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一女子要求支付工傷賠償,老闆次日註銷店鋪:看你還能找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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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經交警部門認定,楊金蓮無責任。拿到相應證據之後,楊金蓮再次申請勞動仲裁,要求鄒鴻運以及周姓經營者經營的便利商店連帶支付自己工傷保險待遇15萬餘元。故此,法院依法判决鄒鴻運以及周姓經營者經營的便利商店共同支付楊金蓮工傷保險待遇68000餘元。

人情冷暖,全在乎錢。這句話雖然頗受爭議,但卻是當下大多數社會關係的真實寫照。不過無論是親朋好友,還是員工和老闆,絕不僅僅是金錢關係,更應該具有一定的道義和感情,如果漠然視之,必定會受到反噬。

鄒鴻運在重慶主城區開了多家連鎖便利商店,生意也算是相當火爆。開便利商店,自然是需要人手,鄒鴻運就近招聘了許多當地營業員,一來對本地門清人熟可以招攬生意,二來還可以方便員工上下班和就餐等生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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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看便利商店本小利微,但如果做好了也絕不比大量販店遜色,加上這種店面登記註冊大多數為個體工商戶,在相關稅費政策上也是有所優惠的。而且按照相關法規,便利商店經營者也是具有用工資格的。

當地女子楊金蓮就在鄒鴻運經營的其中一家便利商店從事營業員工作多年,每天是兩班倒,雖然收入微薄,但好在還算穩定。因為便利商店沒有員工餐食,楊金蓮中午和晚飯都回家自行解决,然而不幸的是,在某天楊金蓮回家吃晚飯的時候,途中發生了車禍。

經交警部門認定,楊金蓮無責任。但傷筋動骨還要一百天才能好呢,楊金蓮被車撞了,自然在醫院躺了好幾個月,所幸的是,肇事者及保險公司都對楊金蓮進行了賠償,讓原本並不富裕的楊金蓮及其家庭有了少許安慰。

可車禍過後還有漫長的恢復期,而且也找不到相應的工作,楊金蓮的生活還是陷入了困頓,這時候她想到了自己的老東家鄒鴻運,希望能夠得到些許幫助。楊金蓮是這樣認為的,自己與鄒鴻運便利商店存在勞動關係,應當可以申請工傷保險待遇,這樣也能減輕自己因車禍帶來的種種損失。

但當楊金蓮找到鄒鴻運之後,雙方卻發生了爭執。原來鄒鴻運便利商店不僅沒有和楊金蓮簽訂勞動合同,更沒有任何保險意識,當然包括楊金蓮在內的眾多營業員均未參加工傷保險。這樣的結果讓楊金蓮也傻了眼,還要交涉時已經被鄒鴻運各種推搪。

楊金蓮越來越感覺到不對勁,自己和鄒鴻運已經發生了勞動關係,鄒鴻運就應當為自己購買工傷保險,至於鄒鴻運不賣,那就應當自行負擔工傷待遇賠償,於是再次找到鄒鴻運進行協商,結果可想而知,還是遭到拒絕。

看來想要通過協商管道從鄒鴻運手中拿到賠償無異於在“鐵公雞”身上拔毛,楊金蓮便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與鄒鴻運便利商店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但在第二天,鄒鴻運便將楊金蓮原工作的便利商店註銷,第三天就更換了一名周姓經營者,但依然還是開便利商店,而且登記字型大小、註冊地址並未改變。

其實這種手法,局外人都能看明白,鄒鴻運這招可真絕,為了逃避仲裁免於賠償,可謂使盡花招。還別說,因為勞動主體已經註銷,周姓經營者極力否認與楊金蓮有任何勞動關係,並辯稱經營者已變更,其權利義務由楊金蓮自行承擔。這樣一來,仲裁就沒辦法進行下去了。

這樣的神操作楊金蓮自然難以接受,並認定鄒鴻運想金蟬脫殼,賴掉自己的工傷保險,自己是無論如何也不會答應的,經過後來楊金蓮多次行政訴訟,楊金蓮因車禍受傷被認定為工傷,並鑒定為十級傷殘,為日後的索賠奠定了基礎。

拿到相應證據之後,楊金蓮再次申請勞動仲裁,要求鄒鴻運以及周姓經營者經營的便利商店連帶支付自己工傷保險待遇15萬餘元。但因為還是此前發生的責任主體不清的問題,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無奈之下,楊金蓮只有將鄒鴻運以及便利商店告上了法庭。

那麼,楊金蓮的索賠要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是否鄒鴻運註銷了便利商店就不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責任了呢?這個還要看相關證據說話,因為法律講求的也是證據。

從本案基本事實來看,楊金蓮是在鄒鴻運經營便利商店期間下班回家吃飯途中出車禍受傷,當時用工者是鄒鴻運這是無可辯駁的。而且鄒鴻運注册成立便利商店屬個體工商戶,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在招錄楊金蓮為營業員之後,就應當為楊金蓮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楊金蓮作為便利商店招錄的勞動者,在便利商店未提供晚餐的情况下,在用餐時間回家吃飯,屬於行使其最基本的生存權利,而在其回家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傷害應認定為系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而且楊金蓮在此前的訴訟中,已經認定為工傷,應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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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為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若因用人單位未履行該義務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時,用人單位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鄒鴻運在經營便利商店時並未依法為楊金蓮參加工傷保險,應當對楊金蓮的工傷保險待遇承擔支付責任。

鄒鴻運為逃避支付楊金蓮工傷保險待遇賠償,在楊金蓮申請仲裁次日註銷工商登記,3日後又由周姓經營者注册成立新的便利商店,且登記字型大小、註冊地址、經營範圍與原便利商店高度重合,而且鄒鴻運還有其他多個便利商店在繼續經營,鄒鴻運應該具有該便利商店實際經營者的高度可能性。

民法典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雖然鄒鴻運在工傷認定期間將便利商店註銷,但並不能免除前述支付責任,鄒鴻運應對便利商店註銷前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故此,法院依法判决鄒鴻運以及周姓經營者經營的便利商店共同支付楊金蓮工傷保險待遇68000餘元。但一審宣判後,鄒鴻運並不服氣,遂提起了上訴,認為自己並非用人單位不應承擔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責任。經過審查核實,二審法院最終依法駁回了上訴,維持了原判。

無論是老闆還是一般人,都應該講道義,更應當講法律。本案無論是從道義上還是法律上,鄒鴻運都難辭其咎,但為了逃避賠償,他可謂機關算盡。但令人遺憾的是,一連幾場官司打下來,鄒鴻運還是難逃賠償的命運。

其實鄒鴻運還沒有意識到潜在的危機,畢竟他還有很多的便利商店在運轉,經過連番對簿公堂,給人留下的肯定是薄情寡義,不講誠信和道德的印象,可謂損人不利己,恐怕在今後敢和他打交道的人也不多,在用工方面也會相應掣肘。

如果你是鄒鴻運,在金錢利益和誠信面前,你會怎樣選擇呢?歡迎留言。(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說法,普及法律知識,人物均為化名,請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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