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滅門案”76歲被告人張滿:養好身體,相信法律,耐心等待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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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年事已高的張滿反復強調一句話:我希望三审的時間快一點,再快一點。76歲的張滿,當年大理下兌村公所的書記,雲南“大理滅門案”的被告人,被指於32年前殺害鄰居王學科一家四口,其中包括一名7歲的男童和一名4歲的女童。張滿家距離本案被害人王學科一家,相距不足百米,步行一分鐘即到。張滿被警方帶走,是在案發五年後的1994年12月20日。但對於“本案的實際情況”字樣,判決書中並未詳細展開描述。

年事已高的張滿反復強調一句話:我希望三审的時間快一點,再快一點。

紅星新聞記者|王劍强王紅强

編輯|張尋

這兩天,張滿睡不好一個午覺。自從12月13日雲南省高院向他送達《再審决定書》後,各地媒體的電話湧來,張滿挨個解釋,說著同樣的話:

“現在身體不太好,幾個月前心臟剛放了支架。感謝媒體的關注,希望三审開庭的時候,記者朋友們都能來。現在只想把身體養好,耐心等待開庭。”

76歲的張滿,當年大理下兌村公所的書記,雲南“大理滅門案”的被告人,被指於32年前殺害鄰居王學科一家四口,其中包括一名7歲的男童和一名4歲的女童。

1997年,張滿因“故意殺人罪”被判無期徒刑;1999年,雲南省高院維持該判决。他否認殺人,鳴冤數十載,“沒做過就是沒做過。如果是我做的,為什麼不判我死刑?”

2019年11月雲南省檢察院向雲南省高院提出三审建議以來,張滿就一直在焦灼等待三审决定,他反復強調一句話:我年紀大了,快等不起了,希望三审的時間快一點,再快一點。

年老多病的張滿,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珍視自己的身體。12月15日,在自家的院子裏,張滿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每天午睡,按時服藥,維持心態平穩,只希望出現在三审庭審現場時,能有相對健康的身體和充足的精力。

記者注意到,雲南省高院作出三审决定的法律依據,系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三审;對决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製作三审決定書。

雲南省高院《再審决定書》。

一家四口被殺血案

張滿家距離本案被害人王學科一家,相距不足百米,步行一分鐘即到。

12月15日,他領著紅星新聞記者,走到離當年的案發現場還剩十餘米時,停下來了。張滿不願意近前,用手指著:“那裡就是他們家,院裡有棵大樹的地方。”

王學科一家四口被殺後,房子由王學科的弟弟居住。張滿說,他2011年保外就醫回到下兌村後,至今十年,兩家人沒有任何來往,他想去解釋自己不是殺人兇手,又不知道從何說起,“在他們眼裡,我就是他們的仇人。”

那是一樁32年前的舊案。1989年12月16日一大早,28歲的村民王學科一家四口被發現在家中全部遇害。王學科的屍體落進了院裡的水井中,妻子趙麗英在二樓臥室,頸部被割開;王學科7歲的兒子、4歲的女兒死在床上。

張滿難以忘記當年目睹的慘狀。當年12月16日上午,時任下兌村公所書記的張滿剛出門,準備去村公所上班,聽到村民王學科的母親張鳳蘭哭喊,“說她大兒子家死人了。”

當年的案件資料記載:張鳳蘭準備到兒子家借篩子,走到大院門前,發現門鎖著;用手一摸,鎖從門環摔到地下;張鳳蘭拾起一看,鎖匙在鎖孔裏斷了一截;張鳳蘭推門進入,看到地下大片血迹,隨即開始大哭。

畫圈處為張滿家,方框處為本案被害人王學科家。

張滿說,他走進王學科家往裏一看,發現到處都是血迹,“作為村公所的一把手”,張滿立刻安排人員把守大門,以免破壞了案發線索,同時安排人員將王學科母親背離現場;他自己騎上自行車,飛速趕到村公所打電話報警。

當地警方很快趕到現場勘查。經法醫鑒定,凶案發生時間為1989年12月14日晚。作為村幹部,張滿配合警方進行了四天的勘查工作,為警察提供後勤保障。

經法醫鑒定,王學科系頭部受銳器砍傷致死;趙麗英頭部受鈍器砍傷,造成顱腦損傷及切頸死亡;王學科的兒女系切頸死亡。警方判斷,四人均系“他殺”。

張滿至今記得,在當年的案發現場,有一把帶血的鋤頭,臥室的牆上,還留下一個血手印。

滅門案發生後,大理警方圍繞該案做了大量工作,排查了眾多犯罪嫌疑人,但始終沒有進展。

案發五年後突然被捕

張滿被警方帶走,是在案發五年後的1994年12月20日。他清楚地記得這個日期。12月15日上午,向紅星新聞記者回憶被帶走情形時,張滿看了看錶:“比現在這個時間早一些。”

