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資料
近日,一則某地14歲少女被迫嫁給成年男子的新聞被廣泛關注,報導稱該地派出所接到14歲女孩報警稱被家人強迫出嫁,後經派出所、司法所、婦聯等有關組織配合,迅速將少女帶離。事件雖已平息,但是其中的種種問題卻給大家帶來諸多探討,若情況屬實,則雙方可能造成什麼法律後果?是否涉及刑事犯罪?今天,我們帶著這些問題一同討論。
經典案例
汪某,男,系江蘇某地人,其於2018年正月與袁某經人介紹後相識。戀愛一年多後,汪某與袁某於2018年6月登記結婚。婚後,雙方居住在女方袁某家中,與袁某母親李某共同生活。在此期間,兩人感情尚可,並於2020年4月生育了一名孩子,並在女方母親李某的要求下,將孩子取名為李小某。
讓汪某沒想到的是,在李小某出生後,李某遂以種種原因將汪某趕出家門,據汪某後來推測,認為李某覺得有了子孫後代就想將他趕回。隨後,李某在2020年6月以其女兒袁某的名義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不准離婚。
汪某按捺不住心中的怒氣,認為李某的行為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遂訴至法院,要求依法追究李某的刑事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汪某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李某涉嫌犯罪,不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汪某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應對建議
結合案例,針對本次案件的諸多情形,我們建議您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民法典》關於婚姻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1041、1042條之規定,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此外,根據《民法典》第1046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據此,少女家人及男方均無權強迫、干涉其婚姻自由。
同時,根據《民法典》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此外,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於1981年6月15日頒佈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第二條規定,回族男女的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女不得早於十八周歲。顯然,該少女年僅14周歲,遠遠低於全國及寧夏地方規定的允許結婚的年齡。
最後,根據《民法典》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三)未到法定婚齡。囙此,無論雙方是否進行婚姻登記、舉辦婚禮婚宴或同居行為,該少女與男方均屬無效婚姻,所收受的彩禮應當酌情返還。
2、若暴力逼婚,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根據《刑法》第257條之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本條規定,旨在保護公民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暴力干涉是構成本罪的主要特徵,即使用捆綁、吊打、禁閉、強搶等手段干涉被害人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若沒有使用暴力、或不足以干涉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則不構成此罪。案例中,汪某雖然對李某的種種行為不齒,但因李某並沒有採取暴力手段,且沒有干涉到雙方婚姻自由權利的行使,故而法院認定不存在構成犯罪的事實。
此外,根據本條第三款,若不存在致使受害人死亡的情形,本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的才處理,對於被害人沒有控告的,司法機關通常不能主動受理追究刑事責任,但如果被害人受強制、威脅等無法告訴的除外。
囙此,如果本次事件中,雙方對該少女存在前述的暴力逼婚的行為,則可能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但該案仍需該女孩向司法機關自訴處理。
3、若雙方發生關係,則可能涉嫌強姦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强奸論,從重處罰。”據此,若該少女實際年齡不滿14周歲,則無論女方是否同意,若雙方發生關係,則男方均涉嫌強姦罪。若少女年滿14周歲,而在其已明確拒絕的情况下發生關係,則仍然涉嫌強姦罪。
4、受脅迫婚姻的救濟途徑
根據《民法典》第1052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囙此,若在受脅迫的情况下與他人結婚,則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婚姻,保障婚姻自由的權利。
5、風俗與宗教
根據媒體報導,部分網友認為當地女生結婚年齡普遍較早,多在17-19歲已經嫁人;也有部分網友認為根據某宗教資料記載女子在14歲後可以結婚。但無論是從風俗習慣還是宗教信仰的角度出發,這都不應當超越法律規定的範圍。一方面,無論是全國還是寧夏地方性規定,該地少數民族女性也不得早於18歲結婚;另一方面,國家法律保障公民婚姻自由的權利。現如今,也應當移風易俗,宣導更加科學文明的婚戀觀念,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提醒】
因個案不同,文章不作為法律意見,詳細情况請聯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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