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古至今借宿和留宿都是常見的社交行為,這裡面體現了作為禮儀大國居民的淳樸,到現在甚至還有店會專門準備房間,給長途自助旅行的背包客休息,不過“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借宿和留宿都要提前預知風險,這樣才能避免猝不及防的傷害。
(本文名字皆為化名,部分圖片僅配合敘事)
相信瞭解過劉鑫江歌案件的人,都對於借宿和留宿這一行為會帶來的後果心有餘悸,不過早在2003年內蒙古就有類似的事件發生,8月2日烏蘭察布市某派出所接到一名女子報案,對方稱某村夫妻劉軍和程梅被殺死在房間內。
警方很快趕到現場進行調查,一進門漫天血迹,明顯是激烈打鬥造成的,女主人仰臥在臥室內,男主人趴伏在臥室外,呈現出想跪爬出去叫人或者報警,不幸沒有成功的姿態,案件鎖定嫌疑人並沒有花太多時間,因為有一個目擊證人,和罪犯還是認識的關係。
這名目擊證人同時也是報案人許女士,罪犯則是王强,那麼到底為什麼王强會和這對夫妻進行打鬥,又是為什麼一定要殺害他們?令人驚詫的是,這個案件要從許女士和王强的關係開始講,他們之間的那段風流債,是夫妻劉軍和程梅遇害的根本原因。
許女士年紀不大,外貌非常優越,舉手投足之間媚態萬千,雖然離異帶著孩子,但吸引力依然十足,王强已婚家中有2個孩子,還是喜歡上了許女士,不遺餘力地追求她,按理說許女士明明知道對方有家室,就不應該再靠近,但許女士還是和王强發展為了戀人。
其實許女士的心態不難理解,無非就是自己一個人帶小孩很累,有個男人時不時給點錢可以緩衝一下,所以對於許女士來說,她是半推半就下的小三,囙此儘管王强為了她離婚,但兩人同居了2年,她卻始終不肯去領證結婚。
後來還發現王强脾氣很暴躁,一有點不滿意就上脚踹,上手打,許女士和兒子經常鼻青臉腫,許女士算是終於明白原配為什麼那麼輕而易舉同意離婚了,於是决定分手,她和王强說了以後,就打算先找個地方馬上搬出去,徹底擺脫王强。
王强固然不是一個好人,但許女士分手的手段其實可以更為穩妥一點,因為王强的性格一旦被粗暴和敷衍對待,那就跟個炮彈冷不丁被點火了一樣,很容易炸,可許女士根本沒有考慮那麼多,分手管道太理所應當,於是相當於給自己埋了一個定時炸彈。
對於王强來說,他一個男人拋弃了原生家庭,狠狠丟了一回面子,和一個女人以夫妻名義卻沒名沒分同居了2年,中間還花了不知道多少錢,最後就是一個分手的結局,他覺得自己虧大發了,所以他就要找補回來,一直糾纏著許女士。
他不是不准許女士分手,但要求許女士把這些年自己砸進去的錢還回來,但許女士是鐵了心要分手,卻又沒有錢補償他,兩人每次見面商談都以大吵一架結束,王强意識到最後自己只能竹籃打水一場空,偏執且衝動的他因而對許女士充滿了怨恨。
事發當天是許女士不堪糾纏,决定去自己好姐妹家中暫避風頭,這個好姐妹就是開頭所說那個死在臥室裏的程梅,可她搭載計程車過去的時候,王强也騎著機車跟在了她的車後頭,還買了把刀揣著,心裡面已經有了殺害許女士的念頭。
到達劉軍和程梅家時,許女士進門,王强就在不遠處蹲守,尋找合適的作案時機,由於劉軍和程梅的家同時也是小賣部,人來人往,直到晚上11點大家睡覺以後,他才撬開房門進入,當時他目標很清晰,直接摸到臥室,抄起撿的磚頭就朝床上其中一人砸去。
因為天太黑,王强又被仇恨蒙蔽了,隨便選了一個砸,結果砸中了程梅,程梅痛醒之後和他扭打起來,過程中他抽出了之前買好的刀,捅向了程梅,這時候和程梅擠在一張床上的許女士醒了,但她被嚇傻了,程梅喊了她好幾聲去叫劉軍,她才愣愣地跑出門去。
劉軍已經聽到動靜趕過來了,不過一進門就被王强捅穿了腹部,根本沒有太多反抗的機會,許女士則趁著兩人打鬥的時機跑到了其他村民家中躲避,王强追出來沒有找到她,想到自己已經殺了人,最重要的還是逃跑,於是跑了,許女士囙此倖免於難。
可許女士倖免於難後,因為太害怕沒有馬上報警,假如許女士跑出去之後馬上報警,說不定能當場把王强抓住,就算不能當場抓住,王强也跑不了多遠,可許女士報案都是第二天了,王强早就逃之夭夭,警方找了整整十多年,才終於在2017年於山西五原將其抓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王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中,殺害2人,隱姓埋名逃避抓捕十多年的情形屬於情節嚴重,應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王强殺害2人,還逃跑了十多年,中間又有故意傷害的行為,手段殘忍,影響惡劣,主觀惡意較深,社會危害性大,擁有擴大性傷害無辜之人的極大可能性,他最終還是迎來了他應得的審判和報應,但不能改變2個鮮活的生命已經逝去這個事實。
因為這個事實,劉軍和程梅的家屬從此視許女士為仇人,而許女士也心懷愧疚整整14年,儘管很多人理解她在危急時刻下意識自救的行為,但許女士一直無法面對劉軍和程梅的家人,直到警方將王强逮捕歸案,她心裡面才好受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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