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為進一步做好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減輕羣衆檢測費用負擔,調整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相關政策。
二、目標任務
根據本市工作實際,進一步降低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項目價格。
三、涉及範圍
本市公立醫療機構、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疾控中心以及相關組織、人員。
四、主要內容
(一)調整“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項目價格,單樣本檢測價格調整為35元/次。同步調整混合檢測價格,即根據疫情需要,按照市衛健部門科技要求和標準實施混合檢測時,5個樣本及10個樣本混合檢測,每樣本統一按不高於8元收費。上述價格為最高指導價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相關部門將綜合考慮檢驗科技發展進步和相關成本變化等因素,對項目價格進行動態調整。
(二)疾控中心和其他相關組織的補償標準按照本通知相應調整。
(三)各有關醫療機構應當主動在顯著位置公示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及混合檢測價格,嚴格按照規定向患者提供服務並收取費用,規範自身價格行為。單純進行核酸檢測的,不得收取門診醫事服務費。各檢測機構應同時提供不同服務,供羣衆選擇。
(四)市、區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做好台賬統計及時結算,落實責任,確保政策平穩實施,並密切關注政策執行情况,跟踪政策實施效果。
(五)政策執行時間自2021年12月1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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