那天,張滿帶著妻子、兒子出門,準備去參加一場喜宴。他向紅星新聞記者講述,在半路上,大理市警察局刑偵大隊的辦案人員將他攔下,問“書記,要去哪裡?”張滿說,警察要求他帶路,去找當地一個村民。

“我剛上車,警察一左一右擰住我胳膊,給我戴上了手銬。”張滿說,他被直接帶到了刑偵大隊審訊室,審訊工作由大理市警察局刑偵大隊時任大隊長甘帆親自負責,“我還一臉懵,他們要我交代1989年12月14日我幹了什麼。”

張滿曾是大理下兌村公所書記。

張滿回憶,警察告訴他,他是五年前殺害王學科一家的兇手,要他交代;但他否認殺人,並將案發當日自己的行程全部講述了一遍。

張滿說,他否認作案後,辦案民警從1994年12月20日下午至12月27日,連續八天時間,對他進行了刑訊逼供,手段包括暴力毆打、斷水斷糧等。

張滿還說,自己的妻兒也受到威脅。1994年12月28日,張滿作出了一份有罪供述,也是此案至今唯一的一份有罪供述。

在這份有罪供述中,張滿說:“我與村民王世明有衝突,所以决定殺他的兒子王學科。我專門穿了紅色運動服、39碼的釘鞋、戴手套,於案發當晚10時到王學科家叫門。王學科開門後,我先是遞了一根烟,然後用石頭砸倒王學科,繼而上樓用鋤頭殺害了其妻子兒女。我先是用鋤頭砸,繼而用了廚房裏的刀具。因我平日所穿的鞋為43碼,故39碼的鞋太小,我不得不割開鞋後跟。作案後,兇器被我丟到了洱海。”

有罪供述中,張滿還說:“為了這次復仇,我準備了整整6年。”

張滿向紅星新聞記者回憶,當時被逼作出有罪供述後,內心想的是,“在審訊室說不了理,以後還有檢察院,還有法院”。作出有罪供述後第二天,警方帶張滿指認現場,這時,張滿就開始推翻前一天作出的有罪供述。

張滿與申訴律師溝通案情。

張滿向紅星新聞記者描述當年作出有罪供述的過程:案發後,他曾陪同警方現場勘查四天,目睹現場諸多情况,再輔以自己的“合理想像”,結合辦案人員的“提示”,最終作出那份供述。

認定殺死四人“僅”被判無期

張滿時常掛在嘴邊的一句話是,“如果認定我殺死了四人,就請槍斃我,判我死刑。”

1997年,大理州中院對張滿故意殺人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在判決書中,法院稱,張滿因與同村村民王世明有積怨,從而產生了殺害其長子王學科進行報復的惡念;案發當日,張滿潜入王學科家中,趁王學科不備將其擊倒殺害,並將屍體拋入水井之中。隨後,張滿又將王學科的妻子兒女殺害逃離現場。

案件資料則顯示,王世明次子接受警方詢問時表示,並未聽說其父與村裡何人結怨。張滿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雙方此前並無任何深仇大恨,僅在案發多年前有過兩次極小的摩擦,根本不可能因為日常瑣事而殺人。

張滿還說,自己入過伍,當過民辦教師,王學科曾是他的學生;自己20歲入黨,是一名老黨員,又擔任下兌村公所書記,不可能是因瑣事而拔刀滅人滿門的窮凶極惡之徒。

大理州中院一審判決書。

大理州中院在判決書中稱,張滿殺人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本應依法嚴懲,但“鑒於本案的實際情況,應酌情考慮從輕處罰”,判决張滿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附帶民事責任向王世明賠償經濟損失6000元。

但對於“本案的實際情況”字樣,判決書中並未詳細展開描述。張滿如何被“從輕處罰”,連他自己本人都表示無法理解。

大理州中院新聞發言人郎維學此前接受媒體採訪時曾說,張滿“殺四人”卻不被判死刑,因“案子與案子之間不一樣”,沒有可比性。

“殘忍殺死”一家四口,其中還包括一名7歲男童、一名4歲女童,張滿卻沒有被判處死刑。這一結果,引發了大理州人民檢察院、被害人王學科家屬、被告人張滿三方的“不服”。

大理州檢察院認為,判决張滿犯故意殺人罪正確,但沒有任何的從輕情節,應當從嚴懲處,囙此提起抗訴;張滿認為,自己沒有殺人,提起了上訴;王學科家屬則認為,本案量刑畸輕,民事賠償金額過低,提起上訴。

1999年9月14日,雲南省高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了大理州中院對於張滿無期徒刑的一審判決,張滿隨即被送往了雲南省第二監獄服刑。

張滿申訴代理人曾表示,如果本案證據確鑿,四條人命(其中還有兩名兒童)確系張滿所害,且張滿沒有自首情節,也不坦白交代“罪行”,斷沒有不判死刑的道理,一審、二審法院作出“無期徒刑”的判决,屬於典型的“疑罪從輕,留有餘地”。

