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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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前,東莞市人大常委會正式向社會公佈《東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該《條例》於今年12月1日獲廣東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準予,將於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據悉,《條例》是今年東莞市獲省人大常委會準予實施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規。

日前,東莞市人大常委會正式向社會公佈《東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下稱《條例》)。該《條例》於今年12月1日獲廣東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準予,將於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據悉,《條例》是今年東莞市獲省人大常委會準予實施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規。《條例》共七章五十二條,對電動自行車管理中各單位和個人的職責,電動自行車及零部件生產、銷售、維修、回收要求,登記上牌、變更、註銷、過渡期制度,通行保障和要求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將為東莞市規範管理電動自行車提供法治支撐。

東莞電動自行車保有量已超200萬輛

東莞是電動自行車生產和使用大市。東莞市電動自行車協會提供的資料顯示,全市共有售賣電動自行車商鋪2000餘間,電動自行車保有量約230萬輛。

近年來,東莞市電動自行車保有量快速增長,在方便人民群眾出行的同時,也給城市管理工作帶來了新的挑戰。一方面,電動自行車保有量快速增長,讓“車與路”以及停車、充電設施供需之間的衝突進一步加劇,給交通秩序管理和都市市容管理帶來巨大壓力。另一方面,東莞市涉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近年有所上升,迫切需要通過規範管理,來壓減電動自行車在交通和消防領域的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根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强電動自行車國家標准實施監督的意見》等相關要求,立足東莞市的實際,東莞市人大常委會用好地方立法權,加快推進電動自行車管理的立法工作,以高品質立法推動東莞市城市交通品質提升,回應人民群眾關切,落實中央政策,努力做到保民生、順民意、暖民心、解民憂。

對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上牌管理

《條例》聚焦電動自行車的生產和銷售管理、登記管理等重點環節作了明確規定。在加强電動自行車源頭管控方面,《條例》圍繞執行現行國家標準,重點從生產、銷售等環節入手,規定生產用於國內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和進口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零部件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要求,且要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

《條例》明確,銷售者應當提供產品品質合格證和發票等。《條例》還對拼裝、非法改裝和加裝等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為順應廣大群眾的出行需求,落實國家政策,《條例》以實現好、維護好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立法的根本出發點,推進電動自行車合法上路。《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電動自行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上牌,取得行駛證並懸掛號牌後可上路行駛。為方便群眾為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條例》還明確了多方面的保障措施。

其中,《條例》第十三條提出,鼓勵電動自行車銷售者實行帶牌銷售。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帶牌銷售提供便利。《條例》第十七條提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登記的流程和途徑,通過合理設定登記辦理點、利用線上政務服務平臺或者委託社會化服務網點採集登記資料,簡化辦理流程,以電子材料代替紙質資料,提供證件寄遞服務等管道,為辦理登記提供便利。

設定兩年過渡期管理

針對現階段東莞市存在大量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實際,《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將對《條例》施行前羣衆購買的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設定兩年過渡期管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發放臨時號牌,過渡期滿後不得上道路行駛。《條例》第十五條還提出,鼓勵採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管道回收廢舊或者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條例》還對電動自行車配套保障和安全使用等事項作出規定。

聚焦羣衆反映強烈的通行難、停車難、充電難、理賠難等突出問題,《條例》製定了多項配套保障措施。如在非機動車道設定方面,《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要合理規劃非機動車道,建設方便電動自行車通行的設施,為電動自行車通行提供條件。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的,應當合理設定非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應當盡可能形成相互連貫的路網。

在停車場所設定方面,《條例》第三十四條明確,在人員流動較多的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套規劃、建設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地。公共辦公場所和居民住宅區應當設定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和充電設施。因客觀條件受限無法設定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應當劃出一定的安全區域,設定電動自行車臨時停放點。

確保依法管理和保障民生並重

同時,針對電動自行車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問題,《條例》也作出規定,全力防範電動自行車的安全風險。其中,在交通安全方面,《條例》從電動自行車車輛上路條件、通行規則、禁止行為,從事物流、快遞、外賣等配送活動企業及行業組織管理等各個方面進行了細化和完善。

消防安全方面,《條例》規定不得將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場地設定為電動自行車充電區域以及不得在上述區域停放、充電,禁止在共用走道的住宅內充電,禁止電動自行車進入電梯內等具體要求。

此外,《條例》在法律責任專章中,還從銷售、登記、通行、停放、消防安全保障等多個方面引用或者創設了一系列的行政處罰措施,與上述規範相結合,形成强有力的抓手。

【記者】李玲玉

【攝影】龔名揚

資料來源:東莞人大

【作者】李玲玉;龔名揚

【來源】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用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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