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腦出血,妻子申請法院執行89萬救命錢卻被轉給兒子,誰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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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9年7月,逯女士的丈夫經溫州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臨床表現診斷為“血管性癡呆明確”,民事行為能力評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019年8月,永嘉縣法院終審判決其夫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並指定逯女士為監護人。為此,逯女士代表丈夫起訴公公、二嫂和弟弟,北京通州法院裁定將案件移送永嘉縣法院審理。2021年12月,法院終審判決逯女士的二嫂承擔賠償款89萬多元。

2019年7月,逯女士的丈夫經溫州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臨床表現診斷為“血管性癡呆明確”,民事行為能力評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019年8月,永嘉縣法院終審判決其夫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並指定逯女士為監護人。

逯女士夫婦在北京打拼時,曾與公公、二嫂、夫弟合夥租地共同投資建廠房和庫房,後因出租廠房與承租方發生糾紛,逯女士丈夫被起訴判賠435萬餘元。因為丈夫是限制行為能力人,逯女士只好籌錢墊付了所有賠償款。

逯女士說:“打官司還有給丈夫的醫治費用,是向我姐姐、妹妹還有老媽借的錢,都是家裡姐妹嘛,我打了借據。”

既然是合夥投資,共亯收益,共擔風險,其他三方支付了訴訟費用、律師代理費和10萬賠償金後,對剩餘款項並未支付。為此,逯女士代表丈夫起訴公公、二嫂和弟弟,北京通州法院裁定將案件移送永嘉縣法院審理。2021年12月,法院終審判決逯女士的二嫂承擔賠償款89萬多元。

打贏官司拿不到錢等於白打,錢到底去哪了?

逯女士認為89萬元是被人合夥弄走的,“法院說問過被告‘你的卡是哪裡來的,你應該是監護人提供的卡號,她(二嫂)就說是我老公的父親給她的。

法院給逯女士12月3日打電話的時候,逯女士說89萬這個錢沒有收到,問這筆錢去哪了。法院週一(12月6日)去調取銀行流水才發現這筆錢打的有問題。”

“被執行人通知法院12月3日在微法庭上說這筆錢已經打給逯女士丈夫了,實際上這筆錢早已經轉過去了。”逯女士完全被蒙在鼓裡,“這張銀行卡是逯女士公公提供給法院的,具體情況逯女士還在向銀行這邊瞭解情况。銀行客服說,逯女士老公的弟弟打銀行客服電話,讓銀行上門服務,就是上門到家裏辦卡,他們家就掌控了銀行卡密碼。

12月10日,她正在銀行查看明細發現11月21日轉走30萬,22日轉走30萬,23日轉走近30萬,不是一次轉走,因為手機銀行一天限額吧。

執行人打了款最終被轉到大兒子帳戶要不回

12月7日,在永嘉法院執行庭,作為執行申請人,她得知執行回來這筆老公的救命錢,雖然被執行人打了款,但最終被轉到大兒子的帳戶,而且兒子還給她發短信不僅不願還錢,還表示要爭奪老公的監護權。

執行款能否申請追回?

“逯女士向法院申請追回,法院說被執行人已經履行了,說她比較自覺,法院已經沒有義務再執行了,她已經把錢打到逯女士丈夫賬上,至於再轉給誰,法院也管不著了,讓逯女士報案,說現在應該是警察管;逯女士去報案,當地的派出所說不歸他們管,這是法院的事,現在就變成這樣子了。”

轉款令人匪夷所思,到底是誰的責任?

“銀行上門為癡呆客戶辦卡,才導致這個情形出現”問題的關鍵是銀行違規操作給逯女士丈夫辦了銀行卡。

通過査詢分析後得知,原來是“銀行上門為一個癡呆客戶辦理銀行卡,才導致這個情形出現,這肯定是違規的。”有律師表示,上門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辦卡和轉帳應該在監護人監督下。“辦卡必須是當事人提出申請,他必須得有能力申請才行,他連話都說不清楚,連自己的名字都不會寫,怎麼申請辦銀行卡的?這樣辦卡的過程本身就是違規的。”

雖然“各個銀行要求不同,有的轉帳在手機銀行裏輸入密碼就能操作,有的除了輸入密碼,還得輸入指紋或者刷臉等驗證身份,這肯定有人幫他(逯女士丈夫)驗證,實際上是通過刷他的臉把錢轉出去。”但是,無論是上門辦卡還是後面轉款都讓人懷疑,“這個事最令人不解的地方就在這。但為什麼不把銀行作為被告?因為銀行雖然有違規行為,但銀行主觀上肯定沒有和他們合夥轉移逯女士夫婦財產的故意。”

法院也很尷尬,“他們把這筆錢轉走的時候,法院在執行階段並沒有立案,這是二審判决生效之後,到法院執行立案,中間有個空檔,他們利用這個空檔把錢轉走了。”

一般來說,“法院判決生效才能申請執行,申請執行到執行立案有大約半個月的時間差,被申請人就是在這個時間差把款打到逯女士丈夫賬上的,這個叫自動履行。因為沒有進入執行程式,被申請人自動履行了執行義務,法院也就不能在執行人家嘛,但實質上是他們串通好了,通過這個套把錢轉到逯女士大兒子帳戶上,他們商量好了這種辦法。”這個操作屬於極為特殊情况,出現現時的情况法院也沒辦法預料。“如果從表面上看,被申請人確實履行了義務,但實際上申請人並沒有得到這筆錢,這問題就出在法院判決和法院執行中間的空檔把錢轉走了。

是否涉嫌犯罪?

如果是一個陌生人或者沒有親密關係的人把錢轉走,毫無疑問是盜竊罪,公安機關就可以立案了,但問題是現在他們是父子、兄弟關係,公安機關處理可能就不太方便以盜竊來處理,很可能認為這是家庭經濟糾紛,所以沒法處理。

是否構成侵權?

對於逯女士來說,執行款項雖然付至其丈夫帳戶,但是這個帳戶並不是經過授權的指定帳戶,因為其丈夫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有證據證明有人惡意串通侵害其合法利益的,就是一種侵權行為,那麼這就屬於轉移資產行為,逯女士可以對轉移的資產要求繼續執行或者另行提起訴訟請求返還。

銀行是否有責任?

對於辦理的銀行卡,未經監護人授權,屬於無效開卡,系無效服務契约,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對於銀行卡中的流水及款項收支,可以追回。於此同時,因銀行過錯造成損失的,可要求銀行承擔與之過錯相對應的責任。

律視角看法:

這筆錢是應該轉給監護人的,既然妻子是監護人,兒子就不應該把錢轉走。但是,從情理上來講,兒子是不是怕這筆錢用不到父親身上,所以清官難斷家務事。

另外,逯女士根本不知道他們為丈夫辦新卡,也值得令人懷疑,逯女士丈夫當時是和父母一起生活,如果逯女士一直在一起生活就可能不存在這個問題。她如果在場,銀行上門辦卡,肯定就把卡控制住了。

有網友猜測,最有可能的情形是作為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責任,被丈夫最親的祖孫三代人聯合抵制。

無論是哪種情况,一家人的糾紛,最難處理,要想更加和諧和相安無事,要懂得溝通,溝通不過去,親人變仇人。如果太以物質金錢為中心了,連家庭的基本倫理道德都可以丟棄,無論是兒子還是妻子,沒有了最本真的情感,就失去了家庭愛的人情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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