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發佈通知,規範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工作。通知明確了嚴格控制直管公產住宅分戶,鼓勵直管公產住宅進行並戶,加强徵收補償管理等具體內容。
通知指出,嚴格控制直管公產住宅分戶。自通知施行之日起,對直管公產住宅不再進行分戶。通知施行之日前,人民法院已出具的生效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或者經民政局備案的協定離婚書(以離婚登記日期為准)明確進行分戶的,可仍根據上述文書辦理分戶。鼓勵直管公產住宅進行並戶。自通知施行之日起,成套夥用直管公產住宅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直管公產住宅房屋租賃契约,且承租人為同一人或者與其配偶分別承租的,在申請轉讓房屋使用權時,應當先並戶再轉讓使用權。
此外,通知要求,加强徵收補償管理。直管公產房屋徵收補償管道由房屋承租人選擇。住宅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市房管中心按照被徵收房屋價值的5%收取產權補償,承租人按照被徵收房屋價值的95%取得補償。非住宅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市房管中心按照被徵收房屋價值的20%收取產權補償,承租人按照被徵收房屋價值的80%取得補償。房屋承租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應當先按照前款規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比例計算、結清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直管公產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的,調換後的房屋建築面積不得低於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且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不得低於被徵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調換房屋權利人應登記為市人民政府。調換房屋為期房且屬於住宅房屋的,徵收組織應當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的5%繳納產權補償資金;調換房屋為期房且屬於非住宅房屋的,徵收組織應當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的20%繳納產權補償資金。待安置房屋建成並將權利人登記為市人民政府後,產權補償資金退還徵收組織。
通知明確,市內六區直管公產房屋被徵收,產權補償資金由市房管中心統一收繳,市房管中心與被徵收房屋管轄區房屋管理組織按照3:7比例分配,並用於直管公產房屋重置、更新改造和市房管中心及區級房屋管理組織轉換經營機制、人員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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