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兩人感染新冠後急於回國,竟然選擇篡改檢測報告騙領健康碼。近日,12309中國檢察網公開了這起案件的細節。
2020年12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自己和其子王某乙為新冠病毒感染者的情况下,將自己和王某乙的新冠血清檢測報告結果改為陰性,並用改後的血清檢測報告騙領健康碼,後於2020年12月26日乘坐某班機從境外飛抵上海機場入境。入境後被告人王某甲在《入境健康申明卡》上繼續隱瞞自己和王某乙已感染新冠病毒的事實,後經入境防疫檢測及上海市公共衛生臨床中心確診為新冠感染者,即接受隔離治療。
2021年1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有傳播嚴重危險,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王某甲被抓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組織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构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构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組織犯前款罪的,對組織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首長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來源綜合:12309中國檢察網、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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