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發佈通知從嚴落實常態化防控措施
依法嚴懲15種違反疫情防控行為
本報海口12月9日訊(記者 馬珂實習生 王菲)12月9日,海南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發佈《關於進一步壓實“四方責任”從嚴落實常態化防控措施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我省將壓實“四方責任”,從嚴落實常態化防控措施。對落實“四方責任”不到位的個人、組織、部門和屬地政府,視情况啟動問責,情節嚴重的將追究法律責任。
《通知》同時公佈了納入懲處的違反疫情防控行為:
1.納入核酸檢測範圍的人群,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範圍的人群;出入社區、量販店、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開展體溫監測、不按規定“掃碼亮碼”的人群。根據情節,可處警告、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妨礙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2.封控、封閉社區的居民違反有關規定,擅自外出、聚集。根據情節,可處警告、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妨礙傳染病防治罪、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3.拒不服從人民警察、疫情防控部門採取的防控措施,强行沖闖公安機關設定的警戒帶、警戒區、檢查站(點);不按規定報告,隱瞞、謊報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資訊。根據情節,可處以警告、罰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以妨礙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4.居民和企業不配合開展疫情防控相關的消毒工作;拒絕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門開展的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根據情節,可處以警告、罰款、拘留;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尋釁滋事罪、妨礙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醫療救護人員、疫情防疫人員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採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根據情節,可處警告、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6.毆打、侮辱、威脅醫務人員及服務保障人員,擾亂醫療機構及隔離觀察點正常秩序。根據情節,可處警告、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以涉嫌侮辱罪、尋釁滋事罪、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7.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在各類場所中發現的健康碼為黃碼、紅碼的人員,不按照規定在原地等候處置,遵守隔離醫學觀察或者居家健康監測規定。根據情節,可處以警告、罰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8.集中隔離或居家隔離期間違規接觸其他人員,或者隔離結束後,不按照規範嚴格居家健康監測,非必要進行外出活動;疫情防控期間,違反規定組織、參加打麻將、打牌、餐飲、娛樂等聚集活動;具有發熱、乾咳、乏力、嗅覺味覺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結膜炎、肌痛和腹瀉等症狀的人員,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到發熱門診就醫。根據情節,可處警告、罰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以妨礙傳染病防治罪、危險管道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9.故意編造、傳播疫情有關的謠言、謊報疫情、警情。根據情節,可處警告、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或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定罪處罰。
10.故意洩露、傳播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個人隱私。根據情節,可處警告、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以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定罪處罰。
11.違反疫情防控規定,藥店或者個人等違規售賣感冒發熱藥品;違反疫情防控規定,進口、銷售、購買進口冷鏈食品。根據情節,可處警告、罰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以妨礙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12.在疫情防控期間,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用品、藥品或涉及民生的物品。根據情節,可處警告、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13.新冠肺炎疫情監測中,不嚴格按規定對特定人群及環境開展核酸檢測的屬地責任部門,與拒不配合被檢測的人員和機构。對屬地責任部門的直接負責的首長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按照黨紀政紀給予處理;情節嚴重的,以濫用職權罪、怠忽職守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對被檢測的人員和機构,根據情節,可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14.有關組織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措施、及時消除已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根據情節,可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15.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國家工作人員未及時履行職責或未採取有效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以濫用職權罪或者怠忽職守罪定罪處罰。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同時,對直接負責的首長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按照黨紀政紀給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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