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一女子養娃年花20萬,前夫拒絕分攤費用:你這是隨意加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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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撫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改變而改變。現代婚姻中的青年男女對婚姻生活的態度很開放,一言不合就離婚的比比皆是,如果有子女的話,撫養費就成為雙方爭論的焦點。因為索要無果,劉雙雙將鄒剛告上法庭,要求他分攤小蓓年度教育及醫療支出費用。故此,法院依法駁回了劉雙雙請求鄒剛分攤教育費的訴求,僅僅支持分攤醫療費2.5萬元的訴求。

撫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改變而改變。

現代婚姻中的青年男女對婚姻生活的態度很開放,一言不合就離婚的比比皆是,如果有子女的話,撫養費就成為雙方爭論的焦點。那麼撫養費究竟怎樣確定,是否有下限和上限呢?一起來看看下麵這個案例。

我是京子光,講述法治故事,普及法律知識,歡迎閱讀。

鄒剛和劉雙雙原本是一對夫妻,婚後生育女兒小蓓,一家人在山東濱州市一個社區裏幸福地生活著。夫妻倆對孩子的投入可謂十分捨得,雖然兩人收入並不算高,但小蓓一年的各種生活、教育預算都達到10萬元以上。

這些費用包括小蓓的衣食住行,還有鋼琴、舞蹈、暑期夏令營、冬令營等各項費用,鄒剛雖然感覺支出有點緊張,但為了女兒,他還是咬緊牙關堅持著,一心想把女兒培養成才。

其實鄒剛這種心理是很多年輕父母的真實寫照,在子女身上花錢從來眼都不眨一下,哪怕偷偷地啃著幹饃喝凉水,也要先滿足孩子,而且在子女的教育上更是毫不含糊,這種情況普遍叫“雞娃”。

父母把心思放在孩子身上倒也無可厚非,但為了孩子的撫養教育小倆口也沒少鬧彆扭,因為各有各的想法和方法,久而久之發生衝突也並不意外。如果夫妻感情穩固,情商也比較高的話,一些細枝末節的不同意見都會消弭無形。

但並不是每個人都會替對方考慮,也不是每一份夫妻感情都堅如磐石。或許當初是始於顏值、敬於才華走到了一起,但相處日久,合於性格卻是需要夫妻共同磨煉的相處之道。由於沒有這方面的溝通,最終在小蓓即將邁進小學校門的時候,鄒剛和劉雙雙離婚了。

從雙方簽訂的協定來看,鄒剛幾乎算是淨身出戶,加上小蓓當時還沒有滿8周歲,且從現實角度來看,小蓓跟著母親劉雙雙也更為穩妥,因為鄒剛將房產等都讓給了劉雙雙。

就小蓓的撫養問題,鄒剛和劉雙雙還簽訂了一份協定,約定鄒剛每年支付小蓓撫養費6萬元,另外在小蓓成長過程中額外新增的醫療費和必要的教育費用,經雙方協商同意後,鄒剛和劉雙雙按照50 %的比例承擔。

從這份協定來看,雙方約定並未違反法律規定,囙此很順利地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第一年風平浪靜,鄒剛也按期支付了小蓓的撫養費用,而且在探視小蓓的過程中,還給小蓓購買了相應的禮品。

可是到了離婚第二年,一切就發生了變化,小蓓在這一年不僅生病住院花費了5萬元,而且劉雙雙在並沒有和鄒剛商量的情况下,自作主張給小蓓報了風雪南極夏令營、英式馬術課、初級高爾夫球課程,這些費用總計達到了20萬餘元。

在結算當年撫養費的時候,劉雙雙拿出了這份帳單,要求鄒剛進行分攤。這筆費用對於劉雙雙和鄒剛這樣的工薪一族來說並不是小數目,雖然鄒剛所在公司效益還不錯,但每月也僅僅只有一萬多元的收入,如果一年拿出五六萬來給小蓓作為撫養費,倒還勉强能過,但面對這筆分攤賬務,鄒剛猶豫了。

