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在成都市高新區銀泰城經營著一家餐酒吧,但是11月25日,趕去開店的他卻發現自己的店鋪被商場方清空了,而此時距與商場方簽署的租賃合同到期還有近1年的時間。
店內正在施工
該商場企劃部負責人表示,該商戶存在著多次違約行為,且當時與商場簽署契约的人並非張先生,這位簽署者一直沒有出現與商場進行商討。
張先生說,自己得到了契约簽署者的授權,是這家店的店方負責人。他今年花了很長時間對這家店進行裝修陞級,這才剛半年就遇到這種事。他認為商場將店鋪强行清空的行為不合理,希望對方給個說法,並賠償自己的損失。
店鋪方——
租期未到,裝修陞級剛半年就被商場强行清空
張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11月25日17時許,因為是晚上營業,來開店的他卻發現自己經營的店鋪竟然被圍了,店內正在施工,其中價值數十萬的設施設備已經被搬空。當時,店中只有幾比特自稱商場工程部的工作人員在場,他們表示不清楚情况,只是收到訓示前來施工。
張先生立刻報警,警方表示這是合同糾紛,建議通過司法途徑解决。至於張先生店中的物品,商場物業部經理表示都存放在別的地方。
11月26日,張先生所拍攝的店內情景
第二天晚上,張先生再次來到店裡時,店內一片狼藉,有幾比特施工人員正在大廳裏拆除各種裝潢。
據張先生介紹,2019年9月26日,張馨文女士與傳富置業(成都)有限公司商場管理分公司簽署了一份租賃合同,租用商場中的一家店鋪開設餐酒吧,合同期限3年,從2019年10月1日起到2022年9月30日止。
店鋪的租賃期限
張先生說,雖然是張女士簽署的契约,但自己是這家店的負責人。這家原名為“Freedom Space”的餐酒吧在營業一年多後,他於今年1月開始對店鋪進行裝修改造,5月裝修完畢,店招為“醒獅電音”。通過商場方的開業驗收後,張先生的餐酒吧於6月重新營業。
11月3日,商場發來一則《整改通知函》,提出兩點問題:一是商戶未經允許修改招牌;二是商戶在商場公共區域中進行經營行為。4日,店方對商場發出的《整改告知函》進行了回復,稱“無論是招牌問題還是外擺問題都提前取得過商場方的認可”,但商場並沒有再回復。
店鋪原貌
11月15日,商場方發來一份《合同解除通知書》,以商戶未進行整改為由,解除租賃合同。
“本來違約的就是你們(商場方),既然你讓我走,那給我一個合理的處置方案。”張先生說,11月17日,他去找過商場,當時招商部呂經理表示,公司不可能賠錢給他。
11月19日,商場發來《物品騰退及清水還原通知書》,要求商戶在24日9:00前“將租賃場地復原至清水”;21日,店方對《合同解除通知書》及《物品騰退及清水還原通知書》進行回復,表示自己沒有違約。接下來的幾天,商場沒有回復,餐酒吧繼續營業,直到11月25日被商場方清退。
12月12日,紅星新聞記者來到現場,發現這家店鋪外面仍然被圍著,內部幾乎還原成了清水房,地上還堆著一些紅磚。
張先生表示,他9月底才交完這個季度(10月、11月、12月)的租金,商場現在就强行清退了店,而契约還有近一年才到期。店鋪裝修陞級剛半年就遇到這種事,他認為商場方將店鋪强行清空的行為不合理,希望對方給個說法,並進行合理的賠償。
商場方——
商戶多次違約,希望能與契约簽署者當面談
紅星新聞記者就此事採訪了該商場企劃部負責人,其表示,張先生所說與事實並不相符,公司與“Freedom Space”解除合同關係是由於對方存在多次違約:首先是商戶在非承租區域私自搭建雨棚、外擺區;第二,商戶私自更改了品牌名、店招和經營內容;第三,從2019年起有7次延遲支付租金、物業費。
該負責人表示,針對上述情况,11月3日,公司曾向商戶下達一個書面的限期整改函,提前告知了商戶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函發出後,商場一直沒有得到契约簽署者的回復,而在商戶給出的那份回函中,商場方認為回函上的張女士簽名沒有蓋指印,所以對其不予認可。
11月15日,商場方發出單方解約函;19日再發了一份物品騰退函,要求商戶將鋪面內物品進行清水還原。11月25日,商場方開始幫張先生騰空並還原店鋪。他們對整個過程進行了全程的錄影,店內的物品也都好好保存著。
該負責人稱,公司的所有行為都是在諮詢過律師後,在契约範圍內進行的。商場方也很希望與商戶進行協商,但張先生不是契约簽署者,與他商談沒有意義,而契约簽署者張女士一直沒能聯系上。
紅星新聞記者就此事採訪了高新區桂溪街道的工作人員,其表示,現在已經有工作人員聯系張先生和商場方,為兩方搭建一個平臺坐下來商談。
商場方企劃部負責人表示:“如果張先生可以拿到契约簽署者的授權,且被法律認可,我們也很願意和張先生當面談這件事的處理。”該負責人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對於張先生所稱的商場知道更改了招牌,希望他給出相應的證據。而外擺問題,張先生稱與商場簽了一份《展比特務合同》,實際情況是,張先生簽完字後交還商場,他們並沒有簽字認可。
12月13日下午,社區工作人員已經聯系到了張馨文女士本人,雙方將商談此事。
律師說法——
焦點:商場是否有權提前解除合同?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郭剛律師認為,對於商場出示的整改函,如果合同約定了商場可以提出整改通知、租戶需無條件履行,且已送達給租戶的話,租戶當然應該履行。雙方的租期確未到期,而且承租人也支付了租金,商場方不可以擅自清空店鋪內的東西,因為這些東西是有主之物,商場自身是不具有裁判權和執行權的。同時,依據契约相對性的原則,契约簽署者是張馨文女士,張先生本身並不是契约相對人,所以張先生確需取得張女士的授權才可與商場進行協商、調解等。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周衍律師認為,現時這個問題的覈心在於商場方是否有權提前解除合同。契约解除的情形有兩種,法律規定和雙方合同約定。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規定的前提下,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優先,換言之,如果出現了契约中解除情形,那麼取得契约解除權的一方有權依法行使。
本事件中,商場表示,公司與“Freedom Space”解除合同關係是由於對方存在多次違約。如雙方租賃協定中明確了這些違約情景屬於契约提前解除情形且商場方提供了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同時,商場方與該商戶並未就前述違約行為達成豁免的前提下,商場方可以依法行使契约賦予的提前解除權及其他救濟管道。如果店鋪對這個解除有抗告,建議趕快起訴。關於張先生是否有權出面和處理本事宜,需要結合授權文件進一步判斷。
太琨律創始合夥人、中國政策科學研究會特邀研究員朱界平律師表示,商場是否具有契约的解除權,主要依據雙方是否對契约的解除有明確的約定,如果承租人的行為觸犯了雙方所約定的契约解除條款,那麼商場就可以行使解除權。如果雙方對此沒有約定,要行使解除權則需要看違約行為是否達到了法律所規定的解除條件: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有:(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契约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契约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朱界平律師說,雙方在簽訂合同後,契约成立有效的情况下,都應堅持法律的誠實信用原則,按契约的約定履行契约。
紅星新聞記者杜玉全實習記者胡恒瑞
編輯張莉
(下載紅星新聞,報料有獎!)
評論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