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感情的產生總歸是逃不開金錢之間的交易,但金錢交易涉及過多時,和平分手仿佛就成了一個奢望,煙臺一女子在和自己的男友分手之後,被男友直接勒令歸還之前戀愛時送給她的八十六萬元,女子不願,最後鬧上法庭,法庭判處女子將錢財歸還。
2017年6月,在別人的介紹下,煙臺的俞先生和徐女士在一起,俞先生家境殷實,在交往過程中,他給徐女士購買了一輛寶馬汽車,並經常發送大額紅包給其,經過俞先生最終的計算,不算5000以下的轉帳,加上寶馬車的花費,這場戀愛他的經費就已經達到了九十五萬。
2019年10月,二人因為感情不和分手,在分手之後,俞先生覺得自己這是人財兩失,於是想要徐女士將自己之前給她買的寶馬還回來,但是徐女士卻覺得這輛車就是自己這幾年青春的賠償,她不願意還給前男友。
要車無果的俞先生直接將徐女士告上了法庭,這一次他就不是僅僅只要車那麼簡單,他要徐女士將之前花費的八十六萬全部歸還,他還打了個折,想著那剩餘的九萬塊錢就算是二人這幾年感情的經費。
在這個案件之中,徐女士覺得自己這幾年的青春也花費掉了,之前的那些種種都應該算是戀愛期間俞先生主動贈送給其的禮物以及紅包,應當屬於一般贈與,不應該要回。因為根據法律規定,無償將自己的財產贈送給別人,且別人已經接受的,一般不予歸還。
而俞先生卻覺得自己所付出的這所有一切都是以結婚為前提的,因為在二人交往期間,俞先生曾經明確說過自己是奔著結婚去的,而徐女士也同意了這一說法,也就是說之後他的所有行為都應該是為了之後的結婚做打算。現在二人之間已經解除了戀愛關係,那之後的結婚也肯定不了了之了,自己想要的結果並沒有達到,那麼這段關係並未滿足前提條件,自己所付出的東西也應該拿回,畢竟所有的交易都應該是平等的。
俞先生覺得自己的贈與明顯就是屬於有附贈條件的,就相當於提前贈與徐女士的彩禮,而雙方並未辦理結婚登記,不屬於合法夫妻,這筆錢就該退。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徐女士則辯稱,自己這幾年也並未白白拿俞先生的紅包,她付出的更多,俞先生比她大了11歲,還又醜又矮,自己之前並未看上他,是他死皮賴臉地追求,才讓自己勉强同意,如果俞先生的付出都可以收回,那自己的清白和貞潔由誰來歸還?
對於徐女士的辯稱,法律方並未予以支持,因為一般來說對於大額財物的贈與,都是具有附加條件的。因為根據《民事訴訟法》一般是誰提出主張,誰就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俞先生提供的證據來看,其在最初的聊天記錄中確有提過以結婚為目的,也就是說其之後的所有贈與,就像他所陳述的一樣,基本都是基於結婚為目的的一種贈與,也即是說其贈與行為可以直接視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
當雙方之間已經無法締結婚姻關係時,贈與合同實際上是並未生效的,也就是說贈與並不成立,此時的男方是可以要求女方返還財物。
根據《民法典》規定在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除了戀愛,結婚也是這樣,只要二人之間並未有婚姻事實,未領取結婚證,或者因為某些原因,夫妻二人長時間分居這些情况都可以申請撤銷贈與,拿回彩禮。
而且對於自己的說法徐女士並未能够提供有力證據,囙此法院判定俞先生勝訴,徐女士應當將其要求歸還的八十六萬歸還。徐女士不服上訴但是二審判决依舊維持原判。
判決書下來之後,徐女士依舊不願償還,如果她之後繼續拒絕歸還俞先生財產,俞先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徐女士無法償還,法院有權利將其財產凍結拍賣。
在這次案件之中,徐女士一直強調自己的青春由誰來歸還,其實在案件中最應該為此負責的恰恰就是她自己。有一句話說得好“靠山山會倒,靠人人會跑,靠自己才是最好。”在這段戀愛之中無論感情還是金錢二人之間都應該是處於平等地位,徐女士付出的青春和貞潔,難道俞先生就沒有付出嗎?
在俞先生提出以結婚為前提的交往時,徐女士就應該明白自己現在享受的俞先生帶來的這一切都是有一個前提的,那就是結婚,當這段戀情最終結束的時候,她就應該明白,自己之前所享受的那一切都應該到了收回的時候。
既想享受俞先生的付出,但自己卻又不想犧牲,這段感情本就是不公平的,要知道這個世界上除了父母沒有人會無私地對待你,所有的一切獲得都應當是有條件的,世界上並沒有免費的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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