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校外培訓機構的預收學費資金將納入統一監管。近日,市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出臺《朝陽市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規範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維護校外培訓機構和營員的合法權益。
《辦法》適用於採用預付式消費開展經營活動的市內線下校外培訓機構,具體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中小學生(含幼儿園兒童)舉辦的各類非學歷校外教育培訓機構。
《辦法》指出,實行預收費制度、採取政府指導價、推行示範文本契约。營員及家長要認真甄別校外培訓機構,理性參加培訓。校外培訓機構應落實資金監管各項要求,積極做好預收費的資金繳存工作;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普通高中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參照執行。依法加强價格監督檢查,嚴厲查處超過政府指導價收費行為;全面使用2021年修訂版《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嚴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營員合法權益。
《辦法》要求,依規向社會公示、按照時間節點收費、加强收費行為監管。校外培訓機構的辦學許可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收費項目與標準、預收費監管、開戶銀行等資訊應在校外培訓機構辦學場所、管理平臺、網站等顯著位置公示,接受社會監督,並於培訓前向營員明示;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按培訓週期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超過3個月的費用。按課時收費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過60課時的費用。不得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不得早於本門科目剩餘20課時或新課開始前1個月收費;採取“風險保證金、大額動賬預警”監管模式,將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全額納入監管範圍。
《辦法》還對合理退費、資金風險管控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如果營員提出退費,要按雙方簽訂的文字契约中規定條款約定處理。若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决,營員也可請求消費者協會等組織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提請仲裁機构仲裁、向法院提起訴訟;校外培訓機構應按監管要求,主動報送有關資訊。對不配合資金監管的,由首長部門責令整改,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執法部門調查處理並依法依規實施信用公示。對營員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教育行政、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工作職責,定期共亯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資訊,强化風險排查和源頭化解。人民銀行、銀保監部門負責指導銀行等機构依法做好預收費託管、培訓領域貸款業務合規管理工作。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違反價格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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