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多次侵犯髮廊女老闆,竟以消耗大索要營養費,她崩潰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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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河南就發生了一起非常荒唐的案件。在薑某實施犯罪行為之後,又以“身體消耗過大”為由向她索要一筆“營養費”,薑某頓時就懵了,但是在黃某的威脅下,薑某也只是給他一筆錢,黃某要20元的“營養費”,薑某就就表示給他50元,以後不要再來找她了,否則就報警。黃某有恃無恐,認為薑某要報警早就報警了,不會等到現在。JY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QJ論,從重處罰。經過法院審理,以QJ罪判其4年有期徒刑。

雖說現在是一個法治社會,但人們對法律認知不全,特別是在一些偏僻的地區,人們更加無法正確認識到法律。

在一些農村地區,發生的“QJ罪”一般都會選擇息事寧人,因為在她們的觀念當中,發生了這種事就是丟人,然而容忍只會讓罪犯更加猖獗。

河南就發生了一起非常荒唐的案件。

薑某夫婦都是河南本地人,但丈夫為了一家人的生計常年在外打工,薑某就在家裡面照顧一家老小,隨著生活越來越好,薑某又在鎮上開了一家美容美髮店,生活雖然不是特別好,但也能維持家中的一些開銷。

2016年,來自湖北的黃某來店裡面剪頭髮,他看到薑某人長得很漂亮,店裡面又只有她一個人,黃某也生起了一些想法,黃某旁敲側擊了一下薑某的家庭,言語之間又非常輕薄,但薑某出於禮貌,始終都非常和善。

此後每隔幾天,黃某就找洗頭髮、剪頭髮等各種藉口出入理髮店,一來二去兩人也認識了。

2016年7月的一天晚上,黃某趁著理髮店即將關門之際又找到了薑某,表示要打理一下頭髮,薑某也不好趕他走,反正打理頭髮又不要多久,沒想到黃某一走進來就强行抱住了薑某,强行實施了犯罪行為。

薑某近乎崩潰,但這件事要是傳出去家裡人會怎麼看她?薑某沒有選擇報警,次日黃某又來了,又想實施犯罪行為,但薑某稱自己正處於生理期,黃某不信,後來經過檢查這才離開。

薑某知道等自己生理期一過,黃某肯定會再次找上門,她打算關一段時間店,再不行就搬走,然而黃某似乎是跟踪過她,連她租房都找到了,若不是她謹慎沒有開門恐怕又讓他得逞了。

薑某不僅退了租房,就連門面也退掉了,她打算另找一個地方開店,然而每一次搬家,黃某都能找上門來。

2016年10月,薑某已經躲了黃某兩個多月,這段時間黃某沒有出現,她覺得黃某已經放弃了,她又租下了一個小店面經營理髮店,令他沒想到他不知道從哪裡打探到了自己重新開店的消息,再一次找上了門。

在薑某實施犯罪行為之後,又以“身體消耗過大”為由向她索要一筆“營養費”,薑某頓時就懵了,但是在黃某的威脅下,薑某也只是給他一筆錢,黃某要20元的“營養費”,薑某就就表示給他50元,以後不要再來找她了,否則就報警。

黃某有恃無恐,認為薑某要報警早就報警了,不會等到現在。

過了幾天黃某再次上門,薑某也是看清了現實,她選擇了報警;黃某也知道自己逃脫不了,主動投案自首,供述了他跟黃某之間的恩恩怨怨,黃某認為薑某是留守婦女,而且跟丈夫感情不是特別好,他本打算趁虛而入,但沒有得到她的感覺,所以就得到她的人。

黃某還認為自己跟薑某還是有一些感情的,畢竟她一直都沒有報警。

不管黃某的內心是如何認為的,他強迫薑某的行為已經構成QJ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QJ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QJ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JY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QJ論,從重處罰。

QJ婦女、JY幼女,情節惡劣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黃某主動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犯罪行為構成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黃某數次以暴力的行為強迫被害人發生關係,應當從重處罰,在三次犯罪中,其中一個因被害人生理期而放弃犯罪行為,應當構成犯罪中止,應當酌減輕處罰

至於黃某索要“營養費”的行為還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雖然有一定的威脅行為,但薑某在主觀意識上也希望通過金錢來擺脫黃某,黃某索要“營養費”的行為難以構成搶劫罪。

經過法院審理,以QJ罪判其4年有期徒刑。

薑某原本可以更早結束黃某的糾纏,但是她卻保留了一定守舊觀念,認為這是一種“丟臉”的行為,同時也說明,薑某和一部分的人對於法律認知不全,若是能够準確認識到這起案件的惡劣性質,也不會發生這麼荒唐的事。

有時候“寬容”只會讓犯罪頻繁發生,只有零容忍態度,才能遏制犯罪,這不僅僅是對自己負責,更是對家人、社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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