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女子長期外出不養娃,丈夫索要撫養費被拒:我們又沒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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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很多人的印象中,撫養費一般是夫妻離婚時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支付的相關撫育費用。於是以女兒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一紙訴狀將鄭香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自離家至今女兒的撫養費。鄭香雖然還沒有和吳倫離婚,但沒有履行撫養女兒的法定義務,已經侵犯了未成年女兒的受撫養的合法權利,現在吳倫以女兒名義請求鄭香支付撫養費,法院是應當支持的。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撫養費一般是夫妻離婚時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支付的相關撫育費用。那麼,夫妻雙方還沒有離婚,是否應當給付子女撫養費呢?

山西沁水女子鄭香幾年前經朋友介紹認識了同縣男子吳倫,都說男女之間的愛情始於顏值,陷於才華。當時的兩個人都是滿臉膠原蛋白,自然是一見鍾情,經過一段時間的交流,確立了戀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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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彼此都很滿意,不久鄭香和吳倫就領取了結婚證走入了婚姻殿堂。這個時候兩人的感情那叫如膠似漆,著實令人羡慕,而且結婚不久,鄭香就為吳倫生育了一個可愛的女兒。

生活不止浪漫情懷,還有柴米油鹽醬醋茶,說現實點就是要有最基本的物質基礎。可是兩人都沒有穩定的工作,加上結婚已經花費了一大筆,女兒的出生頓時讓這個小家庭捉襟見肘,十分寒酸。

這時候問題就來了,生活的壓力和女兒的哭鬧攪得原本相愛的兩個人經常發生爭吵。其實過來人都應該明白,這種爭吵只是一時之間的困難所致,只要兩人是真心相愛,彼此忍讓,生活肯定還是能够過下去的。

但鄭香和吳倫顯然還沒有準備好為人父母,總之無論是兩人之間本身的問題發生的衝突,還是因為撫養女兒的管道發生爭議,都足够兩人兵戎相見,這樣的日子肯定是沒有辦法過下去的。

最終在女兒剛滿一周歲的時候,因為瑣事再次發生衝突後,鄭香向法院提出了離婚訴求,非常堅決的要離開這個讓她感到十分鬱悶的家庭。可在法院審理之後,發現雙方感情並未真正破裂,且無實質性證據支撐,遂依法判决不准雙方離婚。

要說這時候,無論是鄭香還是吳倫,都應該就坡下驢,各自反省一下自己的不足,抓住機會修復感情,共同商議如何撫養女兒。但鄭香在收到法院判決書之後便不告而別,杳無音信。

最為要命的是,吳倫覺得自己作為男人,沒有必要低三下四地向妻子認錯,於是也斷了尋找鄭香的念想。就這樣,鄭香和這個家庭徹底失去了聯系,一直兩年時間,鄭香也沒有利用任何形式照顧過自己的女兒。

剛開始,吳倫少了和鄭香的爭論,又當爹又當媽的還覺得新鮮。但時間一長,吳倫還是覺得壓力倍增,由於要長期撫養女兒,根本無法找到合適的工作,生活過得如何可想而知。

這時吳倫想到了鄭香,認為鄭香可以不和自己繼續過下去,但作為女兒的母親也應當承擔撫養女兒的責任。於是以女兒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一紙訴狀將鄭香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自離家至今女兒的撫養費。

收到法院傳票後,消失兩年的鄭香到庭參與了庭審,但鄭香並不認同吳倫的說法,認為自己離婚訴求沒有得到法院的準予,現在和吳倫尚在婚姻存續期間,在離婚前不應當給付女兒撫養費,且自己在外打工收入偏低,每月僅有4000元薪水,也無力撫養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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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存續期間向妻子追討子女撫養費這還是新鮮事,因為在大多數人的認知當中,一般是在離婚的情况下,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未直接撫養的才可以請求對方支付撫養費,但對於吳倫和鄭香這種情況真還不多見。

其實吳倫這種訴求是正當的,我國法律也是有規定的,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並非福斯認知的只有離婚才能主張撫養費的給付,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父或者母未盡到撫養義務的,子女是有權請求撫養費給付的。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鄭香於兩年前提出離婚訴求被駁回之後,便不聲不響地獨自外出打工,此後沒有向女兒支付過任何費用,女兒由丈夫吳倫獨自撫養至今,可見鄭香沒有盡到撫養女兒的義務。

法律規定,撫養未成年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職責和義務,不因任何情况而改變。在孩子尚不具備獨自生活能力前,父母都需要給付孩子生活、教育、醫療以及其他生活必須的費用。

鄭香雖然還沒有和吳倫離婚,但沒有履行撫養女兒的法定義務,已經侵犯了未成年女兒的受撫養的合法權利,現在吳倫以女兒名義請求鄭香支付撫養費,法院是應當支持的。

但因為此案的特殊性,承辦法官决定利用調解手段解决問題,在征得雙方同意之後,法官展開了耐心細緻地說理說法,釋法明理,打消了雙方的顧慮,明白了法律規定,最終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由鄭香立即支付近兩年的女兒撫養費,並在之後每月向女兒支付1000元的撫養費。

婚姻是一場漫長的修行,也是雙方性格的磨合器。特別是生育子女之後,夫妻之間更應當相互包容,共同攜手撫養子女,構建和諧穩定的家庭關係,不僅能讓夫妻感情更加和睦,也能讓子女健康快樂的成長。(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說法,普及法律知識,人物均為化名,請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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