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療系統工作10年後,青海女護士格日措突然被提拔成為派出所長,此後,她的職場生涯進入“快車道”——原本默默無聞的格日措在警隊頻繁升職、受獎,並迅速崛起成為當地公安系統的重要人物之一。
對此,外界猜測頗多,稱其有“貴人”相助。但至今,其中奧秘未解開。
格日措的“好運”維持了9年。今年6月,她被查後被控涉嫌貪污、受賄。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問題均發生在公安系統任職期間。
12月8日,這起職務犯罪案件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上游新聞記者獲悉,庭審中,格日措的老領導、比她大12歲的當地警察局原局長不斷為其喊冤。
這名原局長說:“無緣無故的一個人替我背黑鍋,讓她進監獄,我確實忍受不了。”
女護士在公安系統平步青雲
格日措的傳奇履歷,為這起普通的職務犯罪案件增添了猜測。
公開資料顯示,格日措,女,1979年5月出生,青海瑪沁人,大學本科學歷,2002年12月參加工作。
格日措的第一份工作是在果洛藏族自治州瑪沁縣昌麻河鄉衛生院擔任護士。
瑪沁縣地處國家“三江源”生態保護覈心區,是果洛州政府所在地,距省會西寧市420公里,距離瑪沁機場5.5公里。
公開報導顯示,瑪沁縣平均海拔4100米,自然環境嚴酷,基礎設施落後,曾經是深度貧困縣,直到2020年4月,該縣才宣佈脫貧。
有報導顯示,2019年,瑪沁縣實現整體脫貧的這一年,地區生產總值達到14.62億元,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達2.24萬元。
而格日措最初所在的昌麻河鄉衛生院,地理位置更為偏遠。因雪山阻隔,開車前往瑪沁縣政府,導航距離也需5小時左右車程。
在昌麻河鄉衛生院,格日措工作了9年,期間她的工作成績如何,未曾有過披露。
2011年11月,格日措被調至距離縣城更近的大武鄉衛生院,擔任護師一職。在大武鄉衛生院,格日措僅僅呆了6個月。然後,此前沒有任何政法工作履歷的格日措突然被調至瑪沁縣司法局擔任職員。從此,她的職場人生也進入令外界驚愕的“快車道”。
入職瑪沁縣司法局兩個月後,格日措順利入黨;入職瑪沁縣司法局僅一年後,毫無從警經驗的格日措被任命為瑪沁縣警察局德爾尼銅礦派出所長,副科級。
擔任德爾尼銅礦派出所長6年後的2019年9月,格日措再受提拔,任瑪沁縣警察局政工監督室主任、紀檢書記,成為當地公安系統的重要人物之一。
此次任命僅過8個月後,格日措又一次獲得提拔,成為瑪沁縣縣委巡察辦主任,正科級。
除了職務得到提拔,上游新聞記者從權威通路獲悉,原本默默無聞的格日措在進入公安系統這8年,幾乎年年受獎,全部獎狀加起來,一名成年男性抱起都有些吃力。
只是,格日措的職場“好運”僅維持了9年。因涉嫌嚴重職務違法,2021年2月,果洛州監委對其立案調查,6月2日,格日措被果洛州監委採取留置措施。
與縣警察局原局長存在特殊關係?
