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女子為瘦身做腸道水療,致殘後索賠無門:店都沒了該找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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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很多人想盡各種辦法保持自己的身材,除了健身鍛煉之外,還有理療、治療,甚至不惜向自身動刀子、下管子,手段可謂花樣百出。那麼,羅秀兒因腸道水療造成損傷致殘,究竟該誰承擔賠償責任呢?基於此,法院最終判決羅秀兒承擔次要責任,曾芳芳、張强承擔主要責任,扣减已經賠付的3萬餘元醫療費後,曾芳芳、張强應當賠償羅秀兒各項損失11萬餘元,法院同時駁回了羅秀兒其他訴訟請求。

愛美之心,人皆有之。很多人想盡各種辦法保持自己的身材,除了健身鍛煉之外,還有理療、治療,甚至不惜向自身動刀子、下管子,手段可謂花樣百出。

因為有需求,也就催生了各種美容機構的誕生,不過因為良莠不齊加上不太規範,各類美容侵權法律問題也隨之出現,真是讓人煩不勝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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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秀兒是個十分愛美的女子,雖然居住在慈利這樣的小縣城裡,但時尚感絲毫不比長沙等大城市差多少,為了讓自己身材始終保持年輕狀態,羅秀兒可謂不惜血本不怕痛苦。

從去年開始,羅秀兒感覺自己身材有點走樣,而且內分泌有點失調,在慈利縣一家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務時,店主曾芳芳向羅秀兒表示,她這種感覺是因為腸道出現了問題,進行幾個療程的腸道水療就能修復,而且還能起到極好的美容瘦身效果。

這種療法有沒有科學依據不好下結論,但聽起來還是蠻不錯的。據曾芳芳介紹,腸道水療服務主要是將配寘好的一種液體通過某種管道注入人體內,以達到清洗大腸,保持腸道內正常菌群平衡的效果。總之說起來十分高大上,又有點符合身體病症的樣子。

為了美,羅秀兒是捨得下功夫的,也根本不怕死的。於是主動接受了曾芳芳介紹的腸道水療服務,可是曾芳芳店內水療師剛將液體注入羅秀兒體內幾分鐘,羅秀兒就感覺到身體嚴重不適,並伴隨顫抖、暈厥還有失禁等症狀。

這種表現把店主曾芳芳也嚇壞了,趕緊招呼店員一起將羅秀兒送往當地醫院救治。經過一番治療,羅秀兒在醫院住了將近兩個月才漸漸有好轉,命算是撿回來了,但身體經鑒定造成了九級傷殘。

做一次美容不僅沒達到效果,還傷了身體花了錢,羅秀兒當然不願意了。而且鑒定上寫得明明白白,羅秀兒的損傷與曾芳芳美容院灌腸操作不當存在直接因果關係,這無論如何應該美容院負責,賠償自己的損失。

可是,當羅秀兒找到曾芳芳進行索賠的時候才發現,事發美容院已經註銷,而曾芳芳又另行開設了一家美容院。羅歡兒不僅沒得到正面答覆,面對的還是索賠無門,因為從本質上來講,事發的美容院已經不存在了,那麼羅秀兒究竟該告誰才能得到賠償呢?

其實從很多美容店發生的糾紛案例來看,很多美容店業主在出事後都會選擇停業或者註銷美容院,來逃避或者推諉消費者的索賠,如果是輕微損傷,很多人覺得索賠麻煩,也就偃旗息鼓了,導致這種管道屢試不爽,也成為業內人士逃避侵權責任的鬼蜮伎倆。

但羅秀兒可不是容易打發的主,在協商無果之後,她一紙訴狀將曾芳芳及其合夥人張强,以及曾芳芳開設的另一家美容院都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那麼,羅秀兒因腸道水療造成損傷致殘,究竟該誰承擔賠償責任呢?

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曾芳芳與張强開設的美容院並不具備侵入性美容的資質,而對羅秀兒採取侵入性美容,本身是存在過錯的,肯定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

但現在的問題是事發美容院已經註銷,不具有主體資格,在本案中是不能作為訴訟主體的,囙此無需承擔責任。而曾芳芳開設的另一家美容院並未向羅秀兒提供美容服務,且業務沒有與事發美容院合夥混同,與羅秀兒受傷一案不具有任何關聯性,不是該案的適格責任主題,不具有可歸責性,也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那麼,是不是羅秀兒就真是無法得到賠償了呢?當然不是,本案中最應該負責的當然是曾芳芳,即便其開設的事發美容院已經註銷,但羅秀兒受到損傷完全是因她的不當商業行為造成,曾芳芳肯定難辭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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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張强作為曾芳芳事發美容院的合夥人,在合夥關係存續期間,雖然是因曾芳芳在執行合夥事務過程中侵犯了羅秀兒健康權所產生的的侵權之債,但應當認定系合夥之債,曾芳芳、張强對合夥債務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不過,在整個糾紛當中,羅秀兒自己是否應該擔責呢?這個也是曾芳芳和張强的抗辯主體,因為他們認為羅秀兒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這種美容服務有一定的風險意識,雖然從法理上來說,曾芳芳和張强應當承擔責任,但羅秀兒自身也應當擔責。

據法庭調查結果顯示,美容服務行業中分為非侵入性和非醫療性美容服務,這個就是指一般在人體表皮進行美容服務,且不具有徹底改變人體表皮性質的一種美容服務,這種資質一般美容院都可以獲得。

但羅秀兒所做的美容服務明顯是一種醫療性和侵入性的美容服務,甚至可以用“手術”來形容,美容院必須取得醫療資質並具有侵入性美容專業資質的人員來進行服務,很顯然,事發美容院是不具備醫療性和侵入性美容服務資質的,這從根本上來說,曾芳芳及其合夥人是存在過錯的。

但羅秀兒已經是成年人,且並非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社會生活經驗,在接受美容服務時應當對其經營範圍有所瞭解,且對其資質應當進行驗證,實際過程中羅秀兒並未盡到合理的、謹慎的人應當注意的義務,對自身健康基本是放任狀態,囙此,也對損害的發生也具有一定過錯。

當然,曾芳芳作為美容院經營者,應當對其提供的服務有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進行說明和明確警示,相比之下,經營者對於危險性大小回避能力更强,囙此曾芳芳及其合夥人對羅秀兒損害後果的發生的過錯應該更大。

基於此,法院最終判決羅秀兒承擔次要責任,曾芳芳、張强承擔主要責任,扣减已經賠付的3萬餘元醫療費後,曾芳芳、張强應當賠償羅秀兒各項損失11萬餘元,法院同時駁回了羅秀兒其他訴訟請求。後羅秀兒認為賠償沒達到自己要求,遂上訴至張家界中院,不過,二審駁回了她的訴求,維持了原判。

要美容時不謹慎,出事了哭天搶地要求賠償。雖然羅秀兒的遭遇值得同情,但還是應當承擔不謹慎的責任。美容不像是量販店買東西,不對了可以換,特別是侵入性美容,如果沒有專業科技保障,很可能會造成嚴重損害,甚至留下後遺症,這個損失也是無法估量的。

當然,美容院作為服務愛美人士的機构,在自身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情况下,為了獲取利益,而去做超越自身資質的美容手術,這本身就是不妥當的,甚至是違法行為。很多美容機構在出事之後關門大吉,但無論如何也逃不過侵權賠償責任,在這一點上是不能抱有任何僥倖心理的。(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說法,普及法律知識,人物均為化名,請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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