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一男子新婚當天,發現80後妻子秒變60後,新郎崩潰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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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事情是這樣的,就在今年三月份,黑龍江35歲的男子戴某在婚姻介紹所登記資訊,經由介紹所工作人員的撮合認識了比他大一歲的離異婦女孫雲。孫雲此前曾經有過一段失敗的婚姻,由於與丈夫感情不合,結婚十年後就分開了。眼見著到了婚期,在6月30日婚禮前夕,孫雲再次乘車到佳木斯與戴某商量婚禮細節。

現如今,打著結婚的幌子坑蒙拐騙的現象越來越多,有的騙子收完彩禮以後就消失的無影無蹤;有的騙子以結婚為前提和別人談戀愛,在戀愛期間索要大量的財物揮霍一空;也有的騙子自身條件不佳,為了把自己成功“推銷”出去,披上一層又一層華麗的外衣。

婚姻不是兒戲,也容不得一絲一毫的欺騙。《民法典》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尤其是締結婚姻更是如此。近日黑龍江發生的一起案例便是反例,一35歲小夥迎娶大一歲的美嬌妻,結果美嬌妻沒娶到,卻要和大自己20來歲的半百婦女拜堂,這讓小夥如何是好?

事情是這樣的,就在今年三月份,黑龍江35歲的男子戴某在婚姻介紹所登記資訊,經由介紹所工作人員的撮合認識了比他大一歲的離異婦女孫雲。孫雲此前曾經有過一段失敗的婚姻,由於與丈夫感情不合,結婚十年後就分開了。

兩人交換了社交帳號後,在網上通過聊天增進彼此的感情。戴某對孫雲很滿意,因為她給自己發的照片顯得青春靚麗,而且與之聊天時,他也能感覺到對方溫婉、成熟、體貼的性格。最讓他慶倖的是,孫雲不嫌弃自己的家庭。

原來,戴某之所以奔三還未娶妻,是因為他家中有一比特癱瘓在床的老母。戴家只有他一人侍奉母親,而他薪水微薄,勉强能够吃飽穿暖,經濟條件很差。此前戴某也曾經在鄰居的介紹下認識過一兩個小妹,但是人家女孩兒一看他家裡的老母親,癟了癟嘴,很快就提出分手。

孫雲則不同,她聽說了戴某母親的情况以後,反而對兩人今後的生活做出了規劃:戴某出去打工,而她在家裡照顧母親,順便還可以在網上搞點兼職貼補家用。這不就是戴某心心念念的“男耕女織”生活嗎?他非常感動,感覺幸福已經在向自己招手。

兩人交往一個月後,感情逐漸穩定,而孫雲也開始朝他“撒嬌”,有時候問他要錢買珍珠項鍊,有時候嘴裡閑著想吃零食,也會讓他幫著清購物車。戴某認為,這些都是戀愛必須的花銷,自己的媳婦必須得寵著。從旁觀者的角度來看,戀愛中花錢確實是稀鬆平常的事情,如果兩人心意相通,感情深厚,金錢反而是感情增長的助力。不過前提是雙方感情純粹,沒有雜念。

在感情的驅使下,戴某提出見面請求,而孫雲很快就訂了汽車票,從老家七台河跑到佳木斯這邊與戴某奔現。見面以後,戴某發現孫雲與照片上的長相有所差別,不僅鼻子眼睛都對不上,而且臉上的皺紋連化妝都遮不住了。不過這時他還以為妻子本來就顯老,照片可能只是用了科技手段P的。戴某認為,“好看的皮囊千篇一律,有趣的靈魂萬里挑一”,只要孫雲這個人是真實的,相貌什麼的他都可以接受。

兩人先回了戴某家見他母親,孫雲進屋以後就沒閑著,掃地抹桌子做飯洗衣服全都包了,戴某看著孫雲一副賢妻模樣,感覺此生都值得了。這次見面使兩人的關係發生了質的突破,他們兩人都有了談婚論嫁的打算。

在他們倆關係進一步發展後,孫雲索要的錢財數目也越來越多,有時是她親人在外的欠帳,有時候是開網店所需的本金。直到六月份時,他們兩人已經準備操持婚禮,這時孫雲又以結婚為理由,問他要禮服錢。戴某除了支付這些開銷以外,還向親鄰借了10萬元買了套二手房做婚房。而孫雲聽說以後,提出由她來負責裝修。

不過,雖然孫雲負責裝修,但是她卻經常以買傢俱為由向戴某要錢。戴某也沒有一點怨言,悉數轉給她了。眼見著到了婚期,在6月30日婚禮前夕,孫雲再次乘車到佳木斯與戴某商量婚禮細節。

就在兩人商定完成後,戴某送她去旅店,孫雲的乘車票卻突然掉了出來。隨後鄰居撿到車票後還給了戴某。戴某瞟了一眼車票,卻把他嚇得跌坐在床上。孫雲的車票上印有身份證號,但是身份證號卻顯示她出生於1965年。原本他得到的資訊,孫雲出生於1985年,比自己大一歲,應該是36歲才對。如果她真的出生於1965年,現在孫雲已經56歲了,比自己大了整整21歲。這個年齡,都可以做戴某的母親了。

戴某左思右想,翻看手機,發現自己前前後後給孫雲轉了不少錢,其中光傢俱錢就有好幾萬。當他到婚房裏去檢查時,卻發現婚房內空空如也,一件傢俱都沒有。他懷疑孫雲可能借著結婚訛錢,便直接選擇去報警。當警方找到孫雲的時候,她反而委屈地說道:“難道我大你21歲,你就不想娶我了嗎?明明我們之前都已經說好要結婚的,現在你毀約讓我面子往哪擱?”

先不論面子的問題,孫雲這種欺騙別人感情的人,怎麼能要求別人履行當初的承諾呢?一段婚姻的締結,年齡是重要的參攷條件,尤其是像戴某這樣已經奔三但還沒有結婚、沒有後代的男子。即便先不論感情方面,從現實的角度來說,戴某如果想在婚後生育子女的話,孫雲年齡已經這麼大了,能够孕育子女嗎?

戴某為了這段婚姻,幾乎可以說是砸鍋賣鐵、傾家蕩產都不為過,如果這次他沒有談成婚姻,可能這一輩子都沒法娶親了。孫雲這種損人利己的做法,不僅只是傷害了戴某的感情,而且還耽誤了他最寶貴的時間。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兩人在談婚論嫁的階段,孫雲主觀上就有欺詐的意圖。如果事後查證,她向戴某索要的有關於結婚的資金全都用於個人使用的話,將涉嫌詐騙。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即便她的行為不構成詐騙,戴某如果想要回那些資金,也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因為這些資金可以看作是彩禮的一部分,只要戴某沒有和孫雲領證結婚,就可以追回。

從這例慘痛的案例中,我們也應當吸取教訓,在交男女朋友、相親時,如果還未與人熟識,一定要存留警惕心;如果已經到了談婚論嫁的時刻,應當明確與婚姻有關的資產狀況,確認彩禮、婚前個人財產的歸屬問題。雖然談錢可能會傷感情,但是如果為此對簿公堂,到時候不僅只是傷感情,還有可能會損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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