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領代理福建龍岩確認强拆公房違法案三审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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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6年,福建龍岩湯先生購買的公房被劃入經適房建設用地範圍,卻被相關部門當成危房强拆了。為此,他起訴至法院,一、二審法院均裁定駁回其起訴。湯先生不服,委託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律師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近日,該案迎來了確認强拆違法的勝訴判决。2021年7月,福建某縣人民法院立案再次審理本案。

2016年,福建龍岩湯先生購買的公房被劃入經適房建設用地範圍,卻被相關部門當成危房强拆了。為此,他起訴至法院,一、二審法院均裁定駁回其起訴。湯先生不服,委託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律師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近日,該案迎來了確認强拆違法的勝訴判决。

湯先生是福建龍岩居民。多年前,他作為某紡織公司員工購買了一套公房。2016年,該房屋所在地塊被列入國企職工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範圍。湯先生未收到任何補償和法院裁定強制執行的檔案,房屋就被相關部門以拆危名義强拆了。湯先生為維護權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二審法院均作出裁定,駁回湯先生起訴。湯先生不服裁定,委託冠領律師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21年7月,福建某縣人民法院立案再次審理本案。

法庭上,被告區住建局、街道辦均辯稱:並未實施拆除公房的行政行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涉案公房原登記在某紡織公司名下,後因企業改制登記在國資中心名下,當地居委會於2016年通過行政劃撥取得上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原告不是公房產權人,與公房被拆無利害關係;涉案公房經鑒定屬於D級危房,由居委會取得國資中心授權後依法實施拆除,該拆除行為不屬於行政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街道辦還自稱,其與居委會根據授權書的要求,在拆除區域內張貼了《經適房項目限期搬遷公告》等。

針對二被告的抗辯意見,冠領律師針鋒相對:

第一,原告原系紡織公司員工,並於1993年交納了案涉公房購房款,雖因政策原因公房出售未完成,未取得案涉公房所有權,但其因合法原因入住,且自建有附屬房,具有房屋實際使用的合法權益。現房屋被整體拆除,其上述合法權益受到實際影響,故原告依法具備本案訴訟原告主體資格。

第二,區住建局具有對轄區內危房治理的法定職責,且先後兩次向原告發出《督促整改通知書》,居委會作為羣衆自治組織,在區住建局發出整改通知後實施委託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其責任應當歸屬於法定行政職權主體區住建局;根據被告街道辦本身和原告提供的證據,應當認定街道辦參與實施了强拆行為。

第三,認定房屋為D級危房的《檢測評估報告》委託主體是居委會,不符合《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二被告後續行為缺乏事實依據;而且《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規定的強制措施並不包括實施強制拆除行為,二被告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屬於超越法定職權;二被告亦沒有證據證明其已經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規定履行了催告、告知及聽取意見、作出強制執行决定等前置義務,強制行為違反法定程式;二被告以危房整治之名規避徵收程式,執法目的不當。

最終,法院採納冠領律師意見,認為被告區住建局、街道辦強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目的不當、超越職權、程式違法,依法應予撤銷。基於該行為事實上已經實施,不具有可撤銷性,囙此作出判决:確認被告區住建局、街道辦強制拆除原告使用的房屋及其自建附屬用房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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