兩人原本就為離婚的事耿耿於懷,加上鄒剛對小蓓這筆教育帳單顯示出質疑。看到鄒剛有所為難的樣子,劉雙雙開始各種諷刺。當然鄒剛也不示弱,認為劉雙雙沒有和自己商量,擅自給女兒小蓓報了各種培訓班,超出了合理的撫養費支付範圍,也給自己新增了負擔,屬於隨意加碼行為,囙此拒絕支付。

這下不打緊,鄒剛的表現直接激怒了劉雙雙。從她的想法來說,小蓓是自己和鄒剛共同生育的孩子,鄒剛作為孩子的生父,是有撫養孩子的法定義務的,現在為了小蓓的教育發生的費用,鄒剛理應承擔一半,而且事先雙方都有約定,鄒剛必須進行支付。

可無論劉雙雙怎樣要求,鄒剛都明確拒絕,何况錢始終在鄒剛口袋裏捂著,劉雙雙說得再激烈,鄒剛不拿錢始終是空話。因為索要無果,劉雙雙將鄒剛告上法庭,要求他分攤小蓓年度教育及醫療支出費用。那麼,這錢鄒剛是不是必須給呢?

一般情况下,孩子的撫養費包括生活、教育、醫療三個部分,協定離婚的夫妻都會以固定生活費,教育、醫療分攤的管道確定撫養費數額和支付方式,從雙方的離婚協議來看,並不違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劉雙雙有足够的證據證明小蓓當年的各項費用具有撫養費性質且在合理範圍內,鄒剛是應當分攤支付的。

不過,這並不是沒有限制的。從法治實踐來看,撫養費標準各地規定不一,但在山東、江蘇、上海這樣的沿海經濟發達省份,撫養費數目可以是不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年總收入的20%至30%。

這是指有固定收入的父親或母親應當支付的撫養費基礎數,如果夫妻雙方協商的話,比例是可以適當提高的,但不得超過給付撫養費一方年總收入的50%。一旦超過這個數,法律可以不予支持。

而且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也有規定,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準確定。明確限定有兩個孩子的是可以適當提高撫養費支付比例的,但最高也不能超過給付人年總收入50%。

但這種提高支付比例的做法還必須具有以下幾個條件,一方面是子女的實際需要,比如學習、治療大病所需。第二方面要看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不能無限制地提高支付比例。第三還要看當地的實際生活水準。

而且在法治實務中,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於撫養費。

本文為京子光原創作品,歡迎閱讀。

法律規定的“撫養費”高低,終有定數,為人父母對孩子,終是愛。與其因為補償心理,走上一條“雞娃”的道路,不如與曾經的“合夥人”好好商量,給孩子更多的陪伴和理解,也許是彌合創傷最好的管道。

法院審理後認為,支付撫養費是離異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或對尚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應盡的義務。在審慎保障未成年人權利的基礎上,對於醫療費、合理的教育費用、必要的娛樂活動,法院應當支持按離婚協議約定比例支付。

但對於未經對方同意,並且超過一般家庭合理預期的高額教育費用,法院是不予支持的,除非當事人自願接受。故此,法院依法駁回了劉雙雙請求鄒剛分攤教育費的訴求,僅僅支持分攤醫療費2.5萬元的訴求。

本案其實也給眾多離異人士一個警示,撫養費給付雖然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但不能毫無限制地隨意加碼,也不能以撫養費必須給付綁定對方,這樣也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家裡有幾鬥米、幾尺布一定要清楚,要就米下鍋、量體裁衣,這樣才能讓自己的生活不至於陷入紛亂。

雖然在孩子的教育問題上捨得花錢是一種美德,但在自己無力負擔的情况下還是不能過分“雞娃”,不僅孩子吃不消,自己恐怕也會吃不消,甚至還會帶來無盡的糾紛和煩惱。(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說法,普及法律知識,人物均為化名,請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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