多年後翻供的“目擊證人”

從1994年被警方帶走,到2011年保外就醫,張滿一共被羈押了17年。期間,他一直在堅持申訴。

紅星新聞記者問及其申訴的經過,張滿表示不願多談,他身體不好,經受不起長時間的採訪,“說起來幾個小時也結束不了。”

張滿接受紅星新聞採訪。

他向記者出示了其部分申訴資料。在申訴資料中,他主要提及了被刑訊逼供、物證缺失、證人證言非法等問題。

案件資料顯示,本案中認定張滿犯罪的重要物證,系一把案發五年、張滿已被羈押後,檢出張滿血型的鋤頭把。

但是,案件資料顯示,法醫鑒定時的鋤頭把,長137cm;而案發當時在現場勘驗時的鋤頭把,長為134.5cm;此外,勘驗筆錄中,血迹存留部位記載的是“木棒頭部有血迹”,法醫鑒定書則稱,血迹是在“鋤頭把中部及上端編有2、3號部位”選取。

“現場勘驗筆錄長度單位精確到毫米,如此偏差如何解釋?血迹留存位置不同,如何解釋?案發當時沒有檢出我的血型,幾年後反而檢測出來了?”張滿認為,上述情况足以表明,警方當時在案發現場發現的鋤頭把,和法醫鑒定時的鋤頭把,“根本不是同一把。”

案件資料還顯示,在案發現場,發現的兇器包括石頭、菜刀、鋤頭把,這些兇器上均留有大量的指紋;同時,案發現場還留有大量的足迹、頭髮、煙頭、紐扣,但經過法醫鑒定,均非張滿所留。

此外,在案件資料中,同村村民楊汝舟與張雙社均表示,目擊了張滿的殺人過程,但兩人均於多年後翻供。2015年2月,張雙社在一份文字資料中稱,其作證時,自己被帶走,警方以“釋放”為條件要求其作證,他在聽了張滿的“認罪”錄音後,作出了“目擊張滿殺人”的證言。

張雙社說,實際上,他什麼也沒有看見,並且,當年自家面對王學科家的那面圍牆,沒有窗戶,他也不可能令視線穿過圍牆,看見有人行兇。

另一名“目擊證人”楊汝舟,在去年接受《南方人物周刊》採訪時說,“警察把自己帶下去銬起來,不說就不讓走。”

22年後“故意殺人案”將迎來三审

張滿被雲南省高院終審裁定維持無期徒刑判决後,下兌村33名村民曾自發聯名寫下《申訴信》,遞交給相關部門。

在《申訴信》中,村民們說,根據開庭的情况,現場足迹與張滿足迹不符,現場勘驗的指紋不是張滿所留,庭審時的物證鋤頭把與現場勘驗時的鋤頭把長度不一樣、血迹部位不一樣,“鑒於以上令人費解的疑惑,我們認為此案真相不明、事實不清,難以服眾。”

2019年11月,雲南省人民檢察院作出“雲檢十部刑申複通(2019)42號”的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認為張滿的部分申訴理由成立,向雲南省高院提出三审審查建議,建議重新審理案件。

張滿出示收到的《再審决定書》。

時隔兩年的等待後,今年12月13日,張滿收到了雲南省高院的《再審决定書》,這起於22年前被審結的故意殺人案,將迎來三审。

張滿開始格外重視自己的身體,他“抱怨”這些天媒體記者接連不斷的電話,影響了自己的午睡。他說,他一定要等到三审開庭、案件改判的那一天。

這些年,張滿的身體不大好。堂屋裏,擺放著幾袋治療心血管疾病的藥物。今年7月,因為急性心肌梗死、冠心病、急性左心衰竭,他被送往醫院搶救,心臟放了支架。

他擔心自己等不到三审。這兩天,當地不少政府工作人員前往他家裡,詢問他“有什麼需求”,他說,希望三审的進度快一點,再快一點。

“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張滿說,相信雲南省高院會有一個公平公正的結論。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雲南省高院對張滿故意殺人一案作出三审决定的法律依據,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相關規定。

上述法律條款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三审;對决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製作三审決定書。

這意味著,已經作出三审决定的雲南省高院,認可當年維持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滿無期徒刑判决的裁定,確有錯誤。

12月15日,一名與張滿有過多次接觸的大理市官方人士向記者表示,時隔多年司法機關能就該案作出三审决定,有擔當、有勇氣,“這意味著司法在不斷進步。”

上述官方人士還說,張滿是一比特很要强的老人,家中房舍修建至今40年,多處漏雨,政府部門多次提出幫忙修繕,都被拒絕,“他要自食其力。”

上述官方人士還表示,張滿的案件將迎來三审,對於政府部門而言,如何讓張滿老人從案件的陰霾中走出來、安享晚年,是政府今後要重點考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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