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應急局、市總工會、市稅務局昨日發佈《關於深入做好我市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明確了增强建築業工傷保險保障覆蓋能力。分為兩種情况:
一是按工資總額繳費。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本組織職工參加工傷保險,並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二是按建設項目繳費。建築施工企業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含新開工建設項目、改擴建項目和在建項目等)使用相對不固定、流動性較大的職工,難以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當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以下簡稱“項目參保”),確保工傷保險覆蓋施工現場所有建築工人。
《通知》明確了繳費主體及費率標準。按工資總額繳費參保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組織職工工資總額乘以組織繳費費率之積,確定工傷保險費並進行繳納。組織繳費費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按照我市工傷保險基準費率及浮動費率有關規定進行核定。
項目參保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概算中將項目參保費用單獨列支,在項目開工前一次性撥付給施工總承包企業或直接發包的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統稱“總承包組織”),由總承包組織為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內不能按照工資總額繳費參保的職工(包括各專業承包組織、勞務分包組織使用的職工)一次性辦理參保登記和申報繳納。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繳費的具體比例為工程契约總造價的0.66‰。
《通知》同時明確了建築業用人單位如何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繳費。
按工資總額繳費參保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辦理組織參保登記和申報繳費手續。
項目參保的,總承包組織應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完成參保登記和申報繳費手續。總承包組織持建築工程項目契约或中標通知書,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經辦機構辦理項目參保登記手續,確定工傷保險費數額。尚未參保的改擴建項目和在建項目,按照剩餘工期占全部工期比例確定工傷保險費數額。參保登記手續完成後,總承包組織持獲取的《天津市社會保險經辦告知單》向項目關聯登記組織所在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
建築施工企業未按規定為建設項目施工現場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經辦機構依法責令限期完成參保繳費,逾期仍不完成的,人社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住房建設行政部門按照安全生產許可管理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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