一名毫無從警經驗的女護士,如何能在入職縣司法局僅一年後便被提拔為派出所長?當地警界內外均有微詞。
當地有警察告訴上游新聞記者,有的警察幹一輩子也未必能當上派出所長。
另有警察告訴記者,派出所具有保一方平安的使命和責任,除了業務能力,所長還需具有協調能力和相應的領導力。
上游新聞記者從權威通路獲悉,雖然從履歷上看,格日措進入警隊後,其職務為該縣警察局德爾尼銅礦派出所長,但日後她曾交代,該派出所的具體工作一直是由副所長主持,而她的真實職務是瑪沁縣警察局辦公室主任。
除了職務提拔存在質疑,格日措的入黨經歷也頗有蹊蹺。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日後,果洛州紀委監委對格日措做出開除决定時,曾專門指出,“其黨員身份組織部門不予認定”。
有其他地區從事組織部門工作的人士分析稱,能有此結論,說明格日措在入黨資料、程式等方面可能存在嚴重問題。
當外界猜測增多後,有人將主要原因歸結於其相貌,網友中不乏以“漂亮”稱讚格日措的。
當美貌與傳奇履歷相結合後,有傳言稱,她之所以能獲反常提拔,源於“貴人”相助。更有網友直接指出,格日措的“貴人”便是時任瑪沁縣副縣長、縣公安局長柔智,並稱二人之間存在特殊關係。
公開資料顯示,柔智比格日措大12歲,格日措還在上大學時,柔智已在當地任鄉長。2006年,柔智被任命為瑪多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2011年7月起,柔智一直擔任瑪沁縣副縣長、縣公安局長一職。
當地政法系統人士向上游新聞記者評估柔智稱,他能力强、有手腕、性格強勢,歷年來,在當地屢破大案要案,在當地公安系統頗為有名。
上游新聞記者從官方披露資訊及二人供述中,均無法佐證外界傳言。
上游新聞記者獲悉,二人均各有家室,唯一可以確認的關係為上下級,因格日措進入警隊後,一直在瑪沁縣警察局辦公室工作,二人往來較為頻繁。
而為何格日措會擁有如此傳奇履歷?其中奧秘,至今仍未解開。
公訴機關:她與縣警察局原局長是職務犯罪的同案犯
雖然,官方資訊無法證實二人存在特殊關係,但在涉嫌職務犯罪中,二人被指為同案嫌疑人。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今年2月,因涉嫌嚴重職務違法,二人先後被果洛州監委立案調查。格日措被立案比柔智還要早一天,而柔智被留置將近3個月後,格日措才被留置。
此後,二人在同一天被刑拘、同一天宣佈被逮捕。
公訴機關指控,柔智犯有單位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貪污罪和受賄罪四項罪名。而格日措被指犯有貪污罪和受賄罪。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格日措被指所犯問題均發生在其公安系統任職期間,且具體問題均與柔智有密切關係。
該案除柔智和格日措外,瑪沁縣警察局也成了被告。
該局曾以“協定費”“贊助款”等名義收取4家公司共計1220.843萬元,被指涉嫌單位受賄罪。
12月8日,達日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對於公訴機關指控,瑪沁縣警察局委託代理人從始至終無任何抗告。但柔智和格日措均提出異議,並拒絕簽署認罪認罰書。
柔智及其辯護人均認為,公訴機關指控柔智犯有組織受賄、濫用職權、貪污三項罪名均不成立,其行為僅涉嫌挪用公款罪和受賄罪,而受賄罪涉案金額也存有抗告。
格日措認為其無罪,其辯護人也當庭為其做無罪辯護。
縣警察局原局長當庭為“下屬”喊冤
上游新聞記者獲悉,該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公訴機關指控二人罪名是否成立。
記者注意到,格日措被指犯有貪污罪和受賄罪,但格日措及其辯護人均認為其無罪,而柔智當庭也多次為格日措喊冤,並將公訴機關指控格日措受賄行為辯稱是自己所為。
“借26萬和6萬的事情(注:格日措受賄涉案金額),都是我的事情,跟格日措一分錢關係都沒有……”柔智當庭稱,“實事求是,我也說句心裡話,無緣無故的一個人替我背黑鍋,讓她進監獄,我確實忍受不了,是我的事情就是我的事情……”
公訴機關指控貪污罪時,曾出具證人證言、書證、轉帳憑證等證據證明,柔智和格日措具有共同貪污行為。
