九條第四款規定。
經過調查、聽證等程式後,2020年7月3日,區城管局作出《行政處罰决定書》,對該餐飲店開出“罰單”,責令關閉並處罰款6萬元。
商家:已取得餐飲經營資格,是獨立商鋪
“我參加拍賣時沒說這地方不能開飯店,不動產登記了房產是商用,而且我已經辦理工商登記,取得了食品經營許可,還進行了環評登記備案,為什麼現在說不能做餐飲?”林某不服上述“罰單”,向寧波高新區法院提起訴訟。
此外,林某表示,他的商鋪鋪設了天燃氣筦道和排烟口,商鋪與相鄰住宅相距近20米,與其他商鋪之間也有伸縮縫相隔。他還查過寧波國家高新區管委會公佈的第一批餐飲服務專案“禁設區”,自己的店鋪位置並不在“禁設區”範圍內,林某認為,自己的商鋪是可經營餐飲服務的獨立商鋪。
城管局:事前有過溫馨提示,商家知曉不能做餐飲
高新區城管局則回應稱,在3月份執法人員要求林某改正前,他們已與高新區自規局、建設管理局(交通管理局、環境保護局)確認,案涉社區土地性質為二類居住用地,案涉建築為設有商業網點的居民住宅樓,林某的店鋪不具備開設產生油烟的餐飲項目的條件。
為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在林某裝修店鋪過程中,執法人員曾兩次提醒過他不得違規新建餐飲項目。此外,林某也曾向社區物業公司出具過一份《承諾書》,明確承諾“不得開設餐飲(如早餐等)”,但林某收到改正通知書後一直拒不改正,故此,高新區城管局認為,其對林某及餐廳作出的行政處罰,程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法院判決:案涉建築是住宅樓,維持區城管局處罰
審理過程中,高新區法院還進行了現場勘驗,勘驗確認案涉房屋為兩層,交付的時候案涉房屋沒有烟道,交付後原告自行在樓道開了烟道口。案涉房屋離北邊住宅16.7米,離南邊住宅17.4米,案涉房屋從整體來看與北邊及南邊的住宅樓是相連的,但是設計有伸縮縫。進入案涉房屋,房屋內設有餐廳廚房,經營過程中產生油烟。
(△林某辯稱中的天然氣管道)
高新區法院查明,區自規局、建設管理局已確認房屋建築性質,建設工程規劃圖中也標注該房屋為商業網點。高新區法院認為,建築物的性質分類應綜合考量建設用地規劃、建設工程規劃以及當地住房建設等部門的意見等因素予以確定,不能單單通過房屋是否存在伸縮縫、不動產登記中房屋用途來判斷房屋的性質。囙此,法院認定案涉房屋所在建築物性質為設有商業服務網點的居民住宅樓。
(△林某在房屋交付後自行在樓道開設的烟道口)
此外,相關職權部門為林某辦理工商登記、食品經營許可和環評登記的行為與涉案行政處罰行為非同一行政法律關係,在林某經營過程中,如監管發現其存在違規行為,職權部門仍可以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拍賣公告中沒有明確禁止開設餐飲、案涉房屋未列入“禁設區”範圍內均不構成案涉行政處罰免責事由。
最終,高新區法院判決駁回林某的訴訟請求,維持被告高新區城管局的行政處罰决定。
【法官提醒】
餐館油烟擾民一直是民生熱點問題,為破解這一困境,2017年起,寧波國家高新區管委會就協同各相關部門,通過全市首創設立“禁設區”、首推“油烟線上監測系統”等舉措規範全區餐飲服務業的有序發展。
但是,因法律對住宅樓、商住綜合樓沒有明確規定,對設有底商的住宅樓性質的認定常常成為相關執法人員在執法實踐中的難點,而這類餐飲店鋪往往也是羣衆投訴最多的對象。對此,該案承辦法官謝國斌表示,商戶在考慮經營產生油烟、异味、廢氣的餐飲業務之前最好先向城市管理部門諮詢確認所在建築性質,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受到職權部門的責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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