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一老闆租新房當員工宿舍,退租時房東要求賠償:破壞力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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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房屋租賃,在廣東這樣打工者多如牛毛的地方十分普遍。有些小公司老闆為了方便員工上下班,也會在公司附近租賃民房作為員工宿舍。莊慧珍針對屋內現狀要求婁輝賠償其家電損失,繳清拖欠的物業費和水電費,修復並歸還房屋。審理期間,婁輝認為,事發期間,莊慧珍並未和自己簽訂租房契约,且房屋損壞以及設施被搬走並非自己所為。

房屋租賃,在廣東這樣打工者多如牛毛的地方十分普遍。有些小公司老闆為了方便員工上下班,也會在公司附近租賃民房作為員工宿舍。

從內心來講,這是對員工的一種善意,也算作一種福利。但很多時候老闆和員工總是一對衝突體,工作中難免經常磕碰,如果員工素質低劣一點,辦公場所倒是不敢怎樣,但破壞員工宿舍卻是家常便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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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發生這種情況公司老闆基本上會報警處理,不過凡事也有例外,也有可能老闆自身與員工糾纏不清,不願意報警處理。那麼在退租的時候,肯定是會跟房東發生糾紛的,這時候房東應該怎樣找回自己的損失呢?

家住惠州大亞灣區的莊慧珍有兩套房屋,裝修後將其中一套出租給在大亞灣開辦公司的婁輝作為員工宿舍。當地房屋租賃相對規範,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契约,並就租賃期限、房租、房屋設施維修等方面達成了協定。

為了讓員工住得舒適開心,後來婁輝又和莊慧珍協商,要求莊慧珍為房子添置了空調、窗簾以及辦公座椅等設施。因為婁輝給錢非常爽快,雙方合作相當愉快,在租賃期滿之後,莊慧珍也沒有再要求婁輝簽訂租賃合同,但保持著事實租賃關係。

其實這種操作在廣東民間是廣泛存在的,因為畢竟是人情社會,再說前期的租賃合同約定得非常明白,只要租賃方繼續使用,也是應當按照此前約定進行房租給付,保持房內設施完整的。

有了此前的交際,莊慧珍認為婁輝是個可靠的人,在此後也很少到出租房去查看。就這樣又過了兩年時間,婁輝突然給莊慧珍來電話說要退租,當時因為莊慧珍家裡有事再忙,於是和婁輝約定次月再辦理退房相關事宜。

但在收房的那一天,莊慧珍卻徹底傻了眼,只見房屋的防盜門被打得稀巴爛,屋內更是一片狼藉,自己配寘的4部空調、3套辦公座椅不翼而飛,連窗簾都不見了踪影,才裝修了3年的新房看起來跟毛坯無異,這破壞力也太强了吧。

更讓莊慧珍幾欲暈厥的是,房屋涉及的水費、物業費已經拖欠了將近一年多。好端端的新房被搞成這樣,莊慧珍在平復心情之後,立即與婁輝取得了聯系,要求對方到現場進行處理,但婁輝拒絕前來,雙方在電話裏發生爭執。

莊慧珍針對屋內現狀要求婁輝賠償其家電損失,繳清拖欠的物業費和水電費,修復並歸還房屋。但婁輝在那一頭卻堅決拒絕全額賠償,並稱房屋並非自己居住,屋內損壞是員工所為,並不是自己搞的,莊慧珍自身也沒有盡到注意義務,也應當承擔一定責任。

這事兒搞得,從莊慧珍的內心來講,自己是基於對婁輝的信任,近兩年才很少到出租房進行查看,出現這麼大的損失,婁輝作為房屋租賃者應當賠償自己,現在卻推諉扯皮,顯得很不道地。莊慧珍於是再次打電話要求婁輝給自己一個交代,但婁輝已經將莊慧珍的電話拉黑。

婁輝的這一舉動徹底激怒了莊慧珍,既然如此,那只有法庭上見了,就不信你婁輝還能辯出什麼花樣來,於是莊慧珍一紙訴狀將婁輝告上法庭,要求承租方婁輝支付包括家電、窗簾被拆等財產損失、拖欠房租、水電費、衛生管理費和誤工費等共計2.5萬餘元。

審理期間,婁輝認為,事發期間,莊慧珍並未和自己簽訂租房契约,且房屋損壞以及設施被搬走並非自己所為。所有的損失應歸責於莊慧珍自身看管不力,應當自行承擔損失。

事實上,莊慧珍確實在第一年租賃期滿之後,沒有再和婁輝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契约。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啥叫不定期租賃呢?其實從字面上就可以理解,就是沒有期限的租賃行為。這種租賃形式,房東和承租方都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法律規定,房東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這也是對承租方進行的一種法律保障,避免承租方隨時露宿街頭。

這種關係實則把是否退租的權利交給了承租方,對房東多少還是有點影響的,如房東要收回房屋,除非承租方同意才行。另外,法律還規定了房東及時減損義務,也就是房東在租賃期內應當對房屋現狀進行合理查看,當然是要在征得承租方同意的情况下,承租方沒有合理理由不能拒絕房東查看房屋。

莊慧珍在長達兩年的時間裏,並未對房屋情况進行查看,雖然其辯稱是基於對婁輝的信任,但因為長時間對出租屋放任不管,也未及時對現狀提出異議,喪失了寶貴的舉證時間,現在婁輝死咬房屋並非自己破壞,確實讓人難辨真偽。

但是否婁輝認為自己沒有親手破壞房屋和將屋內財物搬走,就不承擔責任呢?當然不是。婁輝作為房屋承租方,是有義務對屋內設施和房屋完整性盡到保管義務的,這方面也是有法律規定的,婁輝想把自己洗白,確實有點不道地。

民法典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由於雙方互有責任,且均存在舉證不力。為了徹底化解這起衝突,法院决定採取調解手段進行處理。在權衡利弊之後,莊慧珍和婁輝都同意進行調解,但是一談到具體的事項,雙方又爭論不休,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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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案情梳理,法院調解員利用“背靠背”進行調解,一方面對莊慧珍安撫和疏導,並釋明按照國家規定,家用電器應按照使用壽命確定折舊率,要完全按照市場價格要求婁輝賠償也不合理,並據此計算出加點折舊費。

另一方面,對婁輝進行說理說法,指出婁輝的錯誤觀點,雙方雖然沒有續建房屋租賃契约,且損失並非婁輝本人造成。但契约依法應當認定為不定期租賃,現在的情况雙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婁輝作為承租方沒有盡到房內設施保管義務,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經過依法依理的教育和苦口婆心的勸說,雙方都覺得在本案中都有不足之處,再說法院判決是相當重視證據的,如果雙方依然堅持己見,不願化解矛盾,將造成糾纏不斷的訴累,對誰也沒好處,最終雙方就賠償金額、支付方式、支付限期等達成了共識,簽下了調解協定,並按協定履行完畢。

這樣的處理結果無疑是最好的,對於婁輝這樣的小老闆來說,為了解决員工的住房問題也是煞費苦心,現在搞成這樣,因為沒有及時報警,平添了不少的損失,任誰心裡也是個疙瘩,但婁輝畢竟是承租人,出現這個問題也是必須解决的,莊慧珍也沒有義務去調查究竟是哪一名員工搬走了空調,損毀了房屋。

但作為房屋租賃人,莊慧珍應當在合同簽訂前,就房屋查看、維修方面提前和承租方進行詳細約定,並預防這樣的結果發生。不然,到時候出現了情况,真是扯不斷理還亂,加上舉證困難,會讓人相當煩惱,真是教訓啊!(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說法,普及法律知識,人物均為化名,請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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