《起訴書》顯示,2014年4月,某公路項目欲在施工現場設立保通維穩點,柔智提出該項目部承擔派駐執勤警察的薪水、加班費、伙食費和取暖費,並簽訂了《協議》。之後,柔智安排格日措提供一張格日措本人的銀行卡給該項目部,該項目部通過公賬匯給格日措個人帳戶38.43萬元,格日措出具書面收據。
《起訴書》顯示,之後柔智、格日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收入不入帳管道,侵吞應給付瑪沁縣警察局執勤警察的保通薪水,柔智安排格日措取款、轉帳,將其中的30.2051萬元個人使用、揮霍;格日措將其中8萬元用於購房。
對於貪污罪指控,柔智認為,他的行為並非貪污,而僅構成挪用公款。而格日措的一切行為只是奉命行事,貪污與她無關。
格日措辯稱,她只是按照柔智的命令行事,屬於職務行為,並非貪污。當時,縣警察局下屬各單位財物管理混亂,均沒有公賬,通常慣例都是打入內勤的個人帳戶,且更容易用於公務開支。她當時作為縣警察局辦公室主任,並未察覺此舉不妥。之後,取款、轉帳也是遵照柔智的命令行事。柔智之前欠她的錢,囙此她從該帳戶取出8萬元時,柔智告訴她,先用這筆錢給她還錢,她也沒覺得有何不妥。
格日措辯護人認為,格日措無貪污主觀故意,且錢款去向等並不能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格日措有貪污行為,即使格日措有錯,也屬於違規,並非違法。
公訴機關在指控格日措受賄時,共列出兩起受賄事項。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這兩起事項本與柔智無關,但柔智卻辯稱,這兩起受賄行為均與自己有關,與格日措無關。
《起訴書》顯示,2014年10月20日,格日措以借為名,向負責維修改造瑪沁縣警察局舊看守所項目的負責人索取6萬元用於繳納她的部分購房款。
格日措及其辯護人否認指控,辯稱這屬於民間借貸行為,而非受賄。格日措已用現金委託柔智代為償還,該專案負責人日後沒向格日措追討,直到案發後,格日措才得知,柔智並未實際歸還這筆錢。
柔智也稱,格日措確實把錢給他了,讓他代為償還,只是他沒還。
《起訴書》顯示,2016年6月19日,格日措以借為名,向劉某索取20.5462萬元用於購買位於成都的一套商品房部分房款,之後委託劉某進行裝修,裝修費6.39萬元也全部由劉某支付。
上游新聞記者獲悉,劉某常年承包瑪沁縣警察局有關施工項目。
對於這一指控,格日措和柔智當庭均提出異議。二人均稱,成都這套房的實際擁有者是柔智,而非格日措。並稱,劉某夫婦、柔智和格日措一同前往成都看房時,柔智欲買房,但當時沒帶身份證,就讓帶了身份證的格日措辦理了購房手續,由於這套房是用格日措身份證登記購買的,日後,這套房的其他手續也都是格日措負責辦理。
格日措稱,因為房是柔智的,之後關於裝修的事情她也沒再過問。
柔智則稱,他周圍朋友都知道他在成都有套房。而格日措說,她周圍親友都不知道這套房的事情。
對於二人辯解,公訴人並不認可。公訴人出具劉某等人證言、書證、轉帳憑證等證明,“成都房子是給格日措買的”,而非柔智。庭審時,這套房仍在格日措名下。
公訴機關認為,柔智和格日措均屬於一人犯數罪,結合庭審表現,應當數罪並罰。
公訴機關給出的量刑建議為:對柔智數罪並罰應判處有期徒刑13年到15年為宜;格日措應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5年到6年為宜。
對此,二人均認為量刑建議太重。
柔智及其辯護人認為,柔智的行為不構成單位受賄罪、濫用職權和貪污罪,僅構成挪用公款和受賄的嫌疑,且柔智具有主動到案、坦白自首等情節,兩個罪名應當判處有期徒刑5年左右為宜。
格日措的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格日措兩項罪名均不成立,法院應依法對格日措做出無罪判决。即使合議庭認為格日措存在過錯,也應充分考慮其為初犯、案發後能積極退贓、平時工作表現良好,多次受獎,具有坦白情節,依法應從輕處罰。
因該案重大,當庭未做宣判。
來源:上游新聞/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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