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歲少女失戀後投湖自盡,父母起訴男友索賠157萬,巢湖法院判了

安徽 58℃ 0
摘要:最終我失去了活著的意義——穀某玲遺言。他們經受不住打擊,甚至會以死相逼,而安徽22歲的少女失戀後選擇跳湖自殺。錢某跟穀某玲屬於男女朋友關係,並非法定夫妻,錢某不存在法律上的救助義務。在本案中,穀某玲本身承擔主要責任,錢某雖然不用承擔侵權責任,但穀某玲已經死亡的結局是無法改變的,她的死亡對父母也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打擊,考慮到這一情況,囙此酌情賠付穀某玲父母20萬元。

最終我失去了活著的意義——穀某玲遺言。

愛情可以是刻骨銘心,也可以是風輕雲淡,但是每一段愛情它不一定都是圓滿的,如果感情破裂免不了會談起分手,將愛情當作精神食糧的人往往都會非常極端。他們經受不住打擊,甚至會以死相逼,而安徽22歲的少女失戀後選擇跳湖自殺。

穀某玲,1998年出生在一個家境優渥的家庭,從小就沒吃過什麼苦,父母也是一直將她捧在手心;穀某玲無憂無慮地長大了。

步入社會後,穀某玲遇到了長相帥氣的錢某,;兩人在最初談戀愛期間每天都待在一起,晚上也會“煲電話粥”,兩人還約定錢某每天都必須說早安、晚安,而錢某也照做了,穀某玲沉浸在甜甜蜜蜜的愛情中。

然而時間一長,穀某玲覺得錢某不再關心她了,打電話也是草草了事,甚至有時候會忘記跟她說晚安。

錢某也頗感無奈,他有時候工作太累,回家都是倒頭就睡,結果淩晨三點左右一通電話打了進來,電話那頭的穀某玲歇斯底里,大半夜的一通電話僅僅只是問他為什麼麼沒有說“晚安”,錢某只能一陣道歉,連著說了十幾句晚安這才解决這起糾紛。

這只是日常生活當中的一部分,後來兩人住到了一起,衝突更多;穀某玲有時大半夜想要吃一串糖葫蘆,錢某大半夜就要爬起來去找,若是吃不到,穀某玲又哭又鬧,吵一個通宵的情况也不是沒有。

錢某覺得自己不是找了女朋友,而且找了一個祖宗,每天都必須供著;錢某的耐心逐漸被消磨殆盡,錢某也考慮分手,事實上他旁敲側擊過,然而穀某玲卻表示自己把什麼都給了他,沒了他活不下去,她的一些態度也是嚇了錢某一大跳。

2020年8月21日晚,錢某和穀某玲一起參加了朋友的聚會,兩人的情緒都非常正常,穀某玲還黏在錢某身邊,朋友們都說兩人感情非常好。

聚會結束,兩人返回了租房,錢某突然提出了分手;穀某玲以為他在開玩笑,但是錢某這次非常認真,兩人發生了劇烈的爭吵,穀某玲試圖去挽回這段感情,但錢某已經下定了决心。

22日淩晨1點左右穀某玲離開了租房,錢某以為穀某玲回父母家了,因為穀某玲父母家就住在周邊,然而穀某玲並沒有回家,她一直走到了巢湖岸邊,1點38分時,她留下了人生最後一條遺言:最終我失去了活著的意義。

等人們找到穀某玲的時候她已經溺水而亡,穀某玲才22歲,才剛剛步入社會,她的死亡也是引起了軒然大波,有人覺得若是錢某能够多一些容忍也不會釀成這樣的慘劇,也有人覺得穀某玲太過於執著這段感情了。

對穀某玲來講,失去了這段感情或許就失去了一切,但是這個世界本就非常寬闊,總會有另外一個人會包容你所有的壞脾氣,在遇到之前,你或許會非常痛苦,不過這種痛苦只是暫時的,你終究會走出困境;自殺並不是最終的退路。

其實我們也可以這麼想,若是“我”死了,辜負“我”的那個他(她)過上了更好的日子那豈不是得不償失?錢某還有大把的人生,而穀某玲的生命已經終結。

穀某玲的父母自然是難以接受,他們一紙訴狀將錢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錢某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費、喪葬費共計157萬餘元。

那麼錢某需不需要賠償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穀某玲父母表示:錢某如果當天給他們打一個電話,他們能在五分鐘內趕到溺水地點,女兒或許就不會死,錢某應當承擔責任。

錢某跟穀某玲屬於男女朋友關係,並非法定夫妻,錢某不存在法律上的救助義務。且穀某玲已經成年,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投湖前她也能預料到死亡這種結果,但穀某玲無法正確地去對待這種情感,最終釀成慘劇。

在主觀意志上,錢某並沒有想過加害穀某玲,而他也沒有預料到穀某玲真的會自殺,錢某無需法律上的責任。

不過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在本案中,穀某玲本身承擔主要責任,錢某雖然不用承擔侵權責任,但穀某玲已經死亡的結局是無法改變的,她的死亡對父母也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打擊,考慮到這一情況,囙此酌情賠付穀某玲父母20萬元。

标签: 巢湖法院

評論留言

  • 熱心網友
    暫時沒有留言

我要留言

◎歡迎參與討論,請在這裡發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觀點。【所有評論需要人工稽核後才能顯示,請勿發佈垃圾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