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買車切忌向個人帳戶轉帳。
交了錢買車卻無法提車,北京現代車主王女士正為此發愁。
近日,王女士向《消費者報道》反映,稱她在天津的一家官方4S店購車,付款多日後遲遲未能提車。王女士表示,4S店稱並未收到她支付的購車款項,相關錢款被銷售人員“私吞”。事發多日後,涉事4S店並未向王女士提供此次事件的調查結果,也沒有提供退款、完成購車流程、賠償和道歉等措施,為此,王女士還在黑猫投訴平臺發帖投訴。
按照契约付款購車卻無法提車,這樣的交易流程究竟如何實施?車主又應該如何維權?涉事4S店和北京現代方面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為此,《消費者報道》進行了採訪調查。
購車過程有“貓膩”
“買車的費用一共是130145元,訂車當天我就全部支付了,不過到現在我都沒能提車。”王女士在接受《消費者報道》採訪時說道。
2021年9月19日,王女士在天津的一家北京現代官方4S店——天津瑞芝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瑞芝4S店”)購買了一輛ix35汽車,並在當天支付全部車款。不過,現時王女士仍未能提車。究其原因,是購車過程存在“貓膩”。
王女士表示,當天她和愛人在天津瑞芝4S店看車,隨後决定買車,並與天津瑞芝4S店簽下購車契约。“準備交錢時,已經是傍晚快到下班時間了,接待我們的銷售人員表示要先問一下財務人員是否已經下班。”
隨後,銷售人員向王女士表示財務人員已經下班。“說完之後,銷售人員就表示帶我們去一個地方交錢,我愛人就跟著他去了一個銷售經理的辦公室。”王女士表示,這位銷售經理姓劉,“我在之前看車的時候見過這個劉經理,他的確是這家4S店的工作人員”。
根據王女士的說法,這位劉姓銷售經理在辦公室內向王女士的愛人提供了一個銀行帳號。“劉某跟我男朋友說可以先把購車的錢轉到他的私人帳戶,等完成其他購車流程後就可以提車了,我男朋友也是將信將疑,不過之前見過劉某,當時也看到他穿著4S店的工裝,戴著有名字的胸牌,所以最後還是把錢轉給他了。”
轉帳記錄顯示,王女士通過支付寶,分三筆一共將130145元轉入劉某的帳戶。王女士表示,轉帳完成後,銷售人員未提供購車契约檔案、收據、發票等資料,“只是讓我回去等提車的消息”。
然而,等待了2個多月之後,王女士仍然未能拿到自己購買的汽車。
銷售人員“私吞”款項,車主“錢車兩空”
等待提車期間,王女士多次向天津瑞芝4S店諮詢提車的具體時間,不過並未得到確切的答覆。“我多次問4S店什麼時候能提車,他們沒有給我一個準確的時間,一直就是拖延,發票那些資料也沒有給我,我才意識到可能出問題了。”
果然,等待提車多日後,王女士表示,有天津瑞芝4S店工作人員向其表示店鋪未收到她的購車款項,相關款項被劉某侵佔,天津瑞芝4S店已經報警處理。
“現在的情况就是,天津瑞芝4S店表示沒有收到我購車的錢,錢被劉某‘私吞’了,除非劉某把錢還給4S店,否則我就不能提車,錢也拿不回來。”王女士說道。
不過,王女士表示現時已經無法與銷售經理劉某取得聯系。“這件事出來後,天津瑞芝4S店告訴我劉某已經離職,大概是國慶日前後左右的時間被4S店開除的,現在我支付的購車款項也不知去向。”
王女士認為,自己全程在天津瑞芝4S店購車,4S店應該負責處理車主投訴的問題,而不能因為一個工作人員侵吞資產的行為就讓購車流程停滯。“從我們發現問題到現在,天津瑞芝4S店從來沒有公佈此次事件的調查結果,也沒有提供退款、完成購車流程、賠償和道歉等措施,似乎這個事就跟他們店無關,只是劉某的個人行為,我認為天津瑞芝4S店是在推卸責任,消極處理。”
王女士表示,自己曾經撥打北京現代的客服電話進行投訴,不過問題仍未得到解决。“天津瑞芝4S店還要求我撤銷在廠家的投訴,不然就不給我解决問題。”
12月8日,《消費者報道》撥打了天津瑞芝4S店的聯繫電話,一比特接聽電話的工作人員表示,王女士反映的情况確有其事,“這位客戶將購車款項轉帳至銷售經理的個人帳戶,我們店是沒有收到這筆款項的,所以沒法滿足客戶要提車的需求。”該工作人員表示,會向領導反映具體情況,並會儘快作出詳細回復。
當天下午,天津瑞芝4S店一比特相關負責人回電《消費者報道》,對方表示:“我們非常歡迎媒體來監督並介入協調事件,不過這件事本身比較複雜,我們也不方便在電話中詳細溝通此事。”
與此同時,就王女士反映的問題,《消費者報道》向北京現代方面發送了採訪函,截至發稿前未獲回復。
律師解讀:如是職務行為4S店可能涉嫌違約
知名法律博主@談典看法、上海中聯(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小明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本案中,如果4S店銷售經理有代收款的許可權或者崗位職責,而消費者也沒有被明確告知付款方式和通路,並且消費者有理由相信可以把購車款交給銷售經理,那麼,銷售經理個人帳戶收車款的行為就可能被視為職務行為,4S店應當履行契约約定,向消費者交付車輛。否則,4S店就不用承擔責任,消費者只能向涉事銷售經理索賠。”
對於銷售經理劉某的行為,郭小明指出:“如果銷售人員事先就有騙取客戶購車款的目的,在客戶把錢轉到銷售經理個人帳戶後,再把錢私自使用,可能涉嫌詐騙罪;如果事先沒有詐騙的意圖,在代收購車款後私自挪用資金,金額超過10萬元且三個月未還,或者歸還時間雖然沒超過三個月,但是金額超過10萬元、進行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嫌挪用資金罪。”
為此,郭小明建議,王女士可以通過報警、向市場監督部門舉報,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管道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實際上,這並非《消費者報道》第一次報導消費者在購車時將款項轉入個人帳戶的問題。今年10月,《消費者報道》詳細報導了深圳多位雷克薩斯車主在一家官方4S店購車時,將款項轉帳至店長的個人帳戶或另一家公司的帳戶,導致出現店長失聯、消費者無法提車的局面(詳見《交了錢買雷克薩斯4S店店長竟失聯,車主:還我血汗錢》)。
“在本案中,消費者將購車款項轉帳至銷售人員的個人帳戶,或者對款項的流向不知情,我們建議消費者要注意購車契约中列明的付款方式、支付通路等資訊,在購車時要注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向個人帳戶轉帳,付款後可要求銷售方當場出具加蓋4S店印章的收費憑證,保留相關轉帳憑證,並及時要求對方開具發票,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